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产权登记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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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产权登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产权登记管理,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范围包括,集团及集团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子公司(企业)以及集团及各级子公司(企业)投资参股子公司。

实际控制权,是指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不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章程、协议、董事会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且其他股东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第三条集团产权管理部负责集团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审查并向省国资委报送产权登记资料,对集团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第四条各子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专职负责股权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本企业的产权登记及相关产权信息的报送工作。

第二章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六条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通过集团产权管理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省管企业或省直主管部门有关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加盖省管企业或省直主管部门的公章);
2、企业填报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四份;
3、企业填报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状况补充资料》和《企业长期投资情况》各一份;
4、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有关企业成立的证明(1990年以前成立的企业,提交企业演变过程的说明);
5、批准设立企业时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或其它会议纪要;
6、企业章程;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最近一次的企业验资报告;
10、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有关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1、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资料、文件;
12、企业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时,有产权变动行为的,需提交产权变动行为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13、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4、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表、证复印件;
15、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七条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通过集团产权管理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省管企业或省主管部门有关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加盖省管企业或省直主管部门的公章);
2、企业填报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四份;
3、企业填报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状况补充资料》和《企业长期投资情况》各一份。

4、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5、批准设立企业时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或其它会议纪要;
6、企业章程;
7、企业验资报告;
8、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表、证复印件;
10、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集团产权管理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改变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省管企业或省直主管部门有关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变更产权登记的申请(加盖省管企业或省直主管部门的公章);
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证;
3、企业填报的《企业国有资产变更产权登记表》四份;
4、企业产权变更行为的批准文件;
5、出资企业关于企业产权变更的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产权变更企业关于企业产权变更的股东大会决议或其它会议纪要;
6、企业变更前、后的章程;
7、变更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变更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有关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0、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更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11、新增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12、新增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表、证复印件;
13、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合同》和产权交易凭证;
14、涉及职工安置的企业,需提交职工补偿金发放明细表;
15、企业改制后,涉及拖欠集团公司或投资企业债务的,需提交还款协议书和担保协议书;
16、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集团产权管理部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三)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第十一条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省管企业、省直主管部门或企业破产清算机构有关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加盖省管企业、省直主管部门或企业破产清算机构的公章);
2、企业填报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四份;
3、企业国有资产占有(或变更)产权登记表、证一份;
4、批准产权注销(解散、撤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5、出资企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注销的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注销企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注销的股东大会决议或其它会议纪要;
6、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7、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合同、交
易凭证;
8、涉及职工安置的企业,需提供职工补偿金发放明细表;
9、企业改制后,涉及拖欠集团公司或投资企业债务的,需提交还款协议书和担保协议书;
10、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境外企业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产权登记程序
第十三条集团所属各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向集团产权管理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章考核
第十四条集团所属各企业产权登记具体承办人员每年应按照要求向产权管理部报送产权登记年检材料,配合产权管理部做好省国资委组织的产权登记年检工作。

未按要求办理产权登记的,产权管理部有权对其分管领导和责任人提出批评。

第十五条集团产权管理部每年按计划组织检查各子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对具体工作人员有建议考核权,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工作人员有权建议调岗。

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工作人员有权建议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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