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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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
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10.27
•【文号】劳办发[1995]281号
•【施行日期】1995.10.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劳动合同
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
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281号)云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劳[1995]207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一条提出:“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工人的身体健康,避免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轮换工外,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问题,应当遵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
动合同,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