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柑橘种苗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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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柑橘种苗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0
【实施日期】2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柑橘种苗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年)
重庆市农业局:
为加快推广三峡库区柑橘无病毒容器苗,发展优质柑橘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库区经济发展,中央财政安排三峡库区柑橘种苗补贴项目。

为规范资金使用,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三峡库区柑橘种苗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三峡库区柑橘种苗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广三峡库区柑橘无病毒容器苗,发展优质柑橘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库区经济发展,中央财政安排三峡库区柑橘种苗补贴项目。

为规范资金使用,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柑橘种苗,是指柑橘无病毒容器苗(无特别说明时,包括柑橘无病毒接穗),育苗规程及质量控制执行GB9659-1988《柑橘嫁接苗分级及检验》和GB5040-1985《柑橘苗木产地检疫规程》。

具体苗木级别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部备案。

鼓励供苗单位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农业部根据全国柑橘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项目计划,下达补贴面积和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柑橘产业发展规划,确定项目县,统一招标供苗单位,监督指导供苗单位生产供应种苗。

第五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统计农民种植柑橘的区域、品种和数量,按村分户建立种植档案,分解落实补贴面积,核准种苗购销合同,组织技术服务。

第六条省级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项目情况纳入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范围。

补贴种苗品种和数量的确定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严禁强迫命令、非法干预。

第二章项目区和供苗单位条件
第七条项目在重庆市三峡库区或库区移民安置地区实施。

项目区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全国柑橘优势产业带规划区域和地方柑橘产业发展规划区域。

(二)果园集中连片,排灌设施完善;土层贫瘠的,要完成改土。

建园标准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三)地方政府重视发展柑橘产业,农民有种植柑橘的积极性。

(四)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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