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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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提高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服、口罩、眼镜、手套、耳塞等。

第四条用人单位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使用、检查、维修、报废等工作,劳动者有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配合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管理,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使用。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环境和劳动者提出的要求,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购置。

第七条用人单位购置劳动防护用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选用有品牌、信誉好的产品;
(三)优先选用具有防护性能好、使用寿命长的产品;
(四)根据产品的性能和用途选择合适的产品。

第八条用人单位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的资金应当列入年度预算,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第九条用人单位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有明确来源,确保产品的质量。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佩戴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有相应的登记记录。

第十一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工作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拆卸、更换或者擅自停止佩戴。

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劳动者应当正确佩戴已经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者应当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戴着污损、破损、过时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
(三)劳动者应当根据使用环境选择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需要,在过于寒冷或者炎热的环境下应当选用相应的防护用品。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和维修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现劳动防护用品存在破损、污损、过期等情况,应当及时修理、更换或者报废。

第十五条劳动者应当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和维修,及时反馈问题,保障效果。

第五章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
第十六条劳动防护用品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第十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有明确的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报废登记制度,并定期报废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章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和完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档案,记录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检查、维修和报废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应当确保自己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配合用人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个人严重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研制和生产
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市场。

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九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抽检。

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

第三章经营
第十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

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十一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五)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

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

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

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章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____】____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如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____月____日劳动人事部颁发《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劳人护【1987】____号)同时废止。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3)
是一项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规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的法规或制度。

以下是一些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内容:
1. 雇主责任:雇主有责任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同时,雇主应当负责安排培训并告知劳动者如何正确使用和保养这些用品。

2. 劳动者义务:劳动者有义务正确使用和保管劳动防护用品,并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和教育活动。

劳动者不得私自调整或移除劳动防护用品。

3. 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根据工作环境的不同,雇主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尘口罩、手套等。

4. 劳动防护用品的保养和更换: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一段时间后可能会损坏,雇主有责任定期检查和维修这些用品,并在必要时及时更换。

5. 紧急情况下的防护用品:对于潜在的紧急情况,雇主应为劳动者配备适当的紧急救援设备和装备,如防护面罩、呼吸器等。

6. 培训和教育:雇主应定期开展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培训和教育活动,以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使用技能。

7. 管理制度:雇主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利,规范使用、保养和更换程序,并定期评估和改进这些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细节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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