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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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宗教神明和朴素的自然法,均超脱于世俗之外。可以说封建时期,国家权力的行使具有天然正当性,
无须评判。国家权力对人民的保护被视为一种施恩和社会控制手段,并非源于由下至上的要求,自然无
从发生由于权力行使失当而向社会成员予以赔偿的情况。资产阶级民主运动早期,社会契约论初具雏
形,国家权力的本质从君主个人权力走向集体权利集合。但是,此时的社会依然属于一种政治社会,仅与
关键词
行政赔偿
归责原则
违法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
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行政权作为最贴近公民生活、最具主动性和管控性的公权力,在权力越轨时对
“国家—公民”稳定关系的破坏性程度最深。因此,行政赔偿制度是在宪法主治话语下,联动公民基本权
利保障原则,对权力不当行使的负面后果进行补正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国家赔偿的制度构成之一,行
的身份,成为限制国家、政府行动的重要标准。国家的责任因同公务行为关联,在审判中适用行政诉讼规
则。“二战”后,国家赔偿获得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承认,不仅被写入国际人权公约,也在 20 世纪中末期经
由各国的立法先后获得制度确认。行政赔偿制度也由此进入全面肯定时期,并随着行政权职能的转变,
进入多元归责时代。行政赔偿是包含于国家赔偿之中的一个具体类别,该制度从无至有的发展正对应了
斯,
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洛克提出了“有限主权”说,进一步发扬了霍布斯的契约论。虽然在洛克的时代,
国家行为失当的后果是人民的反抗权,而不是现代国家赔偿的概念,在已经成熟、稳定的政治结构中,这
种设想显然是不现实的。但是,公对私的侵害在认识上已成为可能,特别是行政权,“执行权既握有国家
的实力……滥用职权并违反对他的委托而施强力于人民,这是与人民为敌”。② 潘恩发扬了政府有限论,
从国家主权到人民主权思维的演变。
目前域外主要国家在行政赔偿立法中对下述几项归责原则的态度一般是以过错归责原则为主要原
则,兼及应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为补充,形成综合多元归责机制。占据主导地位的是过错归责原则,该归责
原则以英国为其典型代表,德国、法国亦有此实践。这与不同国家行政赔偿责任性质认定的一般理论相
吻合。在英国,行政赔偿最初被视为一种个人责任,即若无法定豁免,无论何种身份的人都要为其失误而
假设的无政府自然状态相对区分。该时期许多学者将主权者的权力视为绝对正确,认为主权的存在立基
“主权者所做的任何事情对任何臣民都不可能构成侵害,而臣民中任何人也
于与之签订信约的国家民众,
没有理由控告他不义,因为一个人根据另一个人的授权作出任何事情时,在这一桩事情上不可能对授权
者构成侵害”。①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由于时代环境的改变,不同于以“绝对主权”为其代表学说的霍布
目标同宪法语境下的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相吻合,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厘定也因而与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理
*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本文系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研究专项项目“宪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合发展及实现
机制研究”(
18VHJ
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93 — Nhomakorabea治现代化研究
2020年第1期
解、贯彻程度相联动。封建社会阶段,国家权力、君主意志和世俗法律整合于一体,公权力的唯一限制来
原则在理论解读上存在诸多争议,在实际应用中也出现保守收缩应用的倾向。当前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
则应当在尽量遵循既定法治框架的前提下,继续发挥违法归责原则相较于其他归责原则的优势。以疏通
行政诉讼节点、推进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为视角,对违法归责原则进行适度的扩大解释,同时,以司法的自
主规制和案例指导制度的辅助防范归责原则解释边界扩张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引发的诉讼承担责任。但在英国法的历史中,除非获得最高行政法院的特别许可,行政官员一般免于被
诉至普通法院,这项规定直至19世纪后期才被取消。故参考民法上的雇主责任,行政赔偿责任被视作公
共当局就公务员在就职期间产生的侵权承担代理责任。过错责任中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利用职
权损害相对方权益情况相对比较容易认定。过失则主要是指“公务过失”,也有国家称“职务过失”或“公
“公务活动欠缺正常的标准,这种过错来源于行政人员,
务疏忽”。在法国行政法中,该类过失具体是指,
但不能归责于行政人员”,具体包括“公务的实施不良”“不执行公务”“公务的实施迟延”,包括但不限于行

[英]霍布斯:
《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6页。

《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定其他要件,并且对这些要件的内涵解读具有塑造功能。因此,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国家责任作为宪法
公民权利保障条款立法回应的展开基础。
一、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一) 域外行政赔偿制度及归责原则概说
行政赔偿制度的目标和宗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该制度的存在,既是以公民基本权利为基点对
公权力作出评价的印证,也是宪法原则与宪法文本在部门法领域的具体化。行政赔偿的理论基础与立法
政赔偿本身包含复杂的运作体系,其中囊括赔偿范围界定、程序运行、数额计算等多样化的技术性细节。
其中,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行政赔偿中的基础性要素,是其他程序由以展开的实体逻辑起点。其通过评
价的首要性和对责任构成要件的决定性收束了行政赔偿整体范围。同时,一般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均包
括实际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不存在法定豁免情形,归责原则以其核心价值渗透了责任构成要件,进而决
认为社会和国家各自所辖事物的边界是互相挤压的,政府的负面影响难以消解,③ 因而在私人及其集群
“近代政治自
的立场上,对公权力抱有极端的防范态度。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立学说的日渐成熟,
由主义的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而在的观念”④经由中世纪神学发扬的二元思维加速而日益盛行,国家理
论逐渐发生改变。在此背景下,市民社会中人民的基本“自然权利”与公共福利以政治国家唯一存续动机
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刍议
万千慧 *
内容摘要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整个行政赔偿程序由以展开的基础,在域外多个国家呈现出过错归
责原则为主,其他归责原则为辅的综合多元判断机制。我国的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经历了依托民事法律规
范到依托行政诉讼规范再到依托专门国家赔偿法的变迁,目前形成了“违法归责”的实证机制。但该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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