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后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归属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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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后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归属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目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方有五种流转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对流转后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依据法律规定要给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补偿,然而流转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归属在实践中引发了很多争议,在此就相关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对策。
【关键词】土地流转;土地征收;土地补偿
一、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现状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对于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并且规定了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由此可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由发包方分包给村民(承包方),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民可以依法将土地进行流转。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方式依照法律规定共有五种,即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因此,承包方采用上述方式流转土地的,只需进行备案;而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的,需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因此,通过转让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的,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然而,根据《物权法》四十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被征收。
但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同时,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还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相应安排,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这是对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该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还规定了承包地被征收的情形,即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依照上述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然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后,被征收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应该归属于承包方还是受让方(接包方)法律并没有明确,实务中此类土地纠纷频繁发生。
二、流转后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
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流转的情形在今天已经较为广泛,而土地征收也进行的如火如荼,因此,土地征收补偿的分配问题有必要进行明确。
根据《物权法》第四
十二条,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有三部分,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分配进行归属认定,指导法律实践有序开展。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已有法律规定,归属比较明确。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属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因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针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例如对房屋、水井、道路、管线等应给予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林木也属于地上附着物,也应获得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青苗补偿费,主要是针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的补偿,例如水稻、小麦、玉米等,法律规定对造成的损失应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费。
国家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造成承包经营户财产的损失应予补偿,包括被征地农户投入到农田基本建设的财产等。
当前这种补偿费通常是由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接收后,再将这些费用支付给相应的农户。
对于已经发生流转的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已经流转给第三方的,按照当事人约定分配青苗补偿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归实际投入人所有,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则归于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但若承包方采取的流转形式是转让、互换的,由于承包合同中原承包方的地位已经被第三方代替,因此原承包方已退出承包合同也就不能得到相关补偿费用。
而转包或出租的情形中,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承包合同并未改变,可以获得相应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分配
安置补助费,具有较强的人身性,是国家在征收集体土地后,对由于征地造成的被征收单位多余劳动力的安置补助费用,保障原来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以及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户的基本生活。
目前主要的问题在于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进行认定上。
依据法律规定,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对象只能是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而不能补助给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方式承包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有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之分,并且明确了只有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有明确规定,要求对其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安置人员的主体不同,分别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或者支付给其他单位,安置单位统一进行安置;对于不统一进行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被安置人员个人管理和使用,被安置人员同意的可以用于支付本人的保险费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亦遵循上述法律规定,目前各省的做法是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原承包方。
这也符合补偿失地农民的初衷,与法律的精神相一致。
(三)土地补偿费分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将土地补偿费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表明土地补偿费的实质是一种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
然而这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土地补偿费的现状,实务中经常造成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关于土地补偿费的争议和纠纷,与法律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的初衷相偏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
就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的问题做出了规定,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发挥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决策作用,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进行讨论决定。
同时该条还认可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享有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权利。
由此可见,法律只是规定了解决纠纷的方法,对流转后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具体问题没有明确的制度,这也是目前被征收土地补偿费争议问题大量存在的根源。
三、流转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当事人事先约定
引导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进行土地流转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土地征收补偿的分配,在无约定时,赋予集体组织或者法院将其土地征收补偿费给予其中一方的权力。
(二)立法上,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补偿对象
在土地流转的问题上,可以考虑将多种流转方式进行归类,从而对以不同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不同的补偿方案,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首先,将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归为一类,即承包关系终止类,这种流转使得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因而在进行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时,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应该分配给实际投入人和所有人的部分外,将土地补偿费分配给流转后的土地承包人;其次,将其他的不终止承包关系的流转方式归为一类,对这类土地征收补偿也是首先按照法律规定,将归属于实际投入人和所有人的补偿依法进行分配,而其他归属于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应该分配给承包方,即原承包人。
因为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在期限内,还享有权利,但他应该返还接包方未到期的承包费用。
将未终止承包关系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给原承包人即承包方的,理由是:
1.有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对土地进行流转在承包期限内,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不变。
2.符合法律精神。
法律规定在于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与保护,因此,如果将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给受让人,则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真正的失地农民反而没有得到补偿。
3.补偿给承包方有利于防止囤地现象。
如果土地征收补偿费补偿给现承包人,则在土地征收多发的今天,容易引发土地集中到少数的大户手中,他们凭借手中的大量资金,将农民的土地承包,被征收后可以获得一笔巨额补偿费,反而真正的失地农民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
同时,土地在集中者手中并没有真正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它的作用。
(三)充分发挥村民会议的作用,监督民主议定的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决定如何进行内部分配。
保障村民会议的民主性,使其决策反映多数村民的意愿,土地补偿费合理公正分配,以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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