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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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xx总发〔xx〕116号,xx年4月21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实施本行案件防控(以下简称案防)工作,明确各级案防责任,提高案防工作水平,维护本行和客户资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分级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本行员工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和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第四条根据本行员工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以下三类:(一)本行员工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二)本行员工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三)本行员工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第二类和第三类案件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中的“法”、“规”是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本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本行案防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把手”负责制。
全行各级机构、各业务条线负责人,负责领导本机构及辖属机构、本业务条线的案防工作。
(二)绩效考核“一票否决”制。
对发生案件的机构、业务条线的绩效考核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三)逐级追究问责制。
对案发机构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定责问责,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上追两级进行问责。
(四)及时性原则。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应当坚持及时、真实的原则。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全程负责案件(风险)信息的收集、整理、登记和报告工作。
(五)正当性原则。
案件调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
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合法、客观,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六)保密原则。
在案件调查结束前应严格限制知情范围,除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外,不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有关情况。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六条本行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一项重要风险,重视并保障案防工作的开展,并为之配备相应的资源。
董事长为案防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全行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全行案防管理体系建设。
(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
置案件风险。
(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
(四)考核评估全行案防工作有效性。
(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第七条本行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高级管理层案防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监事长为案防工作监督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本行高级管理层应当有效管理全行案件风险,行长为案防制度制订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
高级管理层在案防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全行合规及案防工作。
(二)研究制定年度案防工作计划。
(三)贯彻落实案防工作政策、制度并向董事会报告案防工作开展情况。
(四)明确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案防工作的职责分工,并督促其认真履行案防责任。
分管案防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定期审查、检查和监督执行案防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全面掌握全行案防工作总体状况,并定期报告。
(三)建立与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权责明确、报告路线清晰、运行有序的案防工作机制。
第九条合规管理部门为案防工作牵头部门,在案防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全行案防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实施、协调落实案防工作决策和年度案防工作计划。
(三)收集汇总案防工作情况,定期组织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分析案防形势,确定案防工作重点。
(四)督促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切实履行案防职责,确保案防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五)跟踪落实监管机构提出的案防监管要求。
(六)定期组织案防工作培训。
第十条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本业务条线、本机构及辖属机构的案防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经费、落实考核,保障本业务条线或本机构内的案防工作有序开展。
(二)规划研究本业务条线或本机构的案防工作,督促员工认真学习、执行内控制度,防控案件风险。
(三)制订和完善本业务条线或本机构的内控制度,为案防提供制度基础。
(四)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本业务条线或本机构内的案件风险防控和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
(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内控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第三章制度及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建立并完善制度管理体系。
各项业务制度和办法由具体业务部门发起并制定。
业务制度和办法应当覆盖全部业务流程,明确责任部门,确保员工理解掌握制度并明晰违规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并完善业务制度阶段性评价体系。
在开发新产品、发展新业务及发布新制度之前
预先进行合规性评估,确保经营方向符合监管要求。
同时建立产品、业务、制度后评价体系,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必要时发布风险提示。
第十三条建立并完善统一授信、分级授权制度以及前、中、后台职责明确、岗位分离、制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十四条建立并完善信息科技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案件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适时、准确生成,对关键业务环节实时监控,确保业务的连续性、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五条建立并完善业务合规性检查和稽核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案件易发部位和薄弱环节的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方式开展检查。
通过多种方式与客户建立独立的信息反馈渠道,实现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规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其员工行为,防止因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诱发员工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建立检举、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和堵截案件的奖励制度,强化员工参与案防工作的激励引导,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案件(风险)信息报送
第十八条案件(风险)包括案件和案件风险。
案件定义为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
案件风险是指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主要包括:本行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本行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本行或本行客户资金(资产)受风险或损失的情况。
第十九条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流程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12小时之内,以《xx银行案件风险信息报送表》(见附件一)的形式将案件风险信息报送至合规管理部门,并抄送内审稽核部门,第一类案件和第二类案件同时抄送人事保卫部门。
合规管理部门在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24小时之内将《案件风险信息快报》(见附件二)报送至监管机构。
若该事件为重大突发事件,则按照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报送要求进行报送。
如经调查确认案件风险信息不构成案件的,应当立即向监管机构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见附件三)。
第二十条案件信息报送流程
案件风险信息经调查确认为案件的,或总行尚未报送至监管机构而直接确认为案件的,应当由合规管理部门在案件确认后24小时内将《案件信息确认报告》(见附件四)报送至监管机构。
第五章案件调查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行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初步确认案件的同时,应当立即成立由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查专案组,按照监管机构案件处置规定的流程开展案件的处置工作。
调查实行专案负责制。
本行原则上只对第一类及第二类案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案件调查及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调查专案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启动应急预案,清查账目,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保全资产。
(二)调查涉及人员,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控制,维护发案机构正常经营秩序,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初步确定案件性质。
(三)查清基本案情,确定案件性质,及时向银监部门书面报告。
(四)查找内部制度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厘清案件有关责任。
(五)总结发案原因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案发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应当按照专案组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四条内审稽核部门应当跟踪审计整改情况,出具跟踪审计意见,将整改结果纳入对案发机构的考核并及时进行案件问责。
第二十五条案件涉及犯罪的,专案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专案组应当及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报送监管机构。
同时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填报案件统计信息。
案件性质与金额以司法机关结论为准。
司法机关结论与原案件信息报送时填报情况不相吻合的,按司法机关结论填报案件统计信息。
第二十七条合规管理部门按照专案专档的要求,每案立卷,并指定专人加强档案管理。
档案整理完毕的第二年,按照《xx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移交归档到总行档案中心。
第六章人员培训与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立并完善员工合规及案防培训体系,制定案防培训计划和重点业务培训方案,建立配套的培训考核机制,并与员工岗位、待遇、职务晋升等挂钩。
第二十九条本行各层级案防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职相匹配的能力、经验和专业素质。
相关机构应当定期为案防管理人员提供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本行应当强化员工职业规范约束,将员工行为管理与操作风险管理有机结合:
(一)建立并完善员工管理制度,将员工入职前背景考察、职业操守、八小时内外行为规范等要素纳入案防管理范畴。
(二)加大对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洗钱、涉黄、涉赌、涉毒、经商办企业、过度消费及负债、频繁请假等异常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制度主办部门和合规管理部门应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加大对案件易发部位和薄弱环节的检查力度。
第三十二条内审稽核部门要对整体案防工作情况、案防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促进内控管理自我完善。
第三十三条优化检查方式,可采取整体移位、突击检查等形式开展检查。
合理设定突击检查频率、覆盖范围、延伸要求、工作方式及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加强对基层网点和一线柜台的突击检查。
第三十四条重视社会监督。
通过多种方式与客户建立独立的信息反馈渠道,实现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
第八章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五条建立案防评价制度。
对各部门、分支机构案防工作进行考核,并作为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考核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案防工作组织及质量、内控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内审监督、案发情况、责任追究和整改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建立有效的违规及案件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认定与追究,严肃处理违规失职人员,发挥违规惩戒的警示作用。
第三十七条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控制,业务条线管理、合规管理、内审稽核等负有检查职责的部门对具体发案业务已做过专项检查或审计,应发现未能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后未及时报告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总行法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xx银行案件风险信息报送表
2.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3.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4.案件信息确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