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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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1.08
•【字号】厦府办[2007]253号
•【施行日期】2007.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
行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07〕2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使政府法律顾问更好地为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市政府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是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在所从事的法律教学、法学研究和法律应用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的学者、专家和律师。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市政府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的立法活动,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就涉及市政府的诉讼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
(四)参与以市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和市政府负责处理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并代市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
(五)办理市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服务。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由市法制局考察、推荐合适人选,报市政府审定确认。
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第六条市法制局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和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系;组织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涉法事务,对市政府重大决策进行论证,并负责提供有关材料;综合、研究和处理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与政府任期一致。
特殊情况,市政府可以提前解聘。
第八条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顾问费和委托代理费。
顾问费按年支付;委托代理费根据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
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从法律顾问经费中支付。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为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时可以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二)为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时调阅相关资料提供便利;
(三)为法律顾问进行现场调研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在聘用期间,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忠于职守,维护市政府的合法权益,维护市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等其他活动;不得在名片上印制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
(四)如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申请回避;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严重违反纪律、失职、营私舞弊,给市政府的利益、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害的,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