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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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指导性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4.07
•【字号】黔建城发[2008]162号
•【施行日期】2008.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指导性意见
(黔建城发〔2008〕162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城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进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行效率,全面完成“十一五”后三年我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目标,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根据建设生态文明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十一五”后三年全省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工作的有关精神要求,按照重点流域、城市饮用水源上游、风景名胜区上游、一般流域顺序建设的原则,切实抓好我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工作目标
截止2007年底,全省82个市、县中,已建成16个污水处理工程,累计污水处理能力56万吨/日,实际处理污水量41万吨/日,处理率为37.3%;24个市、县的22个污水处理工程和8个管网收集系统在建。
按照到2010年所有县城以上城镇
建成或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工程,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的目标要求,“十一五”后三年除了确保在建项目如期建成外,还需新开工建设61个市、县的污水处理工程。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属地政府负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整合资源,合力攻坚;坚持奖优罚劣、扶优促勤。
四、为实现我省“十一五”后三年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目标,全省建设系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污水处理费征收到位
各市(州、地)建设(城管)部门进一步与当地价格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尽快将各县(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号)有关规定调整到位,并足额征收。
省建设厅将积极配合省物价部门,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督促各地将污水处理费尽快足额增收到位,并不定期进行检查。
(二)污水处理厂建设
1.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可实行厂网分开,厂区拟采用BOT方式建设,公开招标,优选投资经营者,管网由政府投资建设。
一方面可减轻当地政府在实施污水处理项目中技术支持、资金支持的压力,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运行效率的提高,保障污水处理厂的可持续正常运转,再者可减少污水处理厂人浮于事的问题。
2.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省级财政和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的专项资金分年度下达各市(州、地)建设(城管)部门,由各市(州、地)建设(城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污水处
理项目实施情况调剂拨付到实施项目。
4.各市州地建设(城管)部门,应加强组织、指导和监督。
县(市)建设(城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5.有条件的市(州、地)可在本行政区对多个县(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打捆招标,以增大污水处理规模,吸引有实力的投资者进入,有效降低前期工作成本支出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成本。
6.对打捆招标的项目,市(州、地)应与中标投资经营者签署本地区投资协议,各县(市)再分别与中标投资者签署本地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授权其特许经营权。
由市(州、地)牵头组织与中标投资者进行商务谈判,在确保公共利益和投资经营者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在中标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以平衡各县污水处理服务费不一的问题。
7.特许经营协议中,要明确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的工程内容,应包含保证污水处理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设施、进入污水处理工艺的最后一级提升泵房、环保部门要求的在线监测设施等,附属工程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执行。
8.为避免不合理低价中标,确保污水处理厂可持续正常运转,在评标办法中,要适当提高投资经营者的技术能力、运行经验、资金保障、市场信誉以及抗风险能力等方面所占分值权重,原则上不低于35~40%。
9.经专家评审认可的工程建设方案和工艺方案,在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如确需变更的,须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建设(城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确认其可行性后,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方能变更,同时报省建设厅备案。
所产生的费用由变更提出方承担。
10.保底水量的设定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产生污水量的情
况,原则上投产年保底水量不宜低于设计能力的50%,达产期不宜超过8年。
11.鉴于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中,投资额是其主要的组成部分。
减少投资成本,可降低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标准,从而减少当地群众支付负担。
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应按当前政策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给。
12.地方政府及其建设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运行状况、运行成本、资产状况等方面的监管,按协议规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同时向投资经营者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13.各地要加快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进度,确保污水有效收集和输送,保证污水处理厂的运行。
14.对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污水处理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要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既要保证政府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也要保证投资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实现长期共赢。
贵州省建设厅
二○○八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