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对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第1321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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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对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第1321号建议的答复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财建主[2017]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5.02
【实施日期】2017.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对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第1321号建议的答复
(辽财建主〔2017〕6号)
王金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资源枯竭型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省财政对抚顺市资源枯竭转型等方面的支持
抚顺市作为我省典型的资源枯竭地区,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十分关心和关注抚顺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省财政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精神,不断加大对抚顺市的各项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帮助抚顺市加快经济转型,接续替代产业不断壮大,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是资源枯
竭城市转移支付。

省财政从2007年起实行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政策,2009年-2016年八年间,省财政共计下达抚顺市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42.3亿元,用于社会保障及民生、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等方面,缓解了因资源枯竭而积累的社会矛盾,切实减轻了转型的压力。

二是资源枯竭转型基金。

根据《辽宁省资源枯竭地区转型基金管理办法》(辽财预〔2013〕720号)。

2013年以来,省财政共计下达抚顺市资源枯竭转型基金0.6亿元,用于全面推进资源枯竭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改善生态环境。

三是均衡性等财力性转移支付。

省财政在测算均衡性转移支付时,已经考虑资源枯竭因素,加大资源枯竭地区财力缺口,从而增加对资源枯竭地区的均衡转移支付补助规模。

2016年,省对抚顺市均衡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财力性转移支付规模达到16.7亿元,比上年增长51.9%,此项资金主要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极大缓解了抚顺市财政收支矛盾,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财政支付风险,实现全年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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