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保险规章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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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保险规章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统筹保险业务,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机构从事的统筹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机构从事统筹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四条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五条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六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用、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合同解除和终止等内容。

第七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十日内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

保险单应当载
明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保险费用
第八条保险费用包括保险费和保险附加费。

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
算出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价款。

保险附加费是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保险人的风险评估,在保险费基础上额外收取的费用。

第九条保险费率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投保人应当按照
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包括人身保险责任
和财产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责任主要包括: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二)健康保险责任;
(三)人寿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财产保险责任主要包括:
(一)财产损失保险责任;
(二)责任保险责任;
(三)信用保险责任。

第五章保险金的支付
第十四条保险金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履行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的金额。

第十五条保险金支付应当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合同未约定的,保险人应当
按照保险事故的性质和损失程度支付保险金。

第十六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金支付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
保险金。

第六章合同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条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
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可以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后,保险人不承担
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可以在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终止。

提前解
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费。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保险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统筹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应当定期对统筹保险业务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应当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监督,及时处理他们的
投诉和举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
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保险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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