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修订《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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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修订《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8月伊始,环保部为落实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相关要求,决定修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据了解,本次修订增加了燃煤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限值和汞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时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以及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此外,还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环保部表示,《标准》在2011年8月曾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情况进行了调整,随后又根据“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总量控制规划、联防联控规划等相关的大气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经过了三次讨论和完善。
据统计,截至2011年,我国有各种容量的在用锅炉62.03万台。
目前,我国工业锅炉排放烟尘160.1万吨,排放二氧化硫718.5万吨,排放氮氧化物271万吨。
根据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纳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的重点控制区,共涉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市(区、市)47个地级以上城市,燃煤锅炉新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燃煤锅炉项目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指出,到2020年,现有工业锅炉中20吨以下(含20吨)都将被集中供热替代,保留的现有工业锅炉总台数为3606台,总容量为15.4万蒸吨,耗煤量为0.54亿吨。
环保部认为2001年版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没有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标准;二是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不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要求。
根据环保部测算,执行《标准》后,重点控制区锅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将由2010年的烟尘20万吨、二氧化硫89.8万吨、氮氧化物33.9万吨,减至2015年的2.5万吨、15.1万吨、17.4万吨和2020年的23万吨、12.8万吨、16.7万吨。
环保部相关人士表示,保护环境需要代价。
新标准实施后,燃煤锅炉需要通过加大投资、采取先进的治理技术、加强运行管理等措施实现烟气达标排放。
环保部建议,要加快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控制技术的研究试点及推广工作,制定系列的适合工业锅炉的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同时尽快开展汞污染控制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制定工业锅炉用煤标准,煤炭生产和供应部门在提高煤炭入选率的同时,侧重建设区域工业锅炉专用煤加工配送中心,提高动力煤质量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