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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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学习笔记
第一章法理基础
第一节法的基本范畴
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及其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三)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四)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二.法的本质: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并不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法在本质上是掌握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三.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A.指引:人们了解法的规定,遵循其规定行事,发挥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B.评价:法是一种标准,能起到对他人行为进行评价的作用;C.预测:法能够发挥让人们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合理期望他人如何行为的功能;D.教育:是指法对人们意识的影响、同化作用和对人们行为习惯的形成作用;E.强制:是指法所具有的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纠正违法行为和制裁违法者的功能。

(二)法的社会作用:A.维护统治阶级统治;B.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律关系:它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的调整作用而在人们之间形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有三个基本要素:A.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B.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C.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节法的体系
一.法的体系的基本单位(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结构:通常认为法律规范是由假定、处理、制
裁三个要素构成的;(二)法律结构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分类:
A.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
B.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二.法的部门体系
(一)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根本制度,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其他法的母法;
(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民商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平等商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社会法:通常把调整社会公共事业活动活动的法成为社会法。

主要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和环境保护、科教文卫等方面的法;
(六)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七)诉讼法:是有关司法程序即诉讼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八)军事法:是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法的效力体系
(一)宪法:由全国人大按特定的严格程序制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
规章和其他形式的法;
(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法律效力在宪法和法律之下,高于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效力不及于本区域以外;
(五)部门规章: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发生效力;
(六)政府规章:在本区域内有效;
(七)有关国际条例:它不属于国内法,但国家作为签约主体,国家自身和国内的个人和单位都有遵守的义务。

四、法的历史体系
对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影响最大的是大力法系(即罗马-德意志法系或民法法系)和英美法系(即普通法系)。

五.其他分类形式
(一)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程序法规定保证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
(二)公法和私法:凡调整运用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从而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不平等关系的法律制度称为公法;凡调整当事人之间各自以其独立的地位,自主、自愿所发生的平等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为私法。

第三节法的创制
法的创制即立法,是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一.立法权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权利范围。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
(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国务院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A.为贯彻法律而制定的行政法规的事项;B.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C.授权立法事项;
(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A.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B.属于地方事务中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C.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之外,中央尚未立法的事项;
(四)国务院职能部门的立法权限:部门规章的制定必须在各部门权限之内,并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五)地方人民政府的立法权限:政府法规的立法范围包括: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二.立法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

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
(一)概念:是指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制定
A.制定主体: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税务所、稽查局和其他税务行政机构不是制定主体;
B.制定原则:公开、统一、效能;
C.制定程序:起草----审查----决定并签署----公布----生效;
(三)管理
A.备案审查:上级税务机关有对下级税务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监督的权利和职责;
B.文件清理:分为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
C.后评估:制定机关应及时跟踪了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对实施机关或者税务行政相对人反馈问题较多的文件,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D.异议处理。

第四节法的适用
一.法的适用的概念和原则
(一)概念:指各种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人或者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
专门活动;
(二)原则:A.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C.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二.法的适用的模式:
(一)调查、分析事实;(二)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三)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选择做出确切解释;(四)作出法律决定,产生适用的法律文书;(五)送达文书;(六)执行文书;(七)检查监督。

三.法的适用的具体规则: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第二章行政法基础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的涵义: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对其理解可分为两个方面:第一,行政的主题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构;第二,只有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才是行政。

二.行政法的概念及其地位
(一)概念:行政法就是规范行政主体的设立、行政权的授予与行使、行政程序的创设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A.内容特征:研究对象的确定性;内容的广泛性;内容的相对易变动性;行政法中往往包含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这两种法律规范;B.形式上的特征: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数量多。

三.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四.法制、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
(一)法制:指国家的法律制度,即立法、守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的静态结构和动态运作状况。

我国法制建设的方针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依法治国:其基本含义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
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三)依法行政:
A.意义:第一,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是实现行政目的的重要保障;第三,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第四,是维护行政主体形象的重要举措;
B.我国依法行政的愿景:第一,行政主体的职能和权限明确,并能够严格依照法律授予的行政职权和范围从事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的管理;第二,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出,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第三,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共鸣、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益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第四,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一员得到及时反映。

政府提
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诚信;第五,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第六,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第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C.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第二节.税务行政法律关系
一.涵义:是指由税务机关设立并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税务机关与其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构成要素
(一)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1.主体:是各级税务机关,它是指依法享有国家征税权,能够以
自己的名义进行税务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税务行政组织。

A.特征:第一,其必须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第二,必须是享有国家征税权利,能够实施税务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第三,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第四,是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B.种类: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2.相对人:是指在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被税务行政主体管理的一方当事人。

A.特征:第一,处于被管理地位;第二,身份具有相对性;第三,相对人范围广泛;
B.种类:第一,具有双重身份的国家机关;第二,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外国组织;
(二)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
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三)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标的、目标或对象,也是权利和义务的媒介或者载体。

第三节.税务行政行为
一.概念:是税务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税务行政管理的目的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并产生法律效果的活动;
二.特征:法律的执行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公定性;一定的自由裁量性;强制性;三.种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为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某一具体行政相对人的,其范围很广,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复议和行政征收等;
2.区别:A.抽象行政行为在功能上是设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具体行政行为在功能上则是执行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

抽象行政行为只是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提供法律前提和可能性,而具体行政行为要使之成为现实;B.抽象行政行为是创制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的立法性活动,它先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具体行政行为是执行性活动,它是晚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
3.两种活动的程序是不同的,抽象行政行为要按照规定的行政立法程序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则按行政执法程序进行;
4.抽象行政行为所创制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般可以反复适用于不同的对象。

而具体行政行为只针对某一具体当事人的某一具体事项,只是一次性有效。

遇到新的事项,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抽象行政行为通常针对的是广泛而不特定的对象,具体行政
行为通常针对特定对象;
5.抽象行政行为所创制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在其后发生的事项具有拘束力,而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对在其之前的事具有拘束力;
6.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而对抽象行政行为则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内部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其自身内部的管理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严格受到限制的行为;可以由税务机关自己选择的行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前者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予的职权,无须相对人申请就可以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如对违法违章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等;后者是指必须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才能作出的行政行为,如申请发售发票等;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
具备某种法定形式才被认为合法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则是指法律对行政行为的形式不作要求。

大多数行政行为都属于要式行政行为;
(六)有利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它是以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对相对人有利为标准的;四.税务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一)内容:是指税务行政行为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处理,影响其权利、义务的一种活动。

可分为以下几种:
A.设定权利和义务;
B.实现权利和义务;
C.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
D.确认和恢复权利与义务;
(二)效力:当行政行为一旦生效,无论其是否合法,只要没有被依法撤销,就推定为合法,与行政行为有关的相对人必须遵守或服从。

而且,没有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都不能要求变更,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就会产生约束和限制,要求他们严格实现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如果生效行政行为的实施产生阻碍时,行政机关可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税务行政行为的要件
(一)成立要件:A.税务行政行为的主题必须是依法或依授权享有行政职权的税务机关,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资格要件;B.税务行政行为是行使税收行政权的行为,这是税务行政行为成立的权力要件;C.税务行政行为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税收执法文书,这是税务行政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D.税务行政行为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了相对人的权益,即能够产生法律效果,这是税务行政行为成立的功能要件;
(二)生效要件:A.即时生效;B.受领生效;C.附条件生效;
(三)合法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

第三章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
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特征:A.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B.是要式行政行为;C.是授益性行政行为;D.有特定的审查批准程序;
二.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分:
A.行政确认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为。

行政确认是对已有权利的认定,而行政许可则是一项新的权利授予;B.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调控范围和实施目的不同。

行政许可的调控范围通常限于带有稀缺性或国家需要加以严格控制的事项。

行政确认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秩序,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经行政确认,处于更加确定、有序的状态,以利于更好的处理尸体权利义务关系,行政确认的调控范围是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进行记载的事项;
C.其在行政机关的审查程序和权限上也有很大不同。

行政确认的审查并不依《行政许可法》实施,而是依据相关的规定实施,主要是形式审查;
三.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A.便民原则;
B.信赖保护原则;
C.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节.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内部办事机构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截止2009年初,经确认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共有四项,即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许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实施程序:事项的公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与延续;
三.几项便民措施
A.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B.“一个窗口”对外;
C.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四.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A.主要内容: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重点是对行政许可过程的监督;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事后监管,确保其履行被许可人的特定义务;对被许可人之外的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以确保其先依法取得许可再从事须经许可的活动;
B.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终止行政许可(暂时停止);撤销行政许可;
第三节.税务非许可审批
对税务非许可审批可以界定为: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前已经设立,《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因税务行政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认定,允许在一定时期内暂按原有规定执行的税务行政审批。

第四章税务行政处罚
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依法给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对相对人违反税收征管秩序行为所实施的处罚,我们称之为税务行政处罚;
二.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它主要包括:1.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2.必须由税务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3.必须有法定依据;4.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三)过罚相当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者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情节相适应,才能为相对人所接受,才能使税务行政处罚的作用发挥到最大;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是手段,通过行政处罚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遵守税法,才是真正的目的;
(五)监督、制约原则。

它包括税务机关内部的监督,其他国家
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种类和设定
(一)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产;暂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二)设定:设定行政处罚,是指有权创设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种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所作出的最初的、基本的规定。

目前,设定税务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税收征管法》、《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
第二节.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主题和处罚相对人
(一)主体: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级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二)相对人及其权利:相对人是指税务行政处罚对象,即实施了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

其享有的权利包括:A.知情权;B.陈述权和申辩权;C.申请听证权;D.拒绝不正当的检查和处罚权;其他法定权利,如回避申请权、提供证据的权利、检举控告权等;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A.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B.共同管辖与指定管辖;C.移送管辖;三.几个适用问题:
A.避免重复处罚规则;
B.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规则;
C.处罚时效规则;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一)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的概念和意义: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所要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实现等规则。

行政处罚程序是实现行政实体内容保障,是实现实体内容的有效手段。

同时,行政处罚程序能够在行政权力与共鸣权利之间构筑平衡与协调。

税务行政处罚基本程序主要有两种,一是简易处罚程序,二是一般处罚程序;
(二)简易程序:
1.适用:A违法的事实确凿;B。

有法定的依据,仅对公民(包括个体户)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
2.顺序和要求:
A.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B.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告知即将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

C.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D.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E.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给行政相对人,由其签收;
F.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
(三)一般程序:
立案----调查----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税务机关的复核----审理----作出决定;五.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提出听证申请。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标准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处罚的案件;
(二)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时间并通知当事人。

税务机关应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三)听证会公告;
(四)举行听证会;
(五)移交听证材料;
六.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它是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过程中的一种特定的审理方式,是指税务局对调查终结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行政处罚规定的复杂、重大案件应由行政机关集体研究决定在税务行政处罚中的体现。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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