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政报 用政报 努力提高办公室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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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往开来———纪念山东政报创刊60周年·
学政报 用政报
努力提高办公室工作效能
山东省粮食局办公室
《山东政报》作为我省唯一准确、及时、系统、全面刊登发布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政府出版物,是宣传党和国家政策的好窗口,是指导工作开展的好帮手,是交流工作经验的好平台。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坚持学政报、用政报,积极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办公室工作效能显著提高,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学习政报,努力打造学习型团队
按照建设学习型团队的目标要求,办公室全体同志紧紧围绕学习这条主线,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以学习强素质,以学习促提高,自觉成为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的表率。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习《山东政报》刊载的内容,并结合我省粮食工作实际,开展讨论,谈认识,话体会,使办公室的同志深刻认识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知识储备,全面提高个人综合素质。
二是明确学习要求。
努力营造“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机制和氛围,坚持做到“四个结合”:在学习范围上,把向实践学习和从《山东政报》等书本上学习相结合;在学习内容上,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相结合;在学习形式上,坚持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在学习方法上,坚持系统学习和专题学习相结合。
三是狠抓措施落实。
突出抓好“三个一”,即:每人每月至少读一本好书,每人建立一本读书笔记,每月组织一次学习交流,在办公室内部营造了“人人学习、事事学习、时时学习”的良好氛围,大家的学习积极性有了显著提高,工作能力得到了较好地锻炼和较快地提高。
二、学用结合,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按照“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塑一流形象,创一流业绩”的目标要求,通过学习《山东政报》,及时了解国家方针政策,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更好地发挥了办公室的参谋助手作用。
一是提高文字宣传水平。
力求做到重要文稿的思想内容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粮食工作实际。
近3年来,共起草和参与起草各类综合性文稿120余篇,近百万字。
坚持宣传工作紧扣发展主题,紧紧围绕保障全省粮食安全、推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进行宣传。
近3年在《山东政报》和新闻媒体、行业报刊上发表调研报告、通讯报导和相关文章百余篇。
二是加强作风建设。
适应粮食形势变化对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努力在实现“四个转变”上下功夫,即,工作重点从完成具体事务向善于谋全局、当参谋转变,工作目标从满足于做好当前工作向主动服务、超前谋划转变,工作方式从被动应付向创造性开展工作转变,工作力量从主要依靠自身人员向协调各方力量、协同作战转变。
三是提高政务信息服务决策水平。
把领导决策中所思、所想、所需,作为信息编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拓宽信息渠道,丰富信息内容,增加信息深度,提高服务决策水平。
近3年编发信息300期,多次被国家粮食局、省政府办公厅评为全国粮食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省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三、用好政报,积极推进信息公开
充分发挥《山东政报》在建设阳光政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作用,以信息公开为突破口,不断增加工作透明度,努力建设阳光政务,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后,我们从强化机构建设入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一是健全信息公开组织机构。
成立了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局的信息公开工作,经过努力,逐步形成了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协调一致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二是完善信息公开平台。
坚持统一规划、分布实施的原则,加大软硬件建设投入,在山东金粮网设立了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和资源管理系统。
同时,在办公楼设置了专门的信息集中查阅点,方便公众查阅。
三是主动公开信息。
始终把《山东政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通过《山东政报》等媒介,广泛宣传粮食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粮食收购政策等信息,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
四、用活政报,大力推进依法行政
充分发挥《山东政报》在确保政令(下转第9页)
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业 农村 供水 办法
(上接第47页)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开展法制教育。
注重发挥《山东政报》“法律顾问”的作用,认真抓好系统普法教育,提高粮食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我局连续多年被国家粮食局评为普法先进集体。
广泛开展粮食流通政策、法规宣传,提升粮食执法的社会公信力。
二是健全行政执法制度。
认真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能,参照《山东政报》刊载的有关内容,建立健全粮食执法制度,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不断规范粮食执法行为。
在执法过程中,主动告知执法对象的权利,赋予知情权,尤其是对涉粮的行政许可项目,公开办事程序,及时受理申请,真诚服务群众。
三是完善行政复议工作体系。
建立粮食行政复议制度,出台了《山东省粮食局行政复议实施细则》,成立了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
同时,加大依法行政培训力度,指导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受理案件。
目前,全省粮食系统有34人取得省法制办颁发的《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1494人通过国家粮食局和省粮食局考核,取得监督检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