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交叉持股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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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交叉持股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安邦坤 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 要】交叉持股制度在资本市场蓬勃发展,而我国法律对此并未有明确规定。
作为公司相互投资的一种形式,交叉持股有正反方面功能,影响公司治理,应辩证对待。
为减少交叉持股之弊端,应发挥公司治理的互补作用。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减少交叉持股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公司治理 交叉持股 股权平等
交叉持股(cr oss-shareholding),指二个以上公司,基于特定目的,相互投资,从而彼此持有对方公司股份,相互成为股东的情形。
根据学者的研究,交叉持股除了单纯的线形持股外,还有四种较复杂的类型:环状型、网状型、放射型、放射型之变形。
一、公司治理的目标
根据《OECD公司治理准则》,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公司治理结构应保护股东的基本权利和决策参与权;②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公平对待所有大小股东及外国股东,任何股东在其权利受到损害时都应能得到有效的法律帮助;③公司治理结构应尊重企业参与者的法定权益,并且鼓励公司与利害关系人积极合作,以创造财富、工作机会及维持企业的健全财务;④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有关公司财产、绩效、财务状况、所有权及经营者结构等信息能及时且详尽的被揭露公开;⑤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公司董事会的策略性指导、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及管理层对公司和股东的说明责任。
公司治理的目标在于通过良好的法律制度设计提升公司经营效率,协调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交叉持股作为公司相互投资的一种形式,既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也会滋生若干弊端。
尽管现行法律未对交叉持股予以规范,但其已被频繁用于公司实务运作中,影响公司治理,下文将分述之。
二、交叉持股的正面影响
1.稳定经营权,防止敌意并购,利于公司投资长远化。
此即交叉持股最主要的正面影响。
由于资本自由化,公司管理层必将花大量精力关注市场股价变化,以防他人通过股权收购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危及自己地位,由此导致公司管理层在经营上的短视行为,损害公司的长远发展。
而通过公司间的交叉持股,可互相支持对方公司管理层,使管理层能够以较少资金去控制更多的股份,以维持经营权的稳定。
管理层因此更能专注于公司经营。
交叉持股同时也是敌意并购的预防策略之一。
通过交叉持股,可减少公司在外流通股份数量,从而避免公司成为敌意并购的目标。
对上市公司而言,也可因此避免处于“下市”和“敌意并购”的两难境地。
2.维持或稳定公司股价。
根据《公司法》第143条之规定,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故公司股价非正常下跌时,公司可通过交叉持股企业介入股市,以稳定公司股价,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尤其在交叉持股双方均面临股价下跌困境时,双方更有可能相互约定为对方公司护盘,以稳定彼此股价,维护公司利益。
3.加强公司间的合作,减少融资成本,形成协同优势。
公司间可通过交叉持股,在技术、人事、销售、创新方面形成策略联盟,形成联合协作优势,减少公司经营风险,增强市场竞争力。
同时,公司可通过向交叉公司融资,减少融资成本。
另一方面,交叉持股使得公司相互间握有对方“人质”,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行为。
比如,中信证券就于2007年底拟通过交叉持股的方式与现已被摩根大通收购的贝尔斯登公司进行战略合作。
4.促进公司多元化投资,分散经营风险。
当公司经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为求持续成长因而进行转投资,以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交叉持股为转投资策略中之一环。
当公司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资额达相当程度时,即可参与或影响该该公司经营,从而达到公司多元化经营的目标。
此时,被投资公司也可能基于经营策略考虑而转投资于该投资公司,形成交叉持股现象。
三、交叉持股的负面影响
1.操纵股东会,破坏股东平等原则,削弱公司治理机制之效力。
交叉持股虽可维护公司经营权之稳定,但同时也可能使公司治理机制不能有效发挥。
交叉持股公司可相互通过所持股份的表决,配合管理层行使交叉表决权,稀释股东权利,使得董监事可操纵股东会,有效支配公司,并排除公司股东会对董监事的监督,使得公司选任董监事之机制及监督功能丧失,破坏了股东平等原则。
2.虚增资本,违背公司资本充实原则。
在公司现金增资发行新股时,公司通过交叉持股,使得彼此间账面上虚增资本,但实际上未有资金注入。
公司间进行交叉持股时,虽然实质上只有同一笔资金在公司间流通,但每经过一手,形式上各该公司的资本额就会有同额的增加,从而使得公司理论上可以无限地虚增公司资本,不仅有违公司法禁止返还出资的理念,亦破坏了资本充实原则。
此即所谓的“资本空洞化”或“虚增资本”的负面效应。
3.诱发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证券违法行为。
通过交叉持股,使得法人长期大量持有公司股份,影响证券市场公司股份供需及价格。
交叉持股各公司均处于“内部人”地位,可很方便得与他公司协议互相炒作对方公司股票,彼此拉抬对方公司股价,破坏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公司债权人利益。
4.增加公司财务风险。
交叉持股公司常通过交叉持股虚增资本之股票向银行质押借贷资金,再转投资另外的公司,然后以该转投资的公司炒作本公司股价,或者公司与他公司约定互相炒作彼此公司股价,用炒作购买获得的股票再向银行质押贷取资金,所取得之资金则再继续投入互相炒作股价,如此循环往复,导致公司只追求短期股票差价利益,不但影响公司本业发展,且因过度运用财务杠杆,当股市下跌时,更可能使公司陷入财务危机。
5.危害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
若公司为其稳固彼此的商业关系而运用交叉持股,一旦交叉持股严重,证券市场股票供给将减少,将不利于强调投资收益的投资者对这些公司的投资。
此外,此类交叉持股公司因强调商业上的稳定关系,不太会关注转投资受益,因此不会以股东身分积极要求转投资公司的股利分配,使得公司其他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利受损。
6.易形成行业垄断,公司管理层的外在压力降低。
交叉持股固然加强公司间的合作,形成协调优势,提升市场竞争力,但同时也可能形成行业垄断,通过交叉持股,即可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牟取垄断利润。
再者,因交叉持股而形成的封闭市场格局,也使得资本市场并购机制无从发挥作用,无法对管理层形成外在压力,不利于其改善经营管理。
四、结语
交叉持股具有复杂的经济功能,须辩证对待。
我们既不能全盘否定交叉持股对公司治理的正面影响,也不应忽视公司通过交叉持股,将公司实质所有权集中于管理层手中,破坏股权平等原则,以及过度的财务杠杆运用,使得公司面临高度的财务风险。
为了降低交叉持股的负面影响,须加强公司内外监控机制功能的发挥,发挥公司治理的互补作用,尤其应注重公司信息的透明化与及时揭露,防止公司管理层滥权,实现公司治理目标。
参考文献:
[1]关于交叉持股类型的详细介绍,请参阅廖大颖:《证券市场与股份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103页.
[2]htt p:///document/49/0,3343,en_2649_34813_ 31530865_1_1_1_1,00.ht m l.
[3]如1999年,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叉持股,彼此成为对方第二大股东;2007年,中国平安与中国人寿交叉持股,拉动股价上扬等.
[4]黄铭杰:《公开发行公司法制与公司监控-法律与经济之交错》,元照出版公司2001年版.
[5]林宜男:《关系企业交叉持股之弊端研讨》,载《台大法学论丛》第32卷第2期,2003年3月,第131页.
[6]蒋学跃:《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报告,200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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