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资料
二建法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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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设工程法规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商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社会法:《安全生产法》法的效力层级(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髙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2Z201021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法人的分类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①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②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③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④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⑤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如《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二建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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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一、建筑工程法规概述建筑工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建筑行业活动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依据。
建筑工程法规体系包括建筑法、规划法、工程建设标准法等多个领域的规范,其内容涵盖建筑设计、施工管理、质量检验等方面。
二、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1.《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基础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程序,明确了建筑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要求,包括质量检验、质量验收等内容。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建筑施工中的安全要求,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管理等内容,旨在保障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
三、二建建筑工程考试相关要求1.考试科目:包括建筑工程管理实务、建筑工程法规与政策、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与质量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2.考试形式:二建建筑工程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考试内容覆盖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实务和技术知识。
3.考试重点:–注重对建筑工程法规的了解和掌握,包括《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文件的内容和要求。
–熟悉建筑工程管理实务,包括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掌握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要点,包括施工工艺、施工安全、质量验收标准等内容。
四、二建建筑工程师的职责与要求1.职责:二建建筑工程师是指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领域具有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
2.要求:–具备扎实的建筑工程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熟悉建筑工程相关法规和政策,能够合理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协调工程各方利益关系。
五、总结通过对二建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了解,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可以更好地维护工程质量和安全,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竞争力。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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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内部资料,注意保存)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物权法都属于民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属于经济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属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2、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和休息权,我国劳动法对此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
3、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其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撤销。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中建设资金属于财,施工中使用的各种建筑材料、施工机械属于物,房屋、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均属于行为,建筑作品、施工图纸、工程设计图等属于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4、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包括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实现,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属于自然终止,发生不可抗力属于致使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属于违约终止。
5、订立建设工程合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其中,行为的内容合法首先是指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不包括地方法律和地方规章),其次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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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法律基础和法人制度2Z205030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2Z2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Z2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2Z208040 调解与和解制度
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1 )。
(2013 单、2014 单、2017 多)
《刑法》是这一法律部门的主要内容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
《╳╳(地方)╳╳条例》性法规制定,但应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
施行。
《╳╳规定》《╳╳办法》
《╳╳实施细则》
B. 民法不调整人身关系
C.《建筑法》不属于民法
2、下列国家机关中,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
A.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B.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C.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
E. 国务院各部委
规一地方性法规等, 其法律地位与效力依次降低, 而地方性法规之间没有高低上下之分。
上述选项中,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解析】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2Z201021 法人的法定条件和法人的分类。
2024二建法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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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讲义一、建设工程法规体系1. 了解我国建设工程法规的制定与体系构成。
2. 掌握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二、建设法律关系1. 了解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 掌握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三、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的获取1. 了解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
2. 掌握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的区别。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1. 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原则。
2. 掌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3. 熟悉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相关内容。
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1. 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2. 掌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3. 熟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检测制度等相关内容。
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1. 了解招标投标的概念、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2. 掌握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的过程及要求。
3. 熟悉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和招标文件的内容。
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1. 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选择方法。
2. 掌握施工合同的组成和履行要求。
3. 熟悉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4. 掌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保护1. 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和保护范围。
2. 掌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申请与保护。
3. 熟悉建设工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侵权责任。
九、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1. 了解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和节能减排的意义。
2. 掌握建设工程中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节能减排的技术要求。
3. 熟悉环保部门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的监管要求。
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1. 了解施工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2. 掌握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要求。
二建法规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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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复习资料二建法规复习资料二建考试是一项重要的职业资格考试,对于从事建筑工程相关工作的人来说,具备二级建造师的资格是非常重要的。
而在备考过程中,熟练掌握相关的法规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些二建法规复习资料,希望能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建筑工程施工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这是建筑工程施工的基本法规,包括了建设工程的组织、管理、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在备考中,要对该法规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特别是对于建设工程的审批、合同、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规定要熟悉。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是施工过程中最重要的方面之一,这部法规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包括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等内容。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是施工过程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这部法规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包括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测与验收、质量监督等内容。
二、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范1.《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这是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规范,包括了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编制要求、审查与批准等方面的规定。
在备考中,要熟悉该规范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对于施工组织设计的程序、内容要点、施工方案等方面的规定要掌握。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这部规范主要规定了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要求、标准等内容。
在备考中,要对该规范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特别是对于验收程序、验收标准、验收结果处理等方面的规定要熟悉。
3.《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是施工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这部规范主要规定了施工安全的技术要求、安全措施、安全管理等内容。
在备考中,要对该规范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特别是对于施工安全技术要求、施工安全措施的选择与实施等方面的规定要熟悉。
三、建筑工程施工标准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是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的依据,这部标准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各项质量指标的要求。
二建法律法规(一)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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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律法规(一)引言:二建法律法规对于建筑行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为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进行阐述,包括建筑工程基本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
正文:一、建筑工程基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建筑行业标准化管理条例》4.《建筑材料管理办法》5.《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6.《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备案管理办法》7.《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备案管理办法》8.《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9.《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二、建筑工程施工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暂行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施工机械管理办法》5.《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办法》7.《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8.《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办法》9.《劳动合同法》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建筑工程质量损失鉴定管理办法》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5.《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与处理办法》6.《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办法》7.《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8.《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评定办法》9.《施工合同质量保证办法》四、建筑工程安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办法》4.《建筑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规范》5.《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办法》6.《建筑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7.《建设工程施工用火安全监督管理规定》8.《建筑工程施工物料运输安全管理规定》9.《建筑工程脚手架(模板)安全技术规程》五、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合同法》3.《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办法》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5.《建筑安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合同管理办法》6.《建筑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管理办法》7.《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管理办法》8.《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转包管理规范》9.《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与审核管理规定》总结:二建法律法规(一)涵盖了建筑工程基本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
二建法律法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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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律法规知识点
一、行政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履行证明、回避、请求行政赔偿等相关内容。
二、经济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的规定,合同违约责任和解除等内容。
三、民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等内容。
四、刑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责任的规定,刑法犯罪和故意犯罪等内容。
五、宪法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的组织和权力机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以上是二建考试中重要的法律法规知识点,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对于考生在二建考试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有着重要的帮助。
二建法规教材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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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教材考点
一、建设工程法规体系
建设工程法规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工程法规体系的结构和内容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概念和特点
二、建设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建设法律责任的概念、分类和构成要件
建设行政处罚的概念、种类和程序
三、建设用地法律制度
建设用地概述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种类和程序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和程序
土地征收的概念、程序和补偿标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要求和使用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概述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的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和使用要求
工程验收和保修制度
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和原则
招标的方式和程序
投标的概念、条件和程序
中标的要求和确认程序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方式和方法
七、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违约责任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和方法。
二建法规必背知识点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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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必背知识点大全二建法规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二级注册建造师考试的法规部分内容,考生需要掌握的相关知识点,下面是二建法规必背的知识点大全。
一、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要规定了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责任、程序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主要规定了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编制、实施、管理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管理办法等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工资、休假等劳动用工的相关法律法规。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法》:主要规定了房屋所有权及相关纠纷的法律处理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主要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管理办法等内容。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质量检测、验收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条例》: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责任、管理办法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安全条例》: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法律责任、管理办法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验收标准等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方法等内容。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要规定了水土保持工作的相关法律责任、管理办法等内容。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管理办法等内容。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要规定了消防安全的相关法律责任、管理办法等内容。
三、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除与补偿条例》:主要规定了城市房屋拆除与补偿的相关法律责任、管理办法等内容。
2024年【法规】二级建造师考试内部资料
![2024年【法规】二级建造师考试内部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41a15d8c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30.png)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024年二级建造工程师考试内部资料1.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制定机关备案宪法全国人大无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省级设区的市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级人大及常委会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国务院(自治州、县)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设区的市级省级政府设区的市级政府国务院十本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十本级人大常委会十省级人大常委十政府国际条约———2.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制定机关冲突情况裁决机关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一般和旧的特别不一致谁制定谁裁决不同一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不一致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国务院裁决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A部门规章与B部门规章不一致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法律与授权指定的法规不一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转代理①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②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③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无权代理表现形式: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表见代理构成要件:①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实施或理由;②本人存在过失:③相对人为善意法律后果:表见代理合同有效,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4.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专利权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予条件①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②外观设计:新颖性、富于美感、适用于工业应用保护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5年,均自申请日起算商标权有效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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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评标委员人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1. 评标委员会法律责任(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 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不得再参与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并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别人透露对投标文献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给予警告, 没收收受的财物, 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不得再参与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标人法律责任(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别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别人的, 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别人的, 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转让、分包无效,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lO‰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协议的,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导致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 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补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3)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协议履行义务,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2~5年内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法的合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合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
24年二建法规知识点汇总
![24年二建法规知识点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08f8ae46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8a.png)
24年二建法规知识点汇总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 法律体系。
- 我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构成。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法人制度。
-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营利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特别法人(如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3. 代理制度。
- 代理的种类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主要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无权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4. 物权制度。
-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
-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例如,建设单位可以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
5. 债权制度。
- 债的产生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 侵权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例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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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1、责令改正;2、责令停止施工;3、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二、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
三、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4、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1、责令改正2、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泄露标底的1、给予警告2、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五、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1、给予警告2、没收收受的财物2、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上的罚款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5、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六、与投标人先行谈判的法律责任。
1、给予警告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影响中标结果,中标无效。
七、非法确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1、中标无效2、责令改正3、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4、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非法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1、责令改正2、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九、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二建《法规》知识点汇总
![二建《法规》知识点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698e07f6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e007169.png)
二建《法规》知识点汇总二建考试中的《法规》部分包括了法律、法规、规章、通知、文件等方面的知识点。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二建考试《法规》部分的知识点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的性质和地位-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家制度-国家监察体制和风险防控机制2.《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的作用和目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和应用-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工程建设标准的检验和评定-违反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任追究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和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检查和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奖励和惩罚5.《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招标投标的主体和地位-招标投标的权利和义务-招标投标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6.《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计划生育的主体和权利-计划生育的责任和义务-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和处罚-计划生育的宣传和监督7.《劳动法》-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报酬的支付和调整-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保护-劳动争议的处理和解决8.《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基本原则和机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管理-城市房地产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城市房地产交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城市房地产行政监督和市场秩序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二建考试《法规》部分的知识点汇总,考生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查阅相关法规、法律和文件,综合掌握相关内容。
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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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一、行政许可的设定1. 法律可以设定除授予荣誉称号外的所有行政许可。
2.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3. 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4.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且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因行政管理的需要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其他方面的行政许可。
5. 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且只能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1. 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受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 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申请和受理1.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当场受理。
2.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3. 依法应当对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的,需要到现场进行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先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核查的全部内容。
四、审查与决定1.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需要使用专用工具进行核查的,可以向当事人借用专用工具,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
但借用专用工具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2.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期限。
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小抄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小抄](https://img.taocdn.com/s3/m/5544fc05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84.png)
不同的法律部门形成的和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公司法、证券法、保.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土地管理法、节约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规章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就决定实施地方性法规。
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也属于我国法的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册有效期.1考个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4没有明确规定的不予注书和执业印章3与新聘单位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4与原单位解聘证明再注册因执业活动受过刑事处罚需5年,因违规被吊销需2年,因其他原因刑事处罚需3年,因负责项目发3年1平等权2政举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6文化教育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包括批宪法、民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客体和智力成果主体变更:主体数目发生变化和主体改变。
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主体间权利义务不复存协议依法成立,有有名称组织机构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成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形式合法。
合同、侵权行为、18周岁以10以上精神病、无能力不满10和不21年包括:身体伤害要求赔偿,延时或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寄存财物丢失损毁。
特殊诉讼时效,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诉讼时效4年.海商法规定海上货运时效一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权期限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代理期间届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单位取消指定;其他原因引起的1、已办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拆迁进度符合要求4、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经审查的施工图和技术资料6、有保证质量安全的措施7、建设资金落实,工期不足一年资金不少于50%,工期超过一年资金不少于30%。
2024二建法规-临考提分
![2024二建法规-临考提分](https://img.taocdn.com/s3/m/662bdfb6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9fb3904.png)
2024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临考提分考点1法的形式、制定机关、效力层级法的形式制订机关效力层级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设区的市级政府国际条约略(世界贸易组织)考点2抵押权可以抵押的物(能买卖的)(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登记设立(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船舶、航空器(3)交通运输工具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抵押的物(不完全归属于自己的-即不能买卖的)(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考点3占有(新增)项目内容概念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恶意占有明知自己属于无权占有的有权占有基于合同关系:施工企业对施工场地分类自主占有他主占有例如:保管人、质权人施工企业对施工场地占有保护请求权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考点4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
知识产权的分类: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发明创造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起点:自核准注册之日起。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规定: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归受托人(如:设计院)所有。
考点5增值税的减免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级建造师法规完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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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笔记整理P1 2Z201013 掌握注册管理建造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1、初始注册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3、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2Z201014 掌握执业管理一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这些项目依据相应的、不同的计量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工程。
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2Z201015 掌握继续教育管理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
必修课60学时中,选修课60学时.P2 2Z201017 掌握监督管理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P6 2Z201022 熟悉法的形式二、法律: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这里我们仅指狭义上的法律。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五、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P7 2Z201030宪法2Z201031 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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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设工程法规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商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社会法:《安全生产法》法的效力层级(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髙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2Z201021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法人的分类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①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②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③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④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⑤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如《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四)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委托书授权不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2Z201041 物权的主要种类和土地相关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①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
2Z2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损人利己)。
2Z2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除了新颖性外,外观设计还应当具备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两个条件。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 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Z2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三)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有留置权。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2Z2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保险合同在履行中还会涉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被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中被保险人具体包括:(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
试车考核期的长短一般根据安装工程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确定,但不得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
2Z201092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
执行返还财产的方式是折价返还,即承包人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发包人按照“折价返还”的规则支付工程价款。
主要是两种方式:一是参照无效合同中的约定价款;二是按当地市场价、定额量据实结算。
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120时学时)(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2Z2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Z204000 工程合同与劳动合同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不仅应当支付工程款本金,还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垫资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30%)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列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劳动者未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运输合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2Z2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度“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须申报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