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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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物资与市场 107
0 引言
船舶具有价值量大、订造周期长的特点,使部分船舶经营人因资金短缺望而却步。

而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现,有效解决了船舶经营人的这一困境。

从运行机制来看,船舶融资租赁的实质是一种以船舶为载体的融资手段,此种融资方式相较于银行融资更为方便快捷、租金支付方式更为灵活[1]。

船舶融资租赁的主体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后,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及船舶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船舶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据此向出租人支付租金[2]。

租赁期内,出租人享有船舶的所有权,一旦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的全部约定,合同届满时,船舶所有权将由出租人转到承租人,或出租人将取得优先购买权。

因此,船舶融资租赁不仅涉及船舶租用,还涉及船舶买卖以及船舶营运,是一个由多种合同相互作用形成的体系,诸多可能影响融资租赁出租人利益的风险存在于其履行过程中。

1 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面临的风险
1.1 船舶订造风险
根据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在履约过程中会按照承租人的选择与船厂订立船舶建造合同,而船舶建造合同的履行情况将决定融资租赁合同能否进行,即船舶出租人将承担船舶订造风险。

若因建造合同不能完全履行造成出租人的船舶所有权瑕疵,船舶融资租赁交易可能难以顺利进行,出租人的投资回收风险也将随之增加。

一旦承租人因出租人所有权瑕疵不能正常享有船舶的占有使用权,将有权撤销融资租赁合同,拒绝支付租金[3],进而会造成出租人利益受损。

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李 峥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00)
摘 要 :船舶融资租赁作为船舶营运的重要融资手段,对航运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船舶融资租赁涵盖复杂的合同体系,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涉及众多机构,受到多种法律规范的制约,出租人面临着较大的风险。

为了保障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实现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长久发展,基于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运行机制,全面分析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可能面临的风险,针对性的提出防范、降低出租人风险的可行措施。

关键词:船舶融资租赁;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
中图分类号:D996.1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727/ki.cbwzysc.2020.10.049
[引用格式]李峥. 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的风险及防范措施[J].船舶物资与市场,2020,(10):107-108.
收稿日期:2020-07-17
作者简介:李峥(1996-),女,硕士,研究方向为海商法。

1.2 船舶所有权登记风险
通常而言,融资租赁的船舶所有权按约定应归属于出租人,即登记的船舶所有人为出租人。

但在具体实践中,仍会存在船舶权属争议。

例如,根据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主要营业所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可在中国登记,但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这使许多外资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缺乏我国船舶的登记资格,为规避此规定,出租人会选择将船舶登记在承租人名下[4]。

这种做法极易引发船舶权属纠纷,船舶出租人所有权也面临着较大风险。

1.3 船舶优先权与留置权风险
我国现存立法暂无针对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专门规定,亦无融资租赁承租人的专门登记,船舶融资租赁的承租人,通常会登记为光船承租人,实践中解决船舶融资租赁纠纷通常参照适用《海商法》中有关光船租赁的相关规定。

但船舶融资租赁不能简单等同于光船租赁[5],二者的主要区别体现在租赁期限届满时,船舶融资租赁中的船舶所有权通常归属承租人,而光船租赁中的所有权归属出租人。

虽然船舶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已登记为光船承租人,且需承担部分海事请求权,但是在优先权法律关系中,承担责任的对象是船舶本身。

根据《海商法》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关于优先权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不因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且优先权的行使,需通过船舶扣押、法院拍卖的方式予以实现。

因此,若承租人营运产生了优先权担保的海事债权并导致船舶被扣押,出租人作为登记的船舶所有权人可能需要提供担保解除扣押,否则将面临丧失所有权以清偿海事债权的风险[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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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优先权类似,船舶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使留置权人在承租人未合理履行义务时可以合法留置船舶,这同样会给出租人带来一定风险[7]。

由于此时船舶并不在出租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故出租人对于船舶是否留置的信息取得具有滞后性,通常在船舶即将被折价或者拍卖时才能了解到船舶被留置的法律事实。

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租金支付的债权,在留置权实现的过程中,出租人不仅可能丧失船舶所有权,同时其享有的租金债权也可能难以足额实现。

1.4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风险及沉船打捞风险
海上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船舶营运中油污损害及沉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极大,鉴于相关规定赋予了登记的船舶所有人相应的义务,故出租人也可能面临着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以及沉船打捞风险。

根据《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承担油污责任的主体为船舶所有人,这大大增加了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的风险。

虽然承租人在融资租赁期间对船舶享有实际控制权,是沉船打捞的首要责任主体[8],但若承租人不及时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责任主管机关通常会依据强制打捞规定要求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即出租人承担沉船打捞责任,即使出租人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承租人请求赔偿,但这会造成出租人支出成本的增加。

2 船舶融资租赁下的风险防范措施
针对上述船舶融资租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出租人应当首先从交易对象上进行防范。

在与承租人成立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之前,需对承租人的经济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全面分析评估[9],同时对于承租人选择的船舶出卖人、船舶建造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合理评价,以减少因合同相对人瑕疵履行而产生利益损失。

其次,应当明确船舶所有权归属。

如上所述,所有权作为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若不能充分保障,合同目的将不能实现,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关系下的损失将会是巨大的。

因此,一方面,基于“船舶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取得船舶后将所有权先行登记于自己名下,以减少因所有权归属不明而引发的纠纷。

另一方面,在合同中应明示约定履行期限届满时双方的权利义务,承租人拥有的是优先购买权或是船舶所有权,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有关细节。

最后,船舶优先权、留置权、油污损害赔偿和沉船打捞风险均是由于承租人运营船舶不当,不合理履行义务引起的,故出租人可以预先采取合理措施以防范此类风险。

第一,出
租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可以采取保证条款的方式以明确在损害发生时双方的责任分配方式,或者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证金,以确保出租人可以在海事纠纷发生时启动保证金以弥补自身利益损失。

第二,在承租人营运过程中,出租人应当定期合理监督承租人的营运状况,督促承租人履行其对第三方责任,以防范船舶优先权及留置权担保的海事债权的发生。

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因承租人原因造成船舶被扣押、留置等情形,承租人应当支付保证金以解除扣押,从而降低船舶被拍卖、折价的风险。

第三,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按时投保包括油污险、沉船打捞责任险在内的相应船舶保险,或者自行投保保险,将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减少出租人潜在的利益损失。

3 结语
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现给船舶营运发展带来了新契机,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体系的复杂性也使出租人面临着区别于其他融资租赁的诸多风险。

忽视相关风险会给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造成巨大损失,不仅可能导致融资租赁合同不能完全履行,也可能使出租人丧失船舶所有权。

船舶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只有正视风险的存在,并针对不同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的利益损失,充分履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

参考文献:
[1]陈晓园,杨宗林.船舶公司融资租赁财务风险和风险防范[J].黑龙江科学,2017,8(12):116-117.
[2]宋学兵. 船舶融资租赁项目风险对策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7.
[3]覃峥. 船舶融资租赁项目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研究[D].天津:天津商业大学,2019.
[4]李佼阳. 自贸区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法律风险与对策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9.
[5]李远航.融资租赁船舶可扣押性法律问题分析[J].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18(04):126-129.
[6]王国华,海燕.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之特殊风险研究为以船舶优先权风险为视角[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30(02):88-97.
[7]张颉.论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特殊风险之防范为以对租赁物的强制措施为视角[J].中国海事,2015,(07):38-41.
[8]陈迪. 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利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6.
[9]刘军立. 船舶融资租赁风险控制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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