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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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1.托运人必须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2.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必须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或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证明文件。

3.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须向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的县级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提供给承运方

4.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5.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6.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化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国家规定对所托运危化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遵守的规定

1. 身份合法。应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

2. 要建立用户档案(一户一档),严格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和核准,认真记录销售台帐。

一是要严把用户资质审验关,对身份不合法、手续不健全的一律不得销售。二是要严把车辆及人员资质审验关。在开据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资质证件、驾驶人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危货道路运输证》、罐体检测报告,并登记和留存复印件。要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危化品警示灯具和标志是否齐全有效。三是要建立销售台帐。对购买方、车辆及人员信息和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详细记录。

3. 严禁超装、混装。杜绝“三个超过”(处罚5-10万/次)

所装载的危化品不得超过挂车的核定载质量;

装车后的挂车总质量不得超过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

装车后的车辆总重量不得超过核定的车辆总质量。

严格按提货单据载明品种、数量和对应车辆实施装载。

4、提供“一书一签”。

生产、经营企业应提供与其生产危化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化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上粘贴或拴挂与包装内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一书一签的内容要符合国家规定,并及时修订。(可处5万,拒不改正的处5万到10万)

5.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时,还要把握几点:

一是要查验对方的是否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证或证明文件。不得向无上述许可证或证明文件的,以及个人(剧毒农药除外)进行销售。通过道路运输的,还要查验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二是要对剧毒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及管理人员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局和公安局备案。并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发现丢失、被盗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三是销售时应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以及所购买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及相关证件复印件要保存至少一年。四是销售和购买单位要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品种、数量、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局。五是不得出借、转让。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证或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报所在地县级公安局。

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处罚10万到20万)

7、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应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处置方案要报所在地县安监局和工信局、环保局和公安局备案。(处罚5万到10万;可处1万元,拒不改正处1万至5万)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1.承运人必须取得交通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2.承运人必须定期将运输车辆、运输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为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识》(GB13393-2005)要求的标志灯、标志牌;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还要安装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的安全标示牌。

3.承运人必须为运输车辆配备押运人员。驾驶人和押运人员应经交通部门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并随身携带上岗证件。

4.承运人应查收托运人提交的承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品名、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电话等材料。不提交的,不得承运。

5.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承运人必须向托运人索取公安部门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6.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和押运人员必须在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7.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并随车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车辆(包括运输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定期检验合格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本单位

负责人姓名、托运单位名称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材料。

8.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9.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剧毒化学品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向本单位负责人、托运人报告,并及时采取一切可能的应急处置和警示措施。

10.运输剧毒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的车辆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无法正常行驶时,驾驶人、押运人员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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