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全国草原违法案件统计分析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全国草原违法案件统计分析报告
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
【期刊名称】《中国畜牧业》
【年(卷),期】2017(000)006
【总页数】5页(P55-59)
【作者】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草原面积位居世界第二位。
草原是我国面积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是牧民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承担着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重要任务,草原牧区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
保护好这片草原,是对全球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的贡献,对于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顺利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是《草原法》赋予各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神圣职责。
为准确把握各类草原违法案件的发生变化规律,提高草原执法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从2006年起每年编制发布全国草原违法案件统计分析报告。
2016年,各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认真贯彻实施《草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草原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查办草原违法案件。
在逐级统计上报《草原违法案件统计表》的基础上,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对报表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起草编制了《2016年全国草原违法案
件统计分析报告》。
发案数量和破坏草原面积双下降。
2016年,全国草原违法案件发案15705起,
比上年减少7.7%;破坏草原面积13.74万亩,比上年减少23.8%;与“十二五”时期平均水平相比,发案数量减少了13.8%,破坏草原面积减少了33.0%。
立案率结案率均维持在较高水平。
2016年,全国草原违法案件立案率、结案率均维持在较高水平,全年共立案15386起,立案率达98.0%,结案14982起,结
案率达97.4%。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增多。
2016年,各地继续加强草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全年共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05起,比上年增加36起,增加了6.3%。
非法开垦草原案件打击成效明显。
2016年,非法开垦草原案件发案数量1656起,比上年减少7起,96.0%的案件得到查处;破坏草原面积8.56万亩,比上年减少7.56万亩,减少了46.9%。
近三年,非法开垦草原案件发案数量和破坏草原面积
连续下降。
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打击力度明显加大。
2016年,在中央环保督查和农业部草原生态环境整治专项检查的双重作用下,各地对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的查处力度明显加大,全年查处案件157起,比上年增加66起,增加了72.5%。
违反禁牧休牧规定案件仍然高发。
2016年,违反禁牧休牧规定案件发案11828起,发案数量比上年减少994起,减少了7.8%。
但此类案件仍为发案数量最多的案件类型,占各类案件总发案数量的75.3%。
三省区查办案件工作突出。
2016年,内蒙古、四川、云南是查处案件力度较大的三个省区,三省区共立案查处各类草原违法案件14377起,占全国查处案件总数
的93.4%。
其中,内蒙古查处草原违法案件力度最大、查处案件数量最多,全年
共立案查处各类草原违法案件13634起,占全国立案查处案件总数的88.6%。
四川全年立案查处草原违法案件393起,居全国第二。
云南全年立案查处草原违法
案件数量大幅增加,达到350起,跃居全国第三。
2016年,全国各类草原违法案件发案15705起,立案15386起,立案率为
98.0%;结案14982起,结案率为97.4%。
非法开垦草原、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
原和非法临时占用草原三类案件共破坏草原面积13.74万亩,买卖或者非法流转
草原等案件涉及草原面积1.02万亩。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605起,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11起。
从各类草原违法案件的发案数量看,违反禁牧休牧规定案件发案数量11828起,
占发案总数的75.3%,位居第一;非法开垦草原案件发案数量1656起,占发案总数的10.5%,位居第二;违反草畜平衡规定案件发案数量1029起,占发案总数的6.6%,位居第三;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案件发案数量643起,占发案总数的
4.1%,位居第四。
从破坏草原面积看,非法开垦草原、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和非法临时占用草原三类案件共破坏草原13.74万亩。
其中,非法开垦破坏草原面积8.56万亩,占被破坏草原总面积的62.3%;非法征收征用使用破坏草原面积4.54万亩,占33.0%;非法临时占用破坏草原面积0.64万亩,占4.7%。
从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数量看,各地共向司法机关移送破坏草原涉嫌犯罪案件
605起,案件类型主要涉及非法开垦草原、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这两类案件。
其中,非法开垦草原案件移送数量最多,达595起,占移送案件总数的98.3%。
从各省区查处草原违法案件的数量看,内蒙古仍是查处草原违法案件力度最大、查处案件数量最多的省区,2016年共立案查处草原违法案件13634起,占全国立
案查处案件总数的88.6%;四川全年立案查处草原违法案件393起,居全国第二。
云南全年立案查处草原违法案件数量大幅增加,达到350起,跃居全国第三。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全国草原违法案件发案数量和破坏草原面积出现双下降,草原执法监督工作实现开门红。
全年发案数量15705起,比上年减少
1315起,减少了7.7%;非法开垦草原、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和非法临时占用
草原三类案件破坏草原面积比上年减少4.3万亩,减少了23.8%;与“十二五”
时期平均水平相比,发案数量减少了13.8%,破坏草原面积减少了33.0%。
近三年,草原违法案件发案数量和破坏草原面积连续下降,表明各地通过持续加大草原执法监督力度,打击破坏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取得明显成效。
草原违法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立案率、结案率均维持在较高水平。
2016年全年立案15386起,立案率达98.0%,结案14982起,结案率达97.4%,立案率、结案率均保持在较高水平。
继续加强草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增多。
2016年,各地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05起,比上年增加36起,增长了6.3%。
与“十二五”时期平均水平相比,移送案件数量增加267起,增加了79.0%。
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移送案件数量连续两年成倍增加,近三年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数量一直保持在600起左右的高位水平。
草原司法解释的出台,
对于打击破坏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震慑犯罪分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非法开垦草原案件变化情况和特点分析。
变化情况:2016年,非法开垦草原案件发案数量比上年减少35起,减少了2.1%;非法开垦草原面积比上年减少7.56万亩,减少了46.9%。
与“十二五”时期平均水平相比,发案数量减少了9.5%,破坏草原面积减少了50.2%。
近三年,非法开垦草原案件发案数量不断下降,破坏草原面积连续较大幅度减少。
特点分析:一是非法开垦草原案件发案数量和破坏草原面积同步下降,说明查处打击此类案件的成效比较明显。
二是此类案件的查处移送力度最大,全年向司法机关移送非法开垦草原案件595起,占移送案件的98.3%。
三是案件发生区域比较集中,内蒙古、黑龙江、新疆、吉林、宁夏、陕西是此类案件的高发区,六省区非法
开垦草原案件数量占全国的98.7%,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占全国的97.3%。
其中,
内蒙古非法开垦草原案件数量最多,破坏草原面积最大,案件数量和破坏草原面积均占全国的60.4%。
四是非法开垦草原案件仍为破坏草原性质最严重的案件类型,破坏草原面积占各类案件破坏草原总面积的62.3%。
(二)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和非法临时占用草原案件变化情况和特点分析。
变化情况:2016年,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发案160起,比上年增加了64起,增加了66.7%;破坏草原面积4.54万亩,比上年增加3.13万亩,增加了
2.22倍;与“十二五”时期平均水平相比,发案数量增加了6
3.3%,破坏草原面
积增加了1.12倍。
非法临时占用草原案件发案数量162起,破坏草原面积0.64
万亩,发案数量和破坏草原面积均与上年基本持平。
特点分析:2016年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的发案数量、结案数量、破坏草原面积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的主体大多为大型国有企业,是当地政府通过用地优惠措施招商引资而来,案件查办阻力大,一直是草原执法的难点。
2016年中央环保督查和农业部草原生态环境整治专项检查对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工作提出了明确监管要求,一些省区对企业未批先占、违法使用草原的行为进行挂牌督办,加大查处力度,使得此类案件结案数量、破坏草原面积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非法征收征用使用是破坏草原性质最为严重的案件类型之一,2016年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案件破坏草原面积4.54万亩,占各类案件破坏草原总面积的33.0%,今后需要持续加大对这类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
非法临时占用草原案件发案数量总体平稳,但结案率较低,只有69.4%,说明此类案件查办难度较大,临
时占用草原管理存在工作软弱的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三)违反禁牧休牧规定案件和违反草畜平衡规定案件变化情况和特点分析。
变化情况:2016年,违反禁牧休牧规定案件发案数量11828起,比上年减少
994起,减少了7.8%;近三年,违反禁牧休牧规定案件发案数量连续减少。
违反
草畜平衡规定案件发案数量1029起,比上年减少152起,减少了12.9%。
特点分析:这两类案件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发案数量多。
2016年,这两类案件发案数量达15912起,占各类案件总数的81.9%。
二是查处力度大,这两类案件的立案率分别为99.1%和95.2%,结案率分别为98.9%和97.6%,均高于全年各类案件的平均立案率和平均结案率。
2016年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继续实施,各地充分发挥草原管护员的日常监督巡查作用,对违反禁牧和草畜平衡规定的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促进了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进一步落实。
(四)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案件变化情况和特点分析。
变化情况:2016年,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案件发案数量643起,比上年减少151起,减少了19.0%。
该类案件的立案率为94.6%,较上年提升了3.9个百分点;结案率为95.1%,较上年提升了2.6个百分点。
特点分析:在草原上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的多为外来流动人员,草原执法人员对此类违法行为查处较为困难。
但近年来,随着各地对查处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的监督检查更加严格,依法查处和打击乱采滥挖破坏草原植被违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初步得到遏制。
(五)买卖或者非法流转草原案件变化情况和特点分析。
变化情况:2016年,买卖或者非法流转草原案件发案7起,比上年减少21起,
减少了75%。
比“十二五”期间买卖或者非法流转草原案件平均发案数量减少20起,减少了74.1%。
特点分析:此类案件具有不易被发现的特点,一般只有在非法买卖或者流转双方发生利益纠纷的情况下才能被发现。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逐步规范和牧民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是此类案件数量下降的主要原因。
(六)违反草原防火法规案件变化情况和特点分析。
变化情况:2016年,违反草原防火法规案件发案数量25起,比上年减少124起,
下降了83.2%。
近三年,违反草原防火法规案件数量连续大幅下降。
特点分析:一是案件发案数量少,是近6年来发案最少的一年,说明各地草原防
火工作部署宣传到位,人民群众遵守防火法规意识增强。
二是工作力度大,立案率、结案率均达到100%,发案一起,查处一起,结案一起,不留隐患。
生态文明建设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草原是我国面积最大的陆地生态屏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
《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强草原执法监督和管护员队伍建设,依法查处草原违法案件。
今后一段时期,草原执法监督工作要切实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深入开展草原生态环境整治,着力解决草原生态环境方面的突出问题,让农牧民群众不断感受到草原生态环境的改善;始终保持打击破坏草原资源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完善草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共同打击破坏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新局面,为维护草原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做出积极贡献。
(一)积极推动草原立法,进一步完善草原法律法规。
配合开展“草原法制建设年”活动,全力推进《草原法》修订和《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制定工作。
认真梳理各地、各部门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修改意见,就一些重点问题深入开展调研,修改完善草案,尽快形成比较成熟的《草原法(修订草案)》和《基本草原保护条例(草案)》。
启动开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各地要积极推进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草原执法依据。
(二)加强执法装备建设,努力提升草原执法监管能力。
在草原牧区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改革的过程中,要突出草原监理的主体作用和地位,科学配置执法力量,严格人员管理制度,确保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
认真
贯彻实施《全国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规划(2016—2020年)》,加强执法信
息平台、执法工作场所、移动平台和执法监管专业车辆等装备建设,满足日常巡查、案件受理、执法处理、涉案物品处置、涉农民事纠纷调处等执法监管需要。
(三)不断强化执法监督,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结合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的实施,以强化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为重点,组织开展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进一步强化草原执法监督,始终保持打击非法破坏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发现违法案件线索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切实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要主动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不断健全和完善草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打击草原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努力遏制草原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发势头。
(四)加大执法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要始终把加强培训作为提高草原监理人员素质的重要途径,不断推进草原执法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强化执法技能培训,针对不同地区草原执法工作现状,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执法培训班,进一步提高执法培训的针对性。
积极创新培训形式,采取模拟执法、以案说法、视频教学、执法案卷制作等方式,提高执法培训效果。
加强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培训,促使草原执法人员正确运用法律,秉公执法,依法办案,不断提高草原执法规范化水平。
(五)深化草原普法宣传,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坚持草原普法宣传常态化、经常化。
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草原普法宣传月”“送法进牧户”“送法进企业”“送法进学校”活动,向社会各界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草原法律法规知识。
注重宣传效果,要重点加强对各级党政机关的宣传,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重视草原生态保护和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
拓宽宣传覆盖面,强化对在草原上从事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的企业和个人的
宣传,努力提高其依法保护与合理利用草原的自觉性,为草原执法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