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论合同效力待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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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一个人签订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该合同具有待定效力,即待某一条件满足后才会生效的合同。

这种合同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常见,并且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具有重要意义。

效力待定的合同通常由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待定条件和生效日期。

合同的待定条件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的某种要求,也可以是外部因素的改变。

待定条件通常与该合同主要约定事项有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效力待定的合同在许多商业交易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例如,在房地产交易中,买方和卖方可以签订一份效力待定的合同,指定在买方获得必要的贷款批准之前,合同不会生效。

这样可以保护买方的利益,并确保交易在财务方面得到适当准备。

其他类似的情况还包括购买新设备或签订供应商合同等。

在法律领域中,效力待定的合同通常涉及一些法律程序或审批程序。

例如,合同的生效可能需要与政府部门的批准或注册相关。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生效日期将根据批准或注册进程来确定。

此外,效力待定的合同还可以用来处理诉讼或其他法律争议。

当涉及重大争议时,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在裁决作出之前暂停合同的执行,以便双方有时间解决纠纷。

这就要求合同具有待定效力,直到最终裁决达成。

尽管效力待定的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潜在的局限性。

首先,待定条件必须明确定义,以避免潜在纠纷。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仔细考虑和协商待定条件,并明确其具体要求。

其次,待定条件的满足必须能够明确确定。

如果满足条件的标准或时间表不清晰,合同的生效可能会受到争议。

最后,效力待定的合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交易的流程和时间表。

当事人在签订此类合同之前应仔细评估其长期影响,并确保合同中的待定条件能够被及时满足。

总的来说,效力待定的合同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作用。

它们可以用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为特定的交易或法律程序提供时间和空间。

然而,在签订这种合同之前,当事人应仔细评估其潜在影响,并保证待定条件的明确定义和满足。

合同效力待定有几种情形.doc

合同效力待定有几种情形.doc

合同效力待定有几种情形《合同法》规定了下三种情况效力待定合同:1. 主体合格效力待定合同2. 无权代理人订立效力待定合同 3. 无处分权人处分人财产权利而订立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合同是交易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之上下签订的,合同内容主要是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彼此的行为进行约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不能马上生效成为效力待定合同,究竟现实中效力待定合同都有哪些情况?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

在民法通则中,这类主体所为行为被列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正,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1、根本无代理权;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立之合同,新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应区别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行为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代理权;而前者则不存在这一情况。

判断表见代理的构成关键在于区分善意相对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效果相对人可直接请求本人负责。

而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如果本人不追认,则不负责任。

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

依新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相关推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模板(通用6篇)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模板(通用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第1章总则第1条:为明确销售合同的审批权限,规范销售合同的管理,规避合同协议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销售部的销售合同审批及订立行为。

第2章销售格式合同编制与审批第3条:销售合同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条:款,由销售部经理会同法律顾问共同拟定。

第4条:销售格式合同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供需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

2、产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

3、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验收方法应具体、明确。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责任及限制责任条:款6、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

7、具体谈判业务时的可选择条:款。

8、合同双方盖章生效等。

第5条:销售格式合同须经企业管理高层审核批准后统一印制。

第6条:销售业务员与客户进行销售谈判时,根据实际需要可对格式合同部分条:款作出权限范围内的修改,但应报销售部经理审批。

第3章销售合同审批、变更与解除第7条:销售业务员应在权限范围内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超出权限范围的,应报销售经理、营销总监、总经理等具有审批权限的责任人签字后,方可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

第8条:销售合同订立后,由销售部将合同正本交档案室存档,副本送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

第9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缺货或客户的特殊要求等,销售部或客户提出变更合同申请,由双方共同协商变更,重大合同款项应经总裁审核后方可变更。

第10条:根据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产品销售的实际和客户的要求,销售部与客户协商解除合同。

第11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订立合同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

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

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具体执行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一、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平等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任何利害关系人都不得以武力、胁迫等手段强制他人订立或者变更合同。

平等自由原则是指合同订立应当是自愿的、平等的,在合同订立的各个环节中,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一方可以通过某些方式压制或者剥夺对方的合同自由。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达成或者履行合同,不得以欺诈、隐瞒等手段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二、合同效力认定的特别规则除了一般原则外,合同效力认定还涉及一些特别规则,具体包括公示原则、专属原则、特殊事宜原则等。

公示原则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些事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进行公示。

合同的格式条款应当合理并且合法,对条款内容进行充分的告知和说明。

专属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些专属事项,必须合法合规,不能违反相关规定。

特殊事宜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订立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如特殊经济行业的合同、特殊技术领域等。

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对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地处理相关事项,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合同效力认定的相关原则和规定。

第二篇示例:合同是自愿双方当事人依法建立的法律关系。

合同效力认定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成立、变更、解释和履行等法律效力进行的确认和判定的过程。

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有效力待定合同(Conditional Contract)是一种不完全成立的契约,其存续的前提
是未来发生某项特定事件。

有效力待定合同是协议存续的形式有可能性,而未来发生的事
又可以是一定的,也可以是不一定的。

有效力待定合同是比一般契约要松散的契约,不需要必须的共同意识。

但这也会带来
一些风险——因为有效力待定合同具有不确定性,双方可以在特定事件发生之前毫无理由
取消本协议,且没有违约的责任。

而有效力待定合同的一大优点是在于,它可以帮助双方满足其中有些情况下无法在当
前市场满足的目标。

比如投资者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投资具有不确定性,或者未来可能
出现有利条件的情况下,需要头寸尽快调整,那么使用有效力待定合同就能达到这个目的。

此外,无法预测未来状况的特殊情况,也正是有效力待定合同发挥它的优势之处。

比如,夹在上下游客户之间的供应商,买方的订单从来都不会完全一致,所以他们希望以有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式,以可调节的形式,在给定的期限内调整订单,以满足上下游的客户
的要求。

考虑到上述提到的有效力待定合同的特殊性,应该特别注意协议内容的明确性。

在签
署有效力待定合同时,双方应当清楚约定:发生何种事件后才可以视同有效;哪方有资格
根据事件将协议转换为有效协议;哪些事件是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特殊情
况等。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几种?有哪几类?.doc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几种?有哪几类?.doc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几种?有哪几类?《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热门城市:开鲁县律师涿鹿县律师赵县律师库伦旗律师赤城县律师承德县律师南京律师和平区律师兴隆县律师说到合同效力待定,相信大家都会有所耳闻吧,那么,大家知道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几种吗?其实,法律上规定了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分为四大类,每一类又有各自的特征。

下面,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注意事项。

一、《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

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二、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

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三、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

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关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时,无论是丧失权利或负担义务,纵使其在经济上获得巨大利益,亦不属于能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德国、瑞士、奥地利民法采用此种标准。

以前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合同时,基本上是认定为无效合同。

此类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新版本)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_司法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

(新版本)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_司法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

二、合同的相对性
1、含义:合同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物权法律关系 中物权的绝对性相对应,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特征。
【举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甲是买受人,乙 是出卖人,则甲有向乙付款的义务,乙有向甲交付货物的义务,甲与 乙就是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如果乙不交货,甲只能向乙提出履行义务 的请求权。
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相对性。在因第三人的行
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 违约责任。
三、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2、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3、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从合同。 7、本约;预约。 8、为自己订立;为他人订立
四、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2、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法是私法。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意思自治。 (2)合同法是自治法。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而不
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合同关系。 (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合同法与物权法均属财产法范畴,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成立(成立的时间、地点)
三、合同的内容(一般条款、格式条款、免责条款)
四、缔约过失责任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1、概念: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单方法
律行为,赋予受要约人承诺权。)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 非特定人发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合同中,不适用我国《合同法》的有( A.甲收养乙的协议 B.农贸市场上的买卖协议 C.甲赠与乙一台计算机的协议 D.甲与乙签订的婚姻协议

合同的管理制度

合同的管理制度

合同的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规范和管理合同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确保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效果,并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签订流程、合同基础管理、合同履行管理、合同终止管理等方面。

本文将从合同的定义、合同管理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合同管理制度的内容以及具体操作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就一定的权力和义务建立起协议关系,民法上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协商达成的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合同是公司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进行商务活动的主要方式,也是商务合作的基本保障。

因此,合同的签订、审批、履行和维护都是企业中合同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合同管理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一)确保合同的签订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合同的签订需要涉及多种方面,如合法性、合规性、审核程序、签订程序等。

公司应明确合同签订的具体流程和程序,并指定具体负责人负责合同审批和签订。

同时,公司应建立合同审批和签订的标准和要求,确保合同的审核和签订符合法规要求和公司规定,并防止公司财产因违法合同签订而受到损失。

(二)规范合同的管理行为。

合同的履行和管理过程中,需要涉及到各种的管理行为,对于这些管理行为的规范,有助于明确企业管理者的职责和义务,减少合同管理方面的风险,保护企业利益。

此外,规范合同的管理行为还有助于企业建立更为严密、规范的管理体系,从而增进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商务活动中,合同签订和管理是企业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通过制定和执行合同管理制度,公司可以把自身的权益和利益进行有效的防护,制止不合法的行为,同时也有助于公司与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等进行更为积极、合理的商务合作。

三、合同管理制度的内容(一)合同签订流程。

指企业签订合同的具体流程和程序,包括合同类型的分类及选择、合同起草、审核、签订、公章使用及保管等方面。

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或交易内容,制订相应的合同签订流程。

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相关推荐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

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审查批准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哪些行为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哪些行为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哪些⾏为签订的合同效⼒待定浙江义乌的鲍先⽣因合同中的⼀字之差⽽损失百万。

因为⼀字的误解⽽损失百万,为什么不能够申请重⼤误解从⽽挽回呢。

原来合同是由鲍先⽣⾃⼰拟定的,法院因此认定鲍先⽣不存在重⼤误解。

我国对合同效⼒判定主要分有效、⽆效、效⼒待定、可撤销可变更等⼏种。

那么什么样的合同会致使合同⽆效呢,我国法律规定存在以下七种⾏为签订的合同视其效⼒⽆效。

(1)⼀⽅以欺诈、胁迫的⼿段订⽴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法⽬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免除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条款⽆效。

除此之外完全⽆民事⾏为能⼒的⼈所签订的合同也视为⽆效(除纯收益合同、习惯性合同)与效⼒⽆效相似的另⼀种效⼒为效⼒待定。

效⼒待定有以下⼏种可能1.⽆完全民事⾏为能⼒⼈签订的超越其⾏为能⼒的合同。

2.因胁迫、欺诈⽽签订的合同3.签订⼀⽅对合同存在重⼤误解在法律后果上,⽆效是永久的⽆效,即从合同制定开始到结束全程⽆效,⽽效⼒待定判断其是否有效是看意识表达不真实的⼀⽅是否对合同效⼒追认。

除此之外,效⼒待定与⽆效在形成条件上也有⼀定差异。

因为胁迫、欺诈⽽导致另⼀⽅意识表⽰不真实⽽签订的合同如果危害到国家利益,那么便直接⽆效。

如果未危害到国家利益,则由意识表⽰不真实的⼀⽅在了解后决定是否承认合同的法律后果来决定合同效⼒。

上述鲍先⽣的案例中,因为合同是由鲍先⽣⾃⼰拟定的,⽽鲍先⽣是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然⼈,有正确制定合同的能⼒,因此不认定鲍先⽣会对⾃⼰制定的合同产⽣重⼤误解,所以合同效⼒为有效,需要按照合同履⾏。

我国合同法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一、我国合同法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特征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

三、效力待定合同类型是什么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效力待定合同未设一般规定,但依民法理论及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有三种:
1、无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民事行为。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第四章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4.3 合同的效力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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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合同的类型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这类合同或情形包括: (3)形式违法的合同。即法律明文规定应当 采取书面形式而当事人却采用其他形式订立的 合同。如以口头形式订立不动产转让合同,订 立未经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
4.3 合同的效力 2021/12/22
4.3 合同的效力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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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例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份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签字盖
章后尚未将书面合同邮寄给乙公司时,即接到乙公司按
照合同约定发来的货物,甲公司经清点后将该批货物入
库,次日将合同签字盖章后的书面合同发给乙公司。乙
公司收到后,即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根据《合同法》的
4.3 合同的效力 2021/12/22
15
典例
单项选择题
刘某和孙某拟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双方在甲地谈
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刘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
孙某于丙地在合同上盖章,合同的履行地为丁地。
根据《合同法》规定,该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C.丁地
4.3 合同的效力 2021/12/22
无效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这类合同或情形包括: (1)当事人不具有主体资格而订立的合同。 如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未经核准登记领 取营业执照而以个体工商户名义订立的合同;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而以法人名义订立 的合同;无权代理、未经追认和滥用代理权订 立的合同等。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2021/12/22
1
一、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通过当事人的协商,彼此 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合同成立,要约 人与承诺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原理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原理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原理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原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况下合同的效力进行的分类和处理。

具体原理如下:
1.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重大误解、欺诈、威胁等情形而导致合同自始无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基本原理是自始无效,即合同自签订时起就没有效力,双方当事人无需履行合同义务。

2.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因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受到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影响,导致其意思表示实际上不符合真实意思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基本原理是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恢复合同签订前的原状,并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因合同而受到丧失的财产。

3.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签订后受到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或限制而暂时无法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原理是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等条件满足或限制解除后,合同将具有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无效性或可撤销性提出异议,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司法解释]解读关于合同效力的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司法解释]解读关于合同效力的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解读】 本条系对效力待定合同中追认的生效时间及合同生效时间的解释。
依照《合同法》第47条、48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均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须经权利人追认方能生效。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权利人的追认是效力待定合同确认生效的主要事由,追认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口头方式作出,也可通过书面方式作出,追认通知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追认权属于形成权,即只需追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完成,无需相对人同意。
因成立表见代理,被代理人需履行合同,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有权向行为人追偿,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解读】 本条系关于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的解释。
一直以来,对于何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争议,因此导致法院以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的尺度不一,对于相类似的合同,有的法院认定为有效,有的法院认定为无效,都归咎于关于“强制性规定”的不同理解。
正确理解本条司法解释,需注意以下四点: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特别提示或说明义务,并不必然导致该格式条款无效,相对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尽特别提示或说明义务,且该格式条款本身符合法定无效情形,法院应依职权直接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3、该格式条款系当然无效,不论相对人是否主张其无效;(4)该格式条款无效,并不影响该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合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合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合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合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避免签订无效合同、效力
待定合同。

2.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3.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合同管理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制、部门专项承办负责制、逐
级审查会签制。

5.公司应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指定部门、落实人
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台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6.合同范本要完善、合规、易读。

7.合同审批要严谨,各审核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8.合同签订要合法。

9.合同保管要规范。

以上原则可以帮助公司更有效地管理合同,减少纠纷,保护合法权益,提升经济效益。

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
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确保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的要求。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存在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存在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存在的常见问题及对策在事业单位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中,合同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它不仅关乎着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还影响着单位的稳定发展和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

然而,在实际的合同管理过程中,却存在着一系列常见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可能会给事业单位带来诸多风险和损失。

一、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存在的常见问题(一)合同签订前的问题1、缺乏规范的合同审批流程部分事业单位在合同签订前,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审批制度。

合同的签订往往仅由个别部门或人员决定,缺乏必要的审核和监督,导致合同签订的随意性较大,容易出现合同条款不严谨、不合理,甚至损害单位利益的情况。

2、对合同对方的资质和信用审查不足在签订合同前,未能充分了解对方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等情况。

有些单位在没有对对方进行全面调查的情况下,就匆忙签订合同,这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一旦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事业单位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或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合同签订中的问题1、合同条款不完整、不明确合同条款是合同的核心内容,但一些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存在条款缺失、表述模糊、歧义丛生的问题。

例如,对于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不具有可操作性,这容易引发合同纠纷。

2、合同形式不规范有些合同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者书面合同的格式不符合要求,缺少必要的签名、盖章等要素。

这种不规范的合同形式在法律上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或效力待定合同,给合同的执行和纠纷解决带来困难。

(三)合同履行中的问题1、缺乏有效的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很多事业单位在合同签订后,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缺乏跟踪和监控。

这使得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被发现和解决,可能导致合同违约或无法实现预期目标。

2、合同变更和解除不规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对合同管理办法的解读(3篇)

对合同管理办法的解读(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在各类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合同管理办法作为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的重要法规,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合同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以便广大企业和个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一、合同管理办法概述合同管理办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的配套法规。

该办法明确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旨在规范合同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3.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除的行为。

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自变更之日起生效。

4.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 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行为。

文件合同管理制度

文件合同管理制度

文件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降低经营风险,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及档案管理。

第三条合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避免无效或效力待定合同。

2. 风险防范原则: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充分考虑潜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降低风险。

3. 履约率原则:提高合同履约率,确保合同条款得到有效执行。

4. 保密性原则: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合同内容。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本制度。

第五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1. 组织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2. 审核合同草案,提出修改意见;3. 组织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工作;4. 监督合同履行情况,处理合同纠纷;5. 管理合同档案。

第六条业务部门负责:1. 按照合同管理要求,制定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工作流程;2. 负责合同起草、谈判、签订、履行等工作;3. 配合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章合同签订第七条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

第八条合同草案应由业务部门起草,合同管理部门审核。

第九条合同签订应遵循以下程序:1. 业务部门提出合同签订申请;2. 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合同草案;3. 合同管理部门组织会签;4.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合同;5. 合同管理部门归档备案。

第四章合同履行第十条合同签订后,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业务部门应定期向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五章合同终止第十三条合同终止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合同终止后,业务部门应将合同终止情况报告合同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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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论合同效力待定制度论合同效力待定制度摘要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法律拘束力。

于合同的效力分类中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可变更。

其中较为特殊的就属效力待定的情形。

效力待定的合同又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这三种情形。

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得合同区别其实很显著很好区分。

和无效合同的区别于于,无效合同由于欠缺合同成立的实质性要件(即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所以是自始无效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具备合同生效的要件的。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由于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其意思表示由于某种原因而存于瑕疵,所以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此类合同归类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可是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中,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于表达意思表示时是不存于瑕疵的,只可能是由于行为人资格权利的欠缺而导致合同的效力待定。

正是由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所欠缺的条件是可实现的,合同的成立取决于权利人的意愿。

所以合同的生效和否,取决于权力相对人是否承认合同的效力。

关键词:合同效力效力待定无效目录摘要壹、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壹)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1.合同已成立,但其效力待定2.合同所欠缺的生效要件具有可实现性3.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最终取决于权利人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二)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三、效力待定合同和其他合同的区别(壹)效力待定合同和生效合同区别(二)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三)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四、有关效力待定合同法律规定的不足及完善(壹)有关效力待定合同法律规定的不足1.对第三人追认期限未作规定2.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没有3.赋予相对人撤销权的非科学性4.没有区分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二)关于效力待定合同法律规定进壹步完善的具体构想1.完善《合同法》第47条2.完善《合同法》第48条3.完善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规定结束语参考文献致谢壹、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壹)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的生效要件,所以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尚未确定,须经当事人表示承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主要是因为权利能力不足的当事人和他人订立了合同,即和合同相对人订约的行为人的权利能力存于瑕疵,所以导致合同的效力无法真正的生效,出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那么此时的合同,就需要有权利能力的当事人作出如何处理合同的决定,要么追认合同的效力,要么否认合同的效力。

这样效力待定的合同最终就有了结果,是有效合同仍是自是无效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1.合同已成立,但其效力待定这时的合同有效,无效仍是未知数。

因为这种合同欠缺合同生效的积极要件,所以不能够认定为合同有效而又因为这时的合同同样欠缺合同不生效的消极要件,因此不能武断的将合同归类为无效合同。

[2]如果说合同的有效性和合同的无效性事壹条线段上的俩个端点,那么此时效力待定的合同就是处于于这条线段的俩端中间的游离状态。

这时就需要有权利能力的当事人行使自己的追认权,给效力待定的合同壹个“外力”,使它不再处于游离状态。

2.合同所欠缺的生效要件具有可实现性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中,是因为合同本身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

[3]可是,这种生效要件的欠缺且不是不可能实现的。

它也不像无效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确定无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生效要件基本上各方面均已具备,而欠缺的可能只是权利人壹个意思表示就能够促成的。

3.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最终取决于权利人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成其实归根结底是由于欠缺权利能力的行为人和合同相对人订立了合同而因为合同的签订缺少了权利人的确认,不具有效力。

那么能够知道其实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的最终决定权听从于权利人。

如果权利人承认了合同的效力,那么效力待定的合同就是有效。

反之,效力待定的合同则是自始无效的。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

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4](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是10周岁之上,16周岁壹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这些人除了能够进行和自己年龄、智力、精神情况相当的合同及纯获利的合同外,其他的合同均须得到其监护人的确认方能生效。

合同作为壹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

[5]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关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时,无论是丧失权利或负担义务,即使其于经济上获得巨大利益,也不属于能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此类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这是因为:第壹,此类合同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且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

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所造成的,这类合同且非不可补救的。

第二,这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是符合权利人利益的。

第三,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例如,小明15周岁,因其酷爱音乐,所以私自动用家里的3万元钱买了钢琴。

于这壹案件中,小明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没有征求其监护人的,就私自和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6]虽然买卖合同成立,可是尚未发生效力,其效力的发生需等待其监护人的追认,认定买卖合同有效才能发生法律的效力。

倘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不同意订立合同,那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卖方的买卖合同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壹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这种合同壹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定效力。

于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可是且没有实际生效。

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他人签订的合同。

这种同意是壹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且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

[7]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的相对人能够催告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于壹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所谓“催告”就是指的相对人要求法定代理人于壹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法定代理人逾期不作表示的,则视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

[8]设立相对人的催告权,能够避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也能够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可是相对人的催告应当有明示的方式作出。

同时,对于相对人催告中壹般要定壹个期限,合同法规定以壹个月为限,超过这个期限,法定代理人不作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除了有催告权外,仍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于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于此类合同中,如果仅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而没有相对人的撤销权,那么,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前,相对人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只能被动的依赖法定代理人追认或者否认,这对相对人是很不公平的。

设定相对人的撤消权正是为了使相对人和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类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

可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壹,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第二,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能够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第三,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均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9](二)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无权代理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和他人订立合同。

可是,该行为能够因本人的追认而使无权代理行为成为有效。

无权代理行为能够分为三种情况: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第壹种没有代理权的情况很简单,就是代理人自始是无权的。

却以代理人的名义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情形,如果被代理人追认承认合同的成立,那么此时合同生效。

[10]如果被代理人不承认合同的成立则合同无效。

可是合同的当事人能够向被代理人形式催告权,要求被代理壹个月内追认,若逾期则视为合同成立。

对于没有代理权的人以他人的名义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形能够用壹个例子表现。

例,老王是老张的邻居,壹日老王来到某牛奶公司和该牛奶公司签订壹份订奶合同,且声称是老张让其代为签订的订奶合同。

那么,当老张行使追人权时老王和牛奶公司签订的订奶合同是效力待定的。

只有老张追认了或者事后了老王代理权,则此时的合同自是有效。

第二种情况是超越代理权情况,也就是被代理人确定赋予代理人壹定的权限,帮其代理壹定的事务。

[11]可是,代理人不仅帮助代理了被代理人交代的事情,仍自作主张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理了其他事情,即超出了被代理人划定的范围。

例如,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厂生产的女装市场见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和丙厂签订了订购女装的合同。

这种行为就是越权行为,没有被代理人赋予的权限而从事的代理行为。

除非经甲的追认或者事后赋予乙的代理权,合同有效。

于越权代理有壹类因主体特殊而特别规定的,《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理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本条规定了除非合同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理人负责人市超越代理权限而和之订立的合同,以保护合同相对人的角度来说,合同是有效的。

第三种情况是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例如,甲托乙曲丙村买种子,乙将种子买回交给甲后。

第二天,乙又去丙村以甲的名义购买了壹批化肥,丙村运营商且未过问乙的代理权限,则乙的行为就是代理权终止后又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除经被代理人追认或再次赋予代理人代理权合同无效。

其实这种情况和表见代理很相似,表见代理和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狭义的无权代理共同组成无权代理。

由于表现代理有: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具备和他热有代理关系表面特征,相对人于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相对人主观为善意因无重大过失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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