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门安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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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门安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治安管理工作的规定》,为维护单位大门的安全和秩序,规范管理和加强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的大门安检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

第三条大门安检工作是指对出入单位大门口的人员和物品进行检查,确保单位内部安全与秩序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

第四条大门安检工作由单位保安人员和特定的安检人员负责执行,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检管理制度,加强安检力量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安检效率和水平。

第六条大门安检管理制度是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确保大门安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大门安检原则
第八条大门安检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严格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大门安检工作应当依法行政,确保检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得滥用职权。

第十条大门安检工作要科学有效,确保人员和物品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大门安检工作要注重人性化服务,提高服务意识,做到礼貌、耐心、细致。

第三章大门安检流程
第十二条大门安检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准备工作:安检人员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设备和工具的正常运转。

(二)迎宾问候:安检人员热情接待进出单位的人员,询问来意。

(三)安全检查:对进出单位的人员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四)放行程序:安检合格的人员和物品放行,不合格的进行处理。

(五)工作总结:安检人员对当天的工作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安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程序,不得有侥幸心理和漠视工作原则的行为。

第十四条大门安检工作要注重团队合作,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要紧密配合,确保安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大门安检要求
第十五条进出单位的人员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如工作证、学生证等,如实告知来意。

第十六条进出单位的人员必须接受安检人员的安全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十七条进出单位的物品必须接受安检人员的检查,如实配合安检工作。

第十八条进出单位的人员和物品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违者将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进出单位的人员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如毒品、枪支等,违者将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进出单位的人员应当服从大门安检人员的管理,不得有挑衅、辱骂等行为。

第五章安检设备和工具
第二十一条安检设备和工具是大门安检工作的重要保障,必须定期检验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安检设备和工具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安检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安检设备和工具的使用方法,确保安检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第六章安检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安检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安检培训,提高安检技术和知识水平。

第二十五条安检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模拟演练,不断提高安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安检人员必须参加安检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大门安检工作。

第七章违规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严厉处罚,直至终止合作关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单位管理部门,如有变更或补充,须经单位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大门安检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认真遵守,确保大门安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各单位能够重视这项工作,共同维护单位的安全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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