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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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2.13
•【字号】苏价服[2007]52号
•【施行日期】2007.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
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价服[2007]52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其价费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控制涨价幅度和频率,努力保持主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相对稳定。
对城市公益性公园要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二、对本地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其中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的调整,应当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以提高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做好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工作。
依据《省物价局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备案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苏价服[2006]390
号)要求,各省辖市于5月中旬前将所要求上报游览参观点的情况,按时填写上报。
二00七年二月十三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