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核准办理规程-ICS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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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Q/HAZW 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标准
Q/HAZW 202.GJ.015—2013
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核准办理规

2013-10-08发布2013-10-08实施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惠安县公用事业与建筑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惠安县公用事业与建筑管理局公用科。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文军。

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核准办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核准的项目类别及编号、受理窗口单位、设立依据、申报对象、申报材料、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方法、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重要提示、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惠安县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核准的办理。

2 项目类别及编号
2.1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2.2 项目编号
350521-003825956-A-015。

3 受理窗口单位
惠安县公用事业与建筑管理局。

4 申报对象
惠安县内需进行拆迁、拆除、现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或企业。

5 设定依据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6 申报材料
申请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核准应提交如下材料:
《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申请表》1份,申请表填写示例参考附录A,申请表可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公用事业与建筑管理局窗口领取。

7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8 办理程序
8.1 受理
窗口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并出具相应表单:
a)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出具符合Q/HAZW 202.4—2013要求的《受理通知单》;
b)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符合Q/HAZW 202.4
—2013要求的《不予受理通知单》;
c)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符合Q/HAZW 202.4—2013要求的《一次性告
知单》;
d)对属重启受理的,出具符合Q/HAZW 202.4-2013要求的《补办件重启通知单》;
e)对作补件处理的,向申请人充分说明并出具符合Q/HAZW 202.4—2013要求的《补办件通知单》;
f)对作退件处理的,向申请人充分说明并出具符合Q/HAZW 202.4—2013要求的《退回件通知单》。

8.2 现场勘察
审批科负责人对受理申请事项申报材料进行核准,组织现场勘查组进行现场勘察,并按规定对现场踏勘核实的内容作出以下处理:
a)对现场勘察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 并上报分管领导审查;
b)对现场勘察基本符合要求,但需整改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踏勘的情况和意见并指导申请人
对不足事项进行整改、补充:
1)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符合要求的,上报审批;
2)超过整改时限,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整改、补充完成的,退回受理环节,做退件处理;
c)对现场勘察过程中需要补充修改的,退回窗口做补办件处理,作退件处理的,退回受理环节;
d)对现场勘察过程中对现场勘察不符合要求的,作退件处理的,退回受理环节。

8.3 审核审批
审批科负责人对申报材料及现场勘察结果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处理:
a)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签署审核审批通过意见;
b)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作补件处理的,退回受理环节;
c)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作退件处理的,退回受理环节。

8.4 办结
8.4.1 窗口经办人根据核准意见进行办结处理,并向申请人发出核准结果信息。

8.4.2 向申请人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格式参见附录B。

8.4.3 在申请人取件时,出具符合Q/HAZW 202.4—2013要求的《行政审批送达书》。

8.5 流程图
受理(即办)→现场勘察(3个工作日)→审核审批(2个工作日)→办结(即办)。

8.6 时限
8.6.1 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

8.6.2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9 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无。

10 重要提示
无。

11 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11.1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11.2 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11.3 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向泉州市公用局、惠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时限为60日内),也可以向惠安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11.4 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11.5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2 联系信息
12.1 业务咨询电话:0595-********。

12.2 投诉电话:
——效能督查室:0595-********;
——中心管委会:0595-********。

12.3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 。

12.4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泉州市惠安县世纪大道电信大楼北侧裙楼。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申请表》填写示范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申请表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
填表时间____ _________
惠安县公用事业与建筑管理局制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由公用事业与建筑管理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2、本表适用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迁移、拆除申请。

3、填报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4、表中“申请单位”是指申请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迁移、拆除单位或个人名称,应为全称。

如是企业、公司其名称应与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批准的名称相符。

5、表中“迁移、拆除地点”请准确填写, 具体到区、路、街和门牌号,如无门牌号, 应写明参照物。

6 、表中“迁移、拆除目的”须详实填写。

7、表中“迁移、拆除内容”指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名称(如:灯杆、灯具、管道、电线)、数量。

另附迁移设计图。

8 、本表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工整,内容准确,不能随意涂改。

9、本表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 惠安县公用事业与建筑管理局
邮政编码:362100
联系电话:87310822
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申请表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惠公用许可〔××××〕××号
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住址:泉州市丰泽区××××××
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现准予你单位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从事该许可事项应注意的事项及要求: ××××××××××××××××××××××××××××××××××××××××××××××××××××××××××××××××××××××××××××××××××××××××××××××××××××××××××××××××××××××××××××××××××××××××××××××××××××××××××××
××××年××月××日(窗口单位盖章)
抄送:惠安县行政执法局,惠安县路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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