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切实加强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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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切实加强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0.11.07
•【文号】商运电[2010]2470号
•【施行日期】2010.11.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商务部关于切实加强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运电[2010]2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10年11月5日,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珲春街商业大厦发生了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9人死亡、24人受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重大损失。

今年以来,商务部连续下发了《关于立即开展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商运电[2010]0784号)、《关于做好2010年中秋和国庆节期间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商运电[2010]2084号)等文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深刻汲取吉林市商业大厦火灾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全周和战略的高度,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一把手对本地区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难点要亲自抓、负总
责,对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隐患多、问题大的经营单位要重点检查,专人关注,切实把安全生产抓实、抓细、抓好。

商贸企业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到人,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商贸企业全面、细致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重点检查经营场所电器设备、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紧急疏散通道,彻查经营、存放易燃易爆和危险物品及其他易引发事故的设施;密切关注农(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

严防踩踏和火灾等恶性事件发生;认真排查屠宰加工企业安全隐患,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商贸领域各类展销、展览活动,确保活动安全开展。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责成企业立即整改,彻底消除不安全因素,对问题严重的,立即停业,限期整改,并予以监督直至达标。

三、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强化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确保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落实。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突发事件,能及时有效应对妥善处置。

避免事故扩大,将人员财产损失降至最低。

要不断完善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全面做好商贸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和其他紧急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处理工作,确保事故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特点,平时注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力度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安全生产的社会氛围。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十一月三十日前将本地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情况书面报商务部。

联系人:商务部市场运行司崔春、刑文凯
联系电话:************/3854
传真:************
电子邮箱:**********************.cn
商务部
二0一0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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