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三庭对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基本意见(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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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三庭对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几个法律适用
问题的基本意见(节录)
正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三庭对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基本意见(节录)
(2008年3月25日)
第五、关于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几个问题。
确定赔偿数额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最常见又比较难以把握的问题,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法定赔偿缺乏科学的考量方法和相对客观的标准,法院与法院之间、案件与案件之间执法尺度不统一的情形比较普遍。
今年,高院将对法定赔偿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这里,要继续强调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应把握的三条原则:一是严格掌握适用前提。
即只在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难以查清时才适用法定赔偿。
如果是专利案件,还应当满足没有正常专利许可使用费这一参照条件,才能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部分案件中,虽然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可以查清,但所需时间长且证据要求高,如果原告主要诉讼目的在于迅速制止侵权,且其不提供侵权损失或被告获利依据的,法院可以在释明的前提下将判决重点置于停止侵权,对原告提出法定赔偿的诉讼请求则在主要考虑合理费用支出的基点上判决适当的补偿性赔偿。
二是酌定应有相应依据。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填平原则”,因此应当根据知识产权客体、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规模及范围、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后果以及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权利人可能受到损失与侵权人可能获得利益尽量作出合理评估,尽量使酌定数额与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大致相当。
三是注意协调。
酌定是人的思维活动,必然存在个体差异。
所以,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参考在先案例,注意与同类案件
的在先判决相协调。
既不能以加大保护力度为名不合理地提高赔偿数额,也不能片面强调适度保护而使权利人的损失得不到合理赔偿。
另外,关于被告的同一产品同时侵犯多个知识产权,(例如,被告生产销售的同一产品既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又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
我们认为,如果以被告的侵权获利作为损失赔偿计算依据,由于被告的侵权获利是确定的、唯一的,被告并没有因为在同一产品上侵犯多个权利而重复得利,被告对于全部侵权行为的赔偿总额应以其获利总额为限。
即使被告侵犯了不同原告的不同权利,即使适用法定赔偿方法,也应把握这一原则,否则有悖民法公平原则。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