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3.08
•【字号】丽政发[2004]13号
•【施行日期】2004.03.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丽政发〔2004〕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3]178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安置部门,要结合今年安置任务繁重的严峻形势和退役士兵的特点,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向广大退役士兵讲清国家改革建设的形势,讲清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重要意义,讲清退役安置的政策规定和当地安置情况,引导退役士兵特别是因部队调整精简提前退役士兵,把退役返乡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联系起来,让他们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增强他们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
二、加大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就业力度。
有关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状况。
各区、
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按照“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5‰的比例或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按1人安置”的规定,科学合理地编制安置计划。
各区、县的安置计划报经上级政府批准后,必须于2004年5月10日前下达执行,确保7月31日前全面完成安置任务。
所有行业和单位都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
对安置到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有条件的区、县可按当地自谋职业两年退伍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的50%发给接收单位,作为为其交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的费用,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各区、县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退役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
社会公益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
用人单位完成安置计划确有困难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每少安置一名退役士兵,一次性缴纳5万元转移安置金的办法,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对拒绝和变相拒绝接受安置退役士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三、做好提前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对提前退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按时接收,纳入2004年安置计划。
其中,对服现役满1年的退役义务兵,按照服现役期满退役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安置;对服现役满9年的退役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退役士官的有关规定安置。
四、继续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最近,省政府以规范性文件下发了《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省级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问题的通知》、《关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对退役士兵报考我省
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优待的通知》等文件,为进一步促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了必要条件。
各区、县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大工作力度,抓好有关政策规定的落实,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丽民发〔2003〕30号文件精神,合理安排安置经费,按照各区、县已经出台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五、抓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
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方面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他们的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并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转业士官的教育培训由省政府安置办公室负责,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的教育培训由市、区县安置部门负责组织,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解决。
六、严格控制城镇征兵比例,规范优待安置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规定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征集新兵,不得突破。
对非农户口青年占用农村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得发给《优待安置证》,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优待安置政策。
《优待安置证》不得跨区、县使用。
七、继续全面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包底安置”的办法。
为保证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各区、县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全面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包底安置”办法。
为使优秀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各地应注意将“考试考核评分”与“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包底安置”结合起来,以体现国家对立功受奖人员、伤病残士兵、高级士官和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退役士兵的特殊照顾。
各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积极参加退役士兵供需见面会;凡接到通知不参加供需见面会的单位,按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处理。
八、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服务工作。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九、加强领导,确保安置任务按时完成。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做好安置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有利于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出发,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职能作用,切实抓紧抓好。
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已作了新的调整,没有成立安置领导小组的区、县要尽快成立。
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2004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对档案中没有《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对立功人员必须同时具备:“立功证书”、“立功奖章”、“立功通知书”、“立功登记表”和“立功喜报”,缺一不可;对伤残人员必须进行身体复查,报省民政厅重新登记,确定伤残等级)、对非农户口青年占用农村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准纳入城镇安置;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县不能参加双拥模范城(县)的申报;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县,按《责任书》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OO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