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的界限--对兰州市公安局“封杀”16名记者事件的宪法学思考(姚文虎)
媒体自由受限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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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自由受限的案例五角大楼文件案:国家安全与新闻自由他为了反对美国政府,借助新闻界将全球公募之于众,却得到了美国的支持。
他为什么会反对政府?究竟是怎样的国家基因?让我们走进五角大楼文件案的始末,重现这场不见血的法律硝之战一,历史现场1、起因·越战扩大化19 65年春,战争期间,松军已成为美国历史越战不得人心的任性。
国家孤弹爆炸事件;爆炸事故,下令松对轰炸一场,并利用政府轰炸报告的手段使从对核事件发生的影响,也让他在战争内部何何何出行动。
国会有很大的分歧,国会议员没有经过授权,就可以自行宣战的做法,因为根据宪法,只有国会宣战的做法。
1965 年 5 月,艾战争贝尔去越南在越南。
1965 年,他目睹了美国上的种种谎言、秘密,政府对道德和良知的背弃,对美国的从众和博弈,他的思想发生了他从一个越南战争的支持者转向了一个坚定的战者。
2、五角大楼文件·越战决策的形成美国时任国防部长麦克纳马拉几乎参加了越南战争政策制定的全过程。
从1967年开始,麦克纳马拉变得不再相信自己制定的所谓越南战争政策,于是开始全面检讨美国在越南和印度支那的政策。
6月,他秘密组织人员对越南战争进行深入研究。
“五角大楼文件”收集了大量主事官员的笔记,会议记录,电话记录,备忘录等“个人文件”,反映了事关越战重大决策形成的细节过程,整项研究高度保密以避免白宫的耳目。
麦克纳马拉艾尔斯伯格受命参与这项秘密研究,这使他有机会接触了许多绝密档案,并有时间思考美国在越南的教训。
3、艾尔斯伯格·反战行动之始从1970年开始,艾尔斯伯格试图说服国会反战派议员向尼克松政府挑战,以早日结束越战,虽然这些议员反对战争,但谁也不准备拿自己的政治前途作为赌注,同以总统为首的主战派斗争,而只不过是做出些姿态以应付选民、顺应民意。
艾尔斯伯格因此四处碰壁。
他的种种努力收效甚微。
最终他下定决心,冒着终身监禁的危险,将7000多页美国对越政策的绝密文件偷偷复印,交给报纸予以发表。
新闻自由的边界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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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的边界之思作者:孙健来源:《声屏世界》2011年第10期2011年7月,有着168年历史的老牌星期天报纸《世界新闻报》再次陷入窃听丑闻。
这一次该报被曝为了获取新闻线索对被绑架女孩的手机进行窃听而影响了警方的侦破工作,这一事件像一颗重磅炸弹一般激起了公愤,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导致《世界新闻报》的关张,7月10日出版的《世界新闻报》是这份报纸所发行的最后一期。
这一事件让我们看到媒体越界出轨所付出的巨大代价,不得不让我们再次思索新闻自由的边界问题,新闻自由的边界受到哪些因素的制约?如何对媒体的越界行为进行规制?新闻自由的边界新闻自由主要指人们搜集、发布、传送和接受新闻的自由,新闻媒体、新闻从业者往往把新闻自由权利看得特别重要,当做众多权利中的优先权利。
然而,追求新闻自由,就意味着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样的自由才是正当的自由,否则新闻自由就会变成无限制的自由,自由便会被滥用。
为了使新闻自由作为一种正当权利而不被滥用,其在使用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新闻自由有着其特有的边界。
首先,是法律对新闻自由的限制。
新闻自由早期作为一种进步的革命思想,最初就是通过资产阶级的斗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下来的。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媒介集中化以及私有媒介的传播内容在营利动机的驱使下不断挑战健康的社会道德规范,人们开始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制。
诸如美国电信法对暴力和色情内容的限制以及节目内容的分级制度等,都为新闻自由的具体实施限制了特定的范围。
①除了专门对具体新闻节目形式的规定以外,新闻自由还处在很多宏观的框架限制之下,诸如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即便是在极力宣扬新闻自由的美国,这也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其次,是道德底线对新闻自由的限制。
道德是调节人与社会关系的一种价值体系,它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
新闻职业道德是一种主要针对新闻传媒及其从业者职业行为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
它是用于调整新闻行业内外的矛盾关系,规范新闻传播职业行为的一种道德。
新闻自由的限制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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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的限制与实现作者:黄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7期摘要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宪法赋予的权利,其中新闻自由从本质上看仍然是言论自由的延伸,本文从基本权利的角度论述新闻自由,并对新闻自由的限制作出相关分析。
关键词公民权利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限制作者简介:黄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G2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268-02一、新闻自由的含义及权利基础(一)基本含义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
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宪法赋予的权利,广义的言论自由包括出版自由、学术自由、新闻自由、创作自由等。
新闻自由通常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相关作品的自主性状态。
豍新闻自由的外延应该包括创办自由、采访自由、写作自由、传递自由、发表自由、报道或评论自由、印制自由、发行、销售自由等。
豎(二)权利基础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其权利基础主要有三:第一,自然权利基础。
新闻自由权是自然权利中自由权的延伸,是人与生俱来不可侵犯的权利,并且通过宪法来予以保护。
有学者指出,现代宪政国家都赋予公民“四权”,即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四权”正是新闻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
豏第二,宪法基础。
我国的共同纲领和四部宪法都明确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表达自由是公民受宪法保护的政治权利,表达自由的主体是公民,公民聚集在一起形成社会组织,他们同样享有表达自由,如新闻媒介的新闻自由。
所以我们要承认和保障这种通过报纸、书籍、收音机、电视机、互联网等媒介传播言论的自由,即新闻自由。
第三,限制权力基础。
在法律上有三种限权机制,一种是以“权力限制权力”,一种是“以权利限制权力”,一种是“以社会制约权力”。
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对新闻自由的确认,便是“权利限制权力”机制的体现,即规定公民享有发表言论、传达思想意见的自由,并规定这种权利的不可剥夺性。
新闻报道中自由与责任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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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窃听门” 事件, 深入探讨新 闻媒体 的社会 和贿赂警察被捕 ,伦敦警 察总监保罗一 斯 切 自由 中最 重 要 的 自 由。 ” 马 克 思 指 出 :
责 任 问题 , 从 而 引起 新 闻界 的 认 真 深 思 。 关键词 : 窃 听 门事 件 ; 新 闻 自由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文献标识码 : A 原标题 : 新 闻 报 道 中 自 由 与 责任 的 权
收 录 日期 : 2 0 1 3年 3月 1 9日
一
的“ 新 闻 自由 ” , 用 新 闻 自由来 排 解 采 访 过 力 之 一 。 因此 , 每 个 公 民都 可 以 自由地 从 程 中 的一 切 障 碍 。笔 者认 为 , 这 种 行 为本 事 言 论 、 著述和 出版 , 但在法律 规定之 下 质 上就 是“ 披着 新 闻 自由外 衣 的 饿 狼 ” 。 他 应 对 滥 用 此 项 自由承 担 责 任 。 ” 1 7 9 1 年 1 2 条规定 : “国会 不 得 通 过 建 立 尊 奉 某 一
衡 — — 从英 国 世界 新 闻 报》 “ 窃昕 门” 事 件 谈 起 没 有 新 闻 出版 自由 ,其 他 一 切 自由 都会 蒂芬 森 辞 职 等 等 。 由此 , 在 新 闻集 团与 英 “
国政 府 之 间 引发 了一 场 空 前 的“ 飓风 ” , 这 成 为泡 影 。 ” 关 于 新 闻 自由 , 有 两 个 著 名 的 就 是令 世 人 震 惊 的“ 窃 听 门事 件 ” 。 宪 法性 文件 , 一个是 1 7 8 9年 法 国 的 《 人 权
一
踪 少 女米 莉 一 道 勒 及 其 家 人 的 电 话,扰 乱 克 思 主 义 新 闻 自由观 明确 提 出 , 世 界 上 没 宗 教 , 或 禁 止 宗 教 自由之 法 律 ; 不 得 废 止
新闻自由的法律限度_谈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及其平衡
![新闻自由的法律限度_谈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及其平衡](https://img.taocdn.com/s3/m/86866d17ff00bed5b9f31d6f.png)
2012 1
新 闻 研 究 导 刊 媒 介 观 察
年 第 期
55
新 闻 研 究 导 刊 媒 介 观 察
年 第 期
54
2012 1
新闻自由的法律限度
— ——谈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及其平衡
■冉崇高
言论自由与人格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新闻自由系言论自由衍生的权利。 新闻自由与
摘 名誉权在内涵外延、价值取向及利益诉求等多个层次体现出冲突的态势。 对于一般公民,新闻自由与名
二、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
(一)对于一般公民,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应 遵循人权保护的原则。 从权利性质看来,一般公民的名 誉权属于私权的范畴,而新闻自由虽衍生于言论自由, 但其带有权力属性,属于公权的范畴;从权利主体看, 名誉权的主体系一般公民,而新闻自由的主体包括报 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从行使方式看,名誉权
(二)对于公众人物,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应 遵循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公众人物的概念首先出现 与美国。1967 年,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与联合公司 诉沃克案,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首次将“公共 官员”概念扩充解释为“公众人物”(p u blicfig u re)。目 前,我国对“公众人物”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主流观点认 为,“公众人物”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密切关系的社会 知名人士、团体及政府官员。大致可划分为以下基本类 型:自愿的公众人物和非自愿的公众人物;政治公众人 物和社会公众人物。由于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密切相 关,法律对其名誉权的保护理应受到一定限制。这些限 制主要表现在,第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新闻报 道时,权利人负有适当的容忍义务,除非超出合理忍受 的限度; 其次,新闻媒体只要尽了适当的注意义务,一 般不构成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侵害。
浅议我国新闻自由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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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新闻自由及其限制作者:黄华杰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8期摘要:本文首先介绍新闻自由的诞生、涵义和价值,其次,分析新闻自由受限制的必要性和限制规则。
再次,分析我国新闻自由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最后,提出对我国新闻自由合理限制的制度建议。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侵权;新闻限制;制度构建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34-01作者简介:黄华杰,男,福建厦门人,学士学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行员。
一、新闻自由的涵义新闻自由又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
[1]这说明新闻自由实际上是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在新闻领域中的体现。
现今,新闻自由的概念经过不断地完善与发展,已经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新闻自由限制的必要性(一)新闻自由是相对性权利新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它并不是绝对人权。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诞生的《人权宣言》第11条宣称:“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各个公民都应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自由负担责任。
”[2]在新闻自由发展的过程中,新闻媒体及从业者本应该以理性的态度使用新闻自由这项权利,但实际并非如此。
资本主义进入了垄断时期,新闻媒体及从业者的观念转为金钱至上,导致虚假新闻泛滥,报道内容危机个人隐私和社会安全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与原先新闻自由所想的画面背道而驰。
1947年,《自由而负责的传媒》这一报告书出版,认为言论市场已被操控在少数人手中,间接危害了公众服务和民主政治。
该报告书首次提出了社会责任论,主张媒体要自律,新闻自由要以社会责任为规范,新闻媒体有责任对社会提供公正客观的确切信息。
当媒体忽略自身的社会责任,政府要对其进行有限度地控制。
(二)市场失灵理论要求限制新闻自由市场失灵理论认为,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一种手段,由于垄断、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市场不能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优化,从而市场就失灵了。
新闻言论自由的范畴和限制
![新闻言论自由的范畴和限制](https://img.taocdn.com/s3/m/6392cb28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aa.png)
新闻言论自由的范畴和限制新闻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在言论领域自由表达和传递信息的权利,是民主社会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然而,尽管新闻言论自由的存在,但也存在一些限制,以保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的平衡。
本文将探讨新闻言论自由的范畴和限制。
一、新闻言论自由的范畴新闻言论自由的范畴涵盖了个人观点、信息传递、新闻报道等多个方面。
首先,个人观点的自由表达是新闻言论自由的核心。
公民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看法和意见,无论是对政府政策、社会问题还是其他事务的评价都应该受到保护。
这种自由表达个人观点的权利是形成公共舆论、促进民主决策的基础。
其次,信息传递也是新闻言论自由的范畴之一。
个人有权利传递和分享信息,包括通过口头、书面、图像或其他媒介形式进行信息发布。
这种信息传递的自由成为了新闻报道和用于公众监督的重要渠道,从而增强了社会的透明度和民众的知情权。
最后,新闻报道也是新闻言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
记者和媒体机构有权利报道事实、揭示真相、批评和监督政府,以及在公共利益范围内追求新闻报道的多样性和独立性。
新闻报道的自由能够促使政府更加透明,社会更加公正和平衡。
二、新闻言论自由的限制尽管新闻言论自由受到保护,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以维护社会的秩序、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
首先,法律约束是限制新闻言论自由的主要手段之一。
法律通过限制诽谤、侮辱、种族歧视、恶意虚假报道等非法行为,保护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人权。
法律的存在使得新闻报道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恶意捏造事实、传播虚假信息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其次,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也是限制新闻言论自由的因素。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政府可能会对敏感信息进行限制,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然而,这种限制应该确保不影响新闻媒体进行合法的新闻报道,不能成为政府滥用权力的借口。
最后,道德和伦理标准也对新闻言论自由施加一定的限制。
虽然这种限制不同于法律限制,但在一定程度上,道德和伦理标准在新闻报道中起到了约束作用。
新闻自由思潮的生成及其批判
![新闻自由思潮的生成及其批判](https://img.taocdn.com/s3/m/054587b7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94.png)
新闻自由思潮的生成及其批判作者:赵小雨来源:《学理论·下》2022年第02期摘要:新闻自由思潮作为新自由主义在新闻媒体领域的新型变种,严重影响了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
面对这种意识形态冲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不仅系统分析其在我国兴起的背景与原因,批判其反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理论实质、打开中国新闻市场的经济根源以及否定党的领导的政治本质,而且还通过解构与建构相结合,在批判新闻自由思潮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经验。
实践证明,要抵御新闻自由思潮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挑战,必须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基本立场,以正确价值导向引领新闻舆论工作;加强党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领导,坚持新闻舆论工作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坚持以网络新闻舆论工作为重点,推动媒体融合发展,掌握舆论工作主动权;加强对外话语体系与话语权建设,提升中国话语国际传播能力和水平。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新闻自由思潮;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启示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2)02-0044-04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时就善于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来指导工作、动员群众,时至今日,重视新闻舆论工作已经成为党的一项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现代工作方法的表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宣传思想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1]。
针对新闻自由思潮对我国主流话语权的争夺,党中央多次召开会议指导、讨论新闻舆论工作,为批判新闻自由思潮、壮大主流舆论力量指明了方向。
梳理新闻自由思潮兴起的背景与原因,总结中国共产党对其批判的历史经验,对于我们建立社会主义新闻话语体系、掌握意识形态话语主导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闻自由思潮在我国兴起的背景与原因新闻自由思潮作为新自由主义在新闻领域的新型样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逐步渗透我国经济、思想、政治等各领域中,冲击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发展。
(一)转型时期多种思潮涌入滋生了新闻自由思潮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的急剧变动、各种思潮的涌入也为新闻自由思潮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要保护新闻自由又为何要限制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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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也是有一定的相对性新闻自由包含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新闻界必须享有免于无论来自何方的外界强制力威胁的自由。
而要求新闻界免于可能歪曲其表述的各种压力,无异于要求社会中不存在互相竞争的势力和信仰。
但是,必须认识并权衡持久存在的歪曲力量,无论是财政的、大众的,还是教权的和制度的。
如果新闻界想要完全自由,它就必须了解和克服任何伴随其自身经济地位、其集中趋势及其金字塔式结构而产生的偏见。
新闻界必须向右能够发展她自己关于服务与成就的种种概念的自由。
它必须享有为维系和发展自由社会作出贡献的自由。
这意味着新闻界还必须是可以问责的。
它必须对社会负有如下责任:满足公众需求,维护公众权利以及那些没有任何报刊代言、几乎被遗忘的演说者的权利。
它必须明白,他的缺点和错误不再是个人的无常行为,而已经成为社会公害。
新闻界的声音向垄断走了那么远,以至于它喜欢自己的智慧与观察具有的独家性,以剥夺其他声音被听闻的机会和公众投稿的权利。
放眼未来,新闻自由只能以一种可以问责的自由而继续存在。
它的精神权利以它对这中问责性的接受程度为转移。
它的法定权利将维持不变,如果它的精神义务得到履行的话。
揭示新闻控制的根据,就是分析新闻控制存在的缘由,阐释新闻控制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在一定意义上,是为新闻控制的合理性寻找理由。
新闻传播业既是相对独立的社会子系统,又与社会大系统、其他社会子系统相依相存,因此,考虑新闻控制的根据,应该从这些关系出发,从新闻自身相对的独立性出发。
首先,社会大系统运行的统一性,要求对作为子系统的新闻传播业进行必要的控制。
“任何社会都要运用社会控制体系来推行统治阶级所确定的社会价值观,维系现存的社会秩序,使其达到预期的目标。
”因此,社会大系统对社会每一个子系统的控制就是必然的。
况且,新闻传播业作为社会有机体的神经系统、敏感部位,作为既有经济基础属性又有意识形态属性的特殊领域,在社会大系统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它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它的运行秩序如何,对社会系统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因此对它的控制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浅论新媒介时代的新闻自由
![浅论新媒介时代的新闻自由](https://img.taocdn.com/s3/m/026cadaf0029bd64783e2cce.png)
浅论新媒介时代的新闻自由摘要:新闻自由本身是一种特殊权利,是人类社会迄今未完全实现的理想,是全球视野中亟需进一步保障和实现的基本人权,是自然人和法人在法律范围内所享有的自由从事新闻活动免于他人和政府干涉的权利。
随着新媒体的发展,新技术的扩散,要求我们重新检讨新闻自由这个随着时代不断发展的研究命题。
关键词:新媒介、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一、新闻自由的源起及性质分析(一)新闻自由的源起及定义1644年11月24日,英国诗人约翰弥尔顿发表了一片名为《areopagitica》的演讲稿,在这篇演讲稿中,“freedom of the press”首次出现标志着“新闻自由”这个概念的诞生。
弥尔顿在这篇伟大的篇章中认为,在意见的自由市场中,真理可以受到最佳保证,反对政府的限制妨碍意见自由流传及对真理的追求。
《中国实用新闻大字典》中对新闻自由的定义是:新闻自由,或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
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
也就是说新闻自由是自然人和法人在法律范围内所享有的自由从事新闻活动免于他人和政府干涉的权利。
新闻自由的主题要素是自然人和法人,客体要素是新闻,内容要素包括创办新闻媒体的自由、接近新闻来源的自由、传送新闻的自由、刊播新闻的自由、评论新闻的自由、销售新闻产品的自由和获知新闻的自由、使用新闻媒体的自由。
(二)新闻自由的性质分析在当代新闻理论界,新闻自由主要有两个相同的概念。
其一认为新闻自由属于出版自由,其二是认为新闻自由属于言论自由,并未从言论自由中独立出来。
在一般意义上说,新闻自由是指搜集、发布、传播、出版和接受新闻的自由。
然而我们可以清楚的发现,新闻自由不是简单的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也不是单一的某项权利。
那么新闻自由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自由呢?新闻自由是一种制度性权利。
它存在于新闻媒体的公平、正义和无私的前提下,但在如今新闻媒体激烈竞争的背景下,这样的前提并非能如实存在。
新闻自由权利的限制
![新闻自由权利的限制](https://img.taocdn.com/s3/m/872cc89f83d049649b665852.png)
新闻自由权利的限制作者:石秀文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5年第10期[摘要]现今社会,滥用新闻自由的现象十分普遍,新闻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本文从我国新闻自由现状入手,从社会公益、人格权、司法公正方面对新闻自由界限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新闻自由;权利限制一、新闻自由与我国新闻自由现状1.新闻自由的内涵新闻自由又叫新闻自由权,即指政府可以通过立法保障公民结社及言论的自由权利,也可以通过立法保障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的自由权利。
[1]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新闻自由是公民进行新闻活动的自由,是言论、出版、结社自由在新闻活动的体现,也保障了公众知情权。
知情权作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利用新闻的灵活性、广泛性、快捷性,并通过大众传媒使知情权得以实现。
新闻自由作为一项重要民主权利,已被国际社会所认可并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并也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2.我国新闻自由现状近年来,新闻失实与新闻造假现象屡见不鲜。
由于激烈竞争,为了减少支出、牟取更大利润,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为了获得独家新闻或轰动性文章,滥用新闻自由特权,编造众多失实事件。
一些新闻从业者更多选择大企业而成为其利益宣扬者,借助新闻赋予的监督权,对弱势群体漠不关心,有违公平和正义原则。
新闻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实施者,其权利行使也必须受到监督。
但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成文的新闻法,而现行法律法规又无法有效约束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不正当或不适当的采访、报道行为。
[2]二、新闻自由权利的限制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新闻自由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或团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与权利。
因而当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在行使新闻自由权利的同时,若侵犯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西方社会,新闻自由观念根深蒂固,对新闻自由的立法保护也是全方位的。
新闻学概论复习重点内容)
![新闻学概论复习重点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565467a88762caaedc33d40e.png)
《新闻学概论》期末复习重点绪论第一节1.从新闻学的内容来说,大致可以分为理论(新闻理论)、历史(新闻史)、应用(新闻业务、媒介管理与经营)三部分。
2.中国新闻学的发展和代表性著作:中国的新闻学在20世纪20年代初步形成。
徐宝璜的《新闻学大纲》1922、邵飘萍的《实际应用新闻学》1923、戈公振的《中国报学史》1929三本著作构筑了中国新闻学的基础框架。
第一章新闻活动1.关于新闻活动的两个观点:1.新闻活动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2.新闻活动是人类求生存图发展的需要(分析:观点1:在社会生活中,除新闻事业(报纸广播电视)外,人们还通过其他各种途径(交谈、短信、报告……)来相互传递新闻。
这说明在人们相互之间的交往中,相互传递新闻的活动普遍地、持续地进行着。
因此,了解和传播新闻这样一种新闻活动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从广义上说,新闻活动不限于和大众传播工具的直接接触,还包括人们为沟通客观世界新近变动的情况所进行的一切活动。
在当今世界上的任何国家、任何阶级、任何行业,每天都需要获取一定的新闻,才能在社会中求得生存,去求得发展。
如:政党、企业、军事、科学、个人。
观点2:1.无论是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都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新闻才能生存下去。
从事新闻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了解客观世界的变动。
2驱使人们不由自主地从事新闻活动的原因是人类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客观世界的永恒变动。
其他:社会条件的改变,引起人类社会交往密切程度的提高,各行各业、各个阶级、阶层、整个社会对新闻的需求量增加。
同时,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类相互之间的关系越密切,社会的变动就越剧烈。
社会变得越剧烈,所产生的新闻就越多;人类之间的关系越密切,社会对新闻的需求量也越大。
)2.结论:变动产生新闻(环境)关系决定需要(社会)3.新闻活动的渠道:一、亲身传播(言语、文字、体态、信号)(定向)特点:信息传播有明确的对象,属于定向传播。
优点:信息传播的针对性强、反馈快、互动快,可以迅速调整传播内容和方法。
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
![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https://img.taocdn.com/s3/m/9290f2e56137ee06eff918c7.png)
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制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律的保护不能随着个人意志的内在基本指向的变化而变化,诉诸 法律的惩罚和控制来纠正滥用自由---包括新闻自由是十分有必要的”
滥用新闻自由不仅会危害公民的隐私权,还会影响公平审判,国家安 全等严重后果。各个国家都对新闻自由有着一定的法律约束
美国 1.告诉法庭媒体即将刊登不真实报道,将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庭发 布禁令,制止媒体的失实报道。禁制令的有效期为六个星期,在六个星期内, 申请禁止令的当事人要举证,并且这种言论禁止令要求对双方辩论的听证, 听证完毕后由法庭发出。 2.在法律中规定对某些特殊人员的姓名禁止报道,特殊人员一般包括强奸受 害人和未成年罪犯。 3.申请总统令,或者由行政机关发出“终止令”,但是这种禁言令没有法庭 的禁言令有效,媒体可以不遵守,且允许媒体针对此种禁止令提出上诉。其 它的方式还有时、地的限制和政府指导令。
既然所有权利---无论精神的还是法定的----就权利要求者的意愿做出 了假设,那么就不存在无条件的权利
03
为什么要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制
New media
为什么要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制
1
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制符合道德的要求
“在社会中,任何一种机构,信仰,或利益团体都存在好的和坏的。 或者兼而有之。诉诸理性的新闻自由有可能变成诉诸公众的激情,无 知,偏见和心情惰性的自由。所以我们不能回避新闻自由具有危险性 这一事实。” 在运用自由方面,就新闻界的表现而已不仅是主动的不端行为,而且 还有不作为和作为不够。到目前为止,表达自由一直包括抑制表达的 自由,对于新闻界来说,这一自由不再是绝对的了
新闻自由必须包含消费者不去消费特定新闻产品的自由,否则发布者 的自由就是以消费者的自由为代价
新媒体环境下新闻界的“自由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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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新闻界的“自由与责任”作者:李艳萍来源:《传播力研究》2018年第15期摘要:从1947年哈钦斯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的发表到今天,新闻界的“自由与责任”的讨论始终存在。
在当今时代,随着互联网通讯技术的日益成熟,新媒体的蓬勃发展,新闻界的发展已有了巨大变化。
结合新的时代语境探讨新闻界的“自由与责任”仍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新媒体;新闻界;自由;责任《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发表七十余年,新闻界的环境已有了巨大改变,但报告中提出的许多问题在当今新媒体环境下依然存在。
在新媒体环境下,如何平衡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始终是新闻界为之奋斗的目标。
一、新闻自由是否处在危险之中哈钦斯报告是新闻批评史的一个里程碑,委员会在报告一开头就提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新闻自由是否处在危险之中?委员会给出肯定的答案,并认为原因有三点:“首先,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工具,新闻界的发展对于人民的重要性大大提高了。
但与此同时,通过大众传播工具自由表达观点和意见的人数,却随着新闻界的发展而大幅降低。
其次,能将新闻媒介作为大众传播工具使用的人越来越只是极少数,而他们提供的服务远未能满足社会的需要。
最后,新闻媒介的拥有者或指导者,不时地从事一些受到社会谴责的活动。
而新闻媒介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管制,如果这些活动继续下去的话。
”[1]《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发表时,正值美国新闻界处于集中垄断日益加剧的时期。
在当时的情况下,垄断以及传统媒体机器所需的高昂费用,都在使得进入大众传播领域的门槛越来越高,少数人才能使用大众传播工具。
与媒体多样化的减少、所提供服务的停滞相比,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新闻界对公众越来越重要。
20世纪40年代,美国的大众传媒工具逐渐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公众越来越担心言论表达自由能否真正在媒介上得到体现。
同时,在罗斯福新政的旗帜下,美国新闻界直接或间接地处在了政府的管制下。
例如在《全国工业复兴法》中有一条规定总统可以给他认为对经济复兴有利的企业发放许可证。
浅谈新闻自由的边界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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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闻自由的边界与限制摘要: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是三种不同的权利, 但在历史源流、内涵、实践等方面有许多相似性。
针对它们的交叉领域和边界问题, 本文将学界的相关观点进行梳理, 并提出一些新观点。
另外, 新闻自由在实践中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 如公共利益、个人权利等, 如何协调新闻自由与上述因素之间的关系也是本文探讨的内容之一。
关键词:新闻自由,冲突与协调,边界问题一、新闻自由的定义依权利主体不同, 学界对"新闻自由";的定义也有很大区别。
1940年代中国新闻界对新闻自由的定义是:"所谓新闻自由, 不外以下三事曰: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受授及发表自由。
";此为狭义的新闻自由定义, 将新闻媒体作为新闻自由的主体来进行讨论。
何梓华认为, "新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 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体现和运用。
";【2】此为广义的新闻自由定义, 认为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是作为个人的公民, 扩大了其主体范围。
可见, 对新闻自由主体认知的不同决定了其定义的角度。
本文取狭义的新闻自由定义, 从而对以下内容展开讨论。
二、新闻自由与其它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一)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隐私权和新闻自由都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但二者在行使过程中容易发生冲突。
首先, 二者在价值追求上存在差异。
隐私权的价值在于保护公民个人生活的自由;而新闻自由的价值在于保护新闻媒体在新闻制作过程中的相关权利。
其次, 二者在根本利益上存在冲突。
隐私权尽可能保护公民的秘密;而新闻自由则尽可能地获知外界的信息。
二者利益不同, 必然导致冲突。
对于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问题的解决, 学界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1.优先保护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代表了公共利益, 应当优先受到保护, 公民应忍受轻微的人格权损害。
此观点对于"轻微";一词界限模糊, 难以界定。
论新闻工作者新闻自由
![论新闻工作者新闻自由](https://img.taocdn.com/s3/m/b3d01619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6d3a742.png)
论新闻工作者新闻自由第一篇:论新闻工作者新闻自由论新闻工作者新闻自由与媒体责任论新闻工作者新闻自由与媒体责任一、新闻自由与媒体责任含义1、新闻自由的概念2、媒体责任的由来3、新闻自由和媒体责任两者之间的关系二、我国新闻工作者面临困境和存在问题1、我国新闻工作者当前面临的困境(1)相关法律不健全导致法与理的矛盾冲突(2)受众评判标准导致情与理的矛盾冲突2、我国新闻工作者当前存在的问题(1)话语权缺失,公众渐成“沉默的大多数”(2)片面追逐经济利益,新闻工作者渐失社会“公信力”(3)新闻业自由竞争导致新闻娱乐化甚至低俗化倾向三、我国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1、媒体市场化改革和传统管理体制冲突2、舆论引导与经济利益冲突3、个别媒体从业人员自身素质低下、法制体系缺陷四、我国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的危害1、公信力危机2、社会公平缺失3、危机新闻媒体生存五、实现新闻工作者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协调统一的对策1、增强新闻媒体责任的意识2、提高新闻工作者道德水平和从业素质3、建立健全新闻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4、完善新闻法治结论第二篇:论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谈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摘要:职业道德越来越重要的今天,新闻工作者由于内部和外部原因却不能保持新闻的真实性,造成了媒体社会公信力的下降、并对国家和人民带了了严重的危害。
加强记者的职业道德成为刻不容缓的大事。
本文将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缺失的内、外部原因和新闻职业道德的建设来谈谈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关键词: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缺失原因建设一、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1.新闻从业人员职业意识淡薄、职业道德匮乏的外部原因总结如下:(1)传媒的职业权利与党政权力的混同。
我国传媒长期作为党政机关的一部分运转,在市场经济新形式下,传媒有了自身的利益,记者的采访“权利”有了一定的“权力”,就有可能成为行贿的对象。
(2)编辑部与经营部混岗现象严重。
从中央到地方,都存在要求记者拉广告,分摊征订任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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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的界限--对兰州市公安局“封杀”16名记者事件的宪法学思考姚文虎上传时间:2004-2-24案例简介:2002年7月26日,兰州市公安局宣传处向兰州数家媒体送达了一份公函,以市公安局督察部调查结果为凭,认为16名记者采访不深入细致、不实事求是,缺乏记者应有的素质与职业道德,同时认为鉴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性,这些记者不宜再到公安口采访。
新闻自由,作为表达自由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当今社会越来越成为监督政府的一种强大的力量,在西方国家有被称为“第四种权力。
”现代的民主政治日益地要求政府的行为要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除了政府自己自觉的接受监督外,而新闻则无疑就成为了外在的一种最佳选择。
国家的公权力与公民的权利,永远是一对矛盾,公权力有着一种天然地侵犯私权的倾向,作为为私权个人一旦被公权力侵犯,将被置于一种非常不利的境地,个人的力量很难与庞大的国家机器相抗衡。
因此,对于政府的行为的监督,突破个人的局限,寻求社会的共鸣与支持,新闻媒介无疑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作为例子,先不用说,新闻真实与否,只是在很短的时间里,有这么多报纸与记者不约而同地对一机关进行报道,这本身就是值得公安机关反思的。
本文的重点,无意于此,不作赘叙。
细读本案例,本人认为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这样地一份公函它具有什么样的性质?第二,公安机关有权作出认定记者行为的定性吗?第三,公安机关是否有权以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性禁止封杀的记者到公安机关采访吗?如果有权,将如何界定国家安全与新闻自由的界限;如何看待仅仅封杀以上十六记者单独对待的问题?基于以上的问题我们需要细读该公函的结论部分,“……但是,以上报道经市公安局督察部认真调查完全失实,这些记者在采访报道时,不进行深入细致的采访,不实事求是地报道,缺乏记者应有的素质与职业道德,鉴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性,今后以上记者再不宜到公安机关采访,各分、县局和市局机关各部门将不予接待,也请相关新闻媒体从维护自身的整体形象出发,对当事记者作出相应的处理。
”落款为“抄送:省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市政法委、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一、这样的公函有什么样的性质?作为一名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专业人士似乎是一个与宪法无涉的问题,而且此函的性质很是一目了然,是行政行为。
但是对于它是一种什么样的行政行为似乎意见不统一;有人认为,它是内部行政行为,理由如次。
第一,本公函没有直接给当事记者作出处罚,它不是一种处罚决定书,对外不产生直接的行政法上的效果。
第二,从本公函的外部形式上看,它采取的是公函的形式,只是陈述事实,建议相关的新闻媒体对当事记者作出处罚。
有人认为它是一种行政建议书的性质,理由如下:尽管采取了“公函”的形式,并已送达了六家新闻媒体单位,好像具有外部行政行为的性质,但从根本上讲,只是一种国家机关的建议书。
也有人认为,这份公函具有了行政处罚性质的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理由如次,第一,从形式上看,它采取的是公函的形式,并已送达了六家新闻单位,为行政相对人所知晓,如果是内部行政行为,它又何必送给系统外的组织机构呢?很明显,就是要让该行为产生外部行为的效力。
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果。
第二,从内容上看,该公函具有行政处罚的内容,尽管有人认为,它只是建议有关当事媒体单位对当事记者进行处理。
但是谁都无法否认这样的一个事实,该16名当事记者要是再去公安采访必然遭到封杀,得不到任何有价值的新闻,其采访权毫无疑问的受到了限制。
一个记者的新闻采访自由受到如此的限制,这难道还不说明它实际上是披着“公函”外衣的行政处罚吗?第三,从法律效果上看,既然它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那它就必然地具有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该公函具有公定力,现在不论它合法与否,即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部门予以尊重地法律效力。
它是一种对世的效力。
该公函送达当事的媒体单位,并抄送了数家党政机关,在其没有合法的撤销之前,任何组织、个人都要遵守这一决定;同时,该公函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在没有撤销该公函之前,兰州市及其下属的公安机关决不会让该16名记者采访公安口,这六家新闻媒体单位就不能派出该16名记者到公安口;该公函中兰州市公安口会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从而使该公函具有了行政法上的执行力。
我对于该上述争论无意争辩,原因就在于无论是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它都无可争辩地处置了相对人的权利,对相对人产生实际的影响,此争论不具有宪法上的意义,只具有行政法的意义。
我之所以分析地这么详细,无非是为了说明,此公函是一公法上的权力行为,该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新闻自由的干涉,从而构成宪法学意义上的争论,即国家权力与新闻自由这一矛盾。
二、公安机关有权对记者的行为定性吗?在该公函中有两处提到了个别记者采访不深入、不实事求是地报道,缺乏记者应有的素质与职业道德,并云:“损害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给公安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而这样的结论得的依据是“市公安局督察部”的认真调查材料。
仅仅依据自己的调查材料,就得出这样有损于别人人格的结论,这实是让人感到滑稽,关键还在于一个公权力单位,对于这种本末倒置地行为,还堂而皇之下公函,以示权威。
其目的非常明显,无非是杀鸡骇猴,敲山震虎,让他们那些“多嘴”记者闭口,凡是关于公安机关负面影响的材料一律不得公之于众。
在这里,公安机关似乎忘了自己的职责和地位,自认为自己是审判机关与新闻主管机关。
而且还忘了自己在新闻监督中处于什么地位。
下面分两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论述(一)公安机关不具有对新闻记者的事实认定的职责新闻的生命在于客观、真实、及时,但确实也会存在因调查不深入,而出现的报道失实的情况,一旦出现这样的失实报道,应当由谁来处理,是由被报道的有关当事人打上门来,还是有由新闻主管单位或者最终由法院来认定。
我认为在事件中,公安机关混淆了两种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把本来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事情,用自己手中的行政权力给干涉了,从而侵犯了其不应当侵犯的领域。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新闻记者报道失实,它自己不能通过公函这种行政行为的方式,以禁止当事记者的方式来解决。
在新闻采访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自己受了冤屈的话,完全可以通过民事法律关系的途径来解决,比如几家坐在一起进行协商,通报情况,从而澄清事实。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还可向新闻主管机关投诉,在新闻主管机关查清事实基础上进处理,还完全可以一纸诉状,将六家报纸告上法庭,以求公道。
如此多的合法途径为何公安机关迫不及待的跳出来“越俎代疱”,自己来颐指气使,无非是因为自己手中的权力太大,当惯了管理者,只能“治人”,哪里咽得下受制于人的恶气。
这是完全违法治原则的。
(二)公安机关的该项行为是本末倒置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因此,新闻机构所拥有的新闻自由权是公民的表达自由式中非常重要的权利,只有强大的新闻媒体机构和大批地为新闻不畏牺牲的记者,才能最大可能地将国家的活动置于公众的关注之下。
基于宪法第四十一条,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的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是包括新闻记者在内的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宪法权利,此种权利非依法定程序不能被剥夺和限制。
在这种新闻媒体基于宪法权利所形成的监督法律关系中,监督的主体是新闻单位,被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处于被动的地位,至于对新闻记者的事实认定和处理,岂能由自己来作出判断。
因此对于该问题,也从两个方面论述。
第一,作为被监督主体的公安机关,混淆了宪法监督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从而混淆了被监督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权利也有很大的不同,不能互相代替。
在监督法律关系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不能径自以自己手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直接对监督主体进行制裁,这样的作法实际上不遵循依法治国的精神,其结果是使得监督关系流于形式,新闻自由丧失殆尽,使公民的批评、建议等的权利形同虚设。
从而使以新闻自由为主要内容的言论自由式也岌岌可危。
没有言论自由的社会,能称得上民主法制社会吗?第二,公安机关不能作自己的法官。
“不能作自己的法官”的理念,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都已经成为一个深入人心的理念。
兰州市公安机关的此项公函公然地对此理念提出挑战。
上面已经论述了公安机关在新闻监督中处于被监督的主体,现在它又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来对新闻媒体,而新闻监督主体作出判断,实在是不合情理。
假设一个例子,如果公安机关以卖淫嫖娼,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处罚一个法官,法官不服,起诉到法院。
如果以兰州市公安机关的逻辑,该案由该法官来审理,并作出兰州市公安机关违法,是合乎情理的。
或者有人说,该案与本事件没有任何可比性。
那我们来作一下比较。
其一,兰州市公安局有两种身份,一种主动身份,一种被动身份,当其被动身份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其主动身份作出判断,认为其被动身份施加不利影响者为非法,并对其作出处罚。
其二,在上述追假设的案例中,法官也有两种身份,一种是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相对公安机关而言是被动身份。
而在行政诉讼中,它以法官的身份相对被告行政机关而言则属于一种主动的身份,他根本不管公安机关的证据,依据自己的证据和判断,可经判决公安机关违法,在这里该法官也是运用了兰州市公安局的逻辑以主动身份来为被动身份自我地对于为被动身份设计“障碍者”作出判断并予以处罚。
当然,这样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是找不到的,是可笑的,滑稽的,但是这个逻辑,则完全符合兰州市公安局的逻辑。
而兰州市公安局作出这样的公函前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滑稽与可笑。
在这滑稽与可笑的背后,所隐含的权力欲的膨胀和法治观念的淡泊。
三、兰州市公安局能否以其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性禁止该16名记者采访兰州市公安机关?兰州市公安局在其公函的结论中说该16名记者“缺乏记者应有素质和职业道德,鉴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性,今后以上记者再不宜到公安机关采访,各分、县局和市局机关将不予接待。
”在这里很清晰地看出,兰州市公安局“封杀”该16名的记者有两条理由,一是记者本身素质不高,“不够格”采访公安机关,懒得去理他们。
但是反思该事件,不是“懒”得去理而是“理”的过火了,直接让他们“出局。
”二是,公安工作的特殊性与保密性。
因其特殊性与保密性,加上以上记者素质不高,要是把不该让公众知道的秘密给播出去,“损害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给公安机关带来负面影响”怎么办?怪他们多嘴,因为他们多嘴,所以只好让他们对公安口的是是非非闭嘴了,让那些能够为他们歌功颂德的记者去。
这也是对所有记者的一个信号,看谁敢说我兰州公安有什么不是,立即就会遭到公安机关以上两个“杀手锏”的当头棒喝。
在该部分本人该图分析国家机关能否以国家机关的工作特殊与保密性而禁止记者采访,同时允许其他记者采访而单单将以上16名记者排除在外是否合法?本部分也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