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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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新规范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在借鉴和吸收我国已有的无形资产准则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对无形资产核算的会计规范作了许多方面的新规定。本文主要从研究开发支出的处理、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以及无形资产的减值处理等方面,谈谈新准则作出的新的会计规范。

一、研究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对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的会计处理,这是新准则的一项重要变动。这种变动,既解决了我国以前对其正确处理所存在的争论,又弥补了原准则在这方面所作规定的缺陷。

首先,新准则将原准则所称的研究开发费用改称为研究开发支出,这更符合会计逻辑和认识。从会计上讲,有了支出才会有费用,但支出并不都会形成费用,因支出既可费用化也可资本化;而对费用而言,则无费用化与资本化之说。

其次,原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的规定过于狭隘,使谨慎性原则的运用过于谨慎,导致无形资产的价值被严重低估。原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严重忽略了研究开发支出还存在可以资本化的情况,导致资产价值被低估。

在借鉴相应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按新准则的规定分别进行处理: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若同时满足第9条所规定的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即将其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也就是说: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仍按原准则的规定进行费用化处理;而对于其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符合新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则应进行资本化处理,否则仍进行费用化处理。新准则的这一规定无疑比原准则科学得多。因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其最大的特点在于探索性,已进行的研究项目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会否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该阶段的支出不能资本化自然是合理的。而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发阶段,是指已经完成了研究阶段的工作,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之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它的最大特点则是,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企业很可能因此而获得一项无形资产。最终能否将该阶段的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那就取决于前面提到的新准则规定的条件能否得到同时满足。

最后,新准则要求企业在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的支出与开发阶段的支出时,应当根据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与开发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确定。对此,新准则的应用指南通过例举的方式,列示了两个阶段的相关活动,以供企业实际区分时参考。若两个阶段的支出无法区分的,应当按照新准则第6条的规定,将所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全部费用化,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这是无形资产后续计量中的一个主要问题。从新准则对此所作的新规定来看,是要求企业将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完全等同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以此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首先,新准则第16条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将无形资产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同时,在第17条与第19条中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地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而只计提减值。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是指无法预见其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的无形资产。

其次,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新准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核心是:(1)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的数量,并规定其价值摊销“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它没有强调原准则中按照法律规定年限摊销的做法,显得列符合实际工作中具体情况。至于如何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年限,新准则的应用指南作了详细的说明,笔者在此不赘述。(2)根据无形资产经济利益的预其实现方式选择其价值摊销的方法。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方法既可以是直线法,也可以是加速摊销法,但无法可靠确定其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它改变了原准则一律“分期平均摊销”的做法,使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更为科学,以体现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3)确定应摊销的金额。新准则第18条规定,“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经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并具体规定了预计残值如何确定。它提出了“预计残值”这一新标准,使新准则比原准则更为周密、细致。(4)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以适时对其进行调整,以合理确定损益。同时还规定,“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以正确进行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

最后,从新准则的应用指南在会计科目中设置了“累计摊销”这个一级科目来看,进行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账务处理应为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以体现价值摊销后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前作成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是冲销而不是摊销无形资产的价值,“无形资产”科目反映的是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这样处理显然是不科学的。

三、无形资产减值计提的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不但包括其价值的摊销,还有其减值准备的计提。根据新准则第20条规定,无形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减值准则)的规定处理。需要说明的是,减值准则的适用范围

是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以及合并形成的商誉。

根据减值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减值准则第6条的规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因为,资产出现减值迹象后,企业对其的处理无外乎有两种方式:处置和继续使用。究竟选择哪种方式,通常的思路肯定是选择能为企业带来较高收益的方式。处置收益就是可变现净值,即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继续使用收益就是未来现金流量。所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就应是二者中的较高者。但应注意,减值准则在第7条同时规定,上述二者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无论另一项是高于或是低于该项,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

在进行完上述减值测试后,按照减值准则第四章的规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资产减值准则第17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因为,公允价值很大程度上是靠人为判断,在我国现阶段可以说还无法做到真正公允,若允许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话,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况就会屡屡出现,导致企业的损益反映不实;再有,长期资产往往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较大,如允许其转回,以此进行利润的人为调节对损益的影响就会加剧。所以,减值准则规定本准则所涉及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就不允许转回。减值准则的这项特别规定,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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