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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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试行收
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3.22
•【文号】
•【施行日期】200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
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1年3月22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现行《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自1998年发布以来,对于加强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促进无线电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无线电事业的迅速发展,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不断出现,有些已经开始使用的无线电新业务尚未制定明确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根据《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中第七条的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部分新业务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附后),经商国家计委、财政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情况及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和国家计
委、财政部。
试行期满,由我部统一按规定的收费审批程序,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正式核批收费标准。
附件:新业务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
一、无线接入系统
(一)1.8GHz-1.9GHz频段(FDD、TDD方式)
150元/基站
(二)450MHz频段
500元/频点/基站
二、扩频系统2.4GHz、5.8GHz的频段
40元/MHz基站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按1MHz收
三、无线数据频段
1000元/频点/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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