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持股清理和收购定价相关法律法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会持股清理和收购定价相关法律法规
一、清理工会持股的法律法规依据
1、2006年05月18日起施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
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3、2000年1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
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4号),规定:
……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在此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另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收购职工投资的法律法规依据
1、2009年3月24日《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规定:
三、国有股东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的定价原则
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确属《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规范范围内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股
东收购其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2、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第二条和第六条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3、2002年1月1日实施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财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规定,占有单位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规定,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