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场安全绩效监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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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场安全绩效监测制度
第一条每年年底,安全环保部应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全矿《安全绩效监测计划》,各单位亦应编制本单位的《安全绩效监测计划》;监测计划应包括监测频率、监测范围与位置、监测标准、监测程序、资源配备、监测的方法与技术等内容。
当生产工艺或其他方面发生较大变化时,安全环保部应及时对监测计划进行回顾与更新。
第二条安全绩效监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能效与安全健康目标的符合情况。
(二)各项安全检查完成率。
(三)设备定期检查完成率。
(四)个人防护用晶的依从程度。
(五)职业危害监测情况,事件调查、事故调查完成率。
(六)纠正与预防行动的完成率及其效果率。
(七)安全健康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情况。
(八)现场安全健康许可依从情况。
(九)任务分析及任务观察执行情况。
(十)安委会会议情况。
(十一)变化管理及回顾情况。
(十二)培训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依从情况。
(十四)持续改进标准化系统效力的情况。
(十五)安全、健康投入情况。
第三条安全绩效监测人员应由相关的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和员工代表组成,安全环保部和各单位均应对安全绩效监测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安全绩效监测的能力,并留有相应的培训记录。
第四条安全绩效监测应采用主动性的绩效测量与被动性的绩效测量两种方法,主动性的绩效测量主要是指检查安全活动的符合性;被动性的绩效测量是指调查、分析和记录安全管理的失败案例,包括事故、事件、疾病、财产损失等案例。
第五条安全绩效监测可与安全目标(安全生产责任状)完成情况考核一并进行,每月监测1次,年度统算,百分累加,并形成《安全绩效监测评价表》。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应将每次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各单位,年度监测结果还应报矿领导知会,并作为兑现安全绩效年薪的依据;各单位应将每次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各班组。
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安全环保部和本单位的《安全绩效监测评价表),对本单位标准化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无问题进行评价与回顾,编制《纠正与预防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或整改;安全环保部和各单位应对实施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考核,并认真执行本手册中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保障制度。
第九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