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过度医疗”的现象,谈谈对卫生法基本原则的认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过度医疗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虽然过度医疗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条款从正面强调了合理医疗、规范医疗,对过度医疗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表述,说明治理过度医疗有法可依。
诊疗活动不能突破规矩
从法理视角审视,过度医疗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诊疗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并具有诊疗目的不正确、消耗医疗资源过度、超出个体与社会医疗保健的理性需求、造成患者人身过度伤害或财产过度损失等情形之一的行为。引发过度医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医疗机构的逐利性、医务人员的趋利性、防御性医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师具有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可见医师的诊疗权利不是无限的,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必须有根有据,不允许无依据的不必要诊疗。
而过度医疗的概念是什么呢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或者说,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简单说,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医疗不是诊治病情所需,起码不是诊治病情完全所需。过度医疗是与道德相违背的,是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所被禁止的。
所谓公平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以便每个社会成员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合理配置可使用的卫生资源。公平不是一个单一的、有限的目标,而是一个逐步改善的过程。
4.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本质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它是世界各国卫生法公认的目标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人具有社会性,要参与社会的分工和合作,所以,就要对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个义务就是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社会健康利益。
刑事责任在过度医疗中,医务人员如还涉及收受财物并达到一定金额的,则属于犯罪行为,理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了规定,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对受贿罪进行了规定,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同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均为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可见,在医院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在过度医疗中收受他人财物并达到5000元以上者,将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相应会被检察院、公安局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过度医疗违反了卫生法基本原则中的第三条,公平原。
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影响其医师定期考核。
过度医疗的危害
1,对患者权利与医务人员权利的影响
首先是对患者权利的影响。在过度医疗过程中,医生对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已经超出其实际的需要,超出了合理的“度”的范围。举例来说,一名心肌梗塞的患者来到医院进行治疗,常规的溶栓药物就可治疗疾病。在此种情况下,如若医生出于别的某些目的无视临床操作规范,或患者为确保自己的医疗安全追逐过度、不适宜但更为安全、快捷的治疗方案——直接冠状动脉介入治疗,这将会给患者的生理机能造成严重损害,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权;同时,此种治疗方法的选择,患者要为医生的医疗行为付出更多的资金,使治疗疾病的成本增多,侵害了患者的财产所有权。在此治疗过程中,如若医生未将患者疾病的真实情况全部
针对“过度医疗”的现象,谈谈对卫生法基本原则的认识
在提到卫生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时,让我们首先来看看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人们在从事卫生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各种准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卫生保护原则
卫生保护是实现人的健康权利的保证,也是卫生保健制度的重要基础。卫生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
2.预防为主原则
卫生法实行预防为主原则,首先是由卫生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次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医学。预防为主原则有以下几个基本含义:①任何卫生工作都必须立足于防;②强调预防,并不是轻视医疗;③预防和医疗都是保护人体健康的方法和手段。元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是预防为主原则总的要求。
3.公平原则
5.患者自主原则
保护患者权利的观念是卫生法的基础,而患者的自主原则是患者权利的核心。所谓患者自主原则,是指患者经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疾病的医疗问题做出合理的理智的并表示负责的自我决定权。它包括:①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及其医疗服务的方式;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某一项医疗服务;③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服务等。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患者权利保护法,但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对患者权利(如医疗权、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参与权、隐私权、申诉权、赔偿请求权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防过度三项注意
不可无视行业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中国医师道德准则》、《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规定,均要求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恪守医师的道德底线,对患者要选择适宜的医疗措施,不准收受回扣、不准违规收费、不准以商业为目的的统方等。医务人员要学习上述文件,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同时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医务人员进行廉洁行医、因病施治等七个方面内容的医德考评;对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存在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等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医德较差,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要将考评结果在单位内公示,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
过度医疗增加费用患者可索赔
民事责任患者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度医疗而增加了医疗费用,可以向医疗机构索赔,这就是医疗机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导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检查费用,患者一方有权要求医疗机构退还。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的,患者一方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是北京市医务人员过度医疗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对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同样有借鉴意义。
如实的告知或是有选择性、诱导性地告知,那么,医学专业知识缺乏的患者就无法对自身疾病选择出最合适的治疗方案,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不同程度的遭受到侵害的同时,自我决定权也受到侵害。其次是对医务人员权利的影响。现阶段,医患之间的信任危机造成患者看病要提防着医生,医生面对着频繁的医闹和人身伤害,也要时刻提防患者。如何确保万一发生医疗纠纷时自己有据可依?那就是多开检查。哪怕只是头痛发烧,它既可能是感冒、流感,也可能合并肺炎、脑炎等,就算概率很小,但有时候不做检查就不能排除,每排查一个都要付出代价。如果患者一点误诊的概率都不能接受,医生只能选择把每一个可能性都进行排查。而且,在治疗时,医生也会选择短期效果更好的医疗措施。一个感染的孩子,如果发烧不退家长就找医生算账,那么医生为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就可能选择见效更快的静脉给药,用更广谱、更高级的抗生素。无疑,在这种情况下医生选择合理的诊疗方案的权利被剥夺。 2.医疗卫生资源的严重浪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朱之鑫于2009年曾公布说:“2009年我国医疗输液104亿瓶,相当于13亿人口每人输了8瓶液,远远高于国际上2.5至3.3瓶的水平。”很多患者认为注射药物要比口服药物见效快,因此一感冒发烧就主动要求静脉点滴。其实,在口服、肌肉注射、静脉点滴三种给药途径中,风险最大的就是静脉点滴,过多注射会增加不必要的治疗风险及不良反应。由此可见,不分病情轻重的输液是临床中最常见的过度医疗。这仅是对临床用药一项治疗的调查结果,过度检查、过度手术在实际生活中也是比比皆是。而实际情况却是,我国有13亿人口,占世界人口的22%,卫生总费用仅占世界的2%,卫生资源总体不足是不争的事实。据有关资料显示:医疗机构的过度医疗导致卫生资源浪费达20%~30%。过度医疗使相当一部分卫生资源用于无效的或效益很低的医疗,而使效益较高的公共卫生保健上的卫生资源大大削弱,传染病、流行病等不能得到很好的预防和控制,严重背离了“预防为主”的医疗卫生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卫生资源的浪费既消耗了国家有限的物质资源,也增加了政府的负担,未能“物尽其用”。 3.不利于医学学科的良性发展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医生更多地是依赖各种检查设备,血常规、CT、造影、核磁共振随手就开,患者变成了被各种化验单、检验报告单堆砌而成的“电子患者”,而对疾病诊断所应遵循“望、触、叩、听”逐渐地被医生束之高阁。医生只是通过各类的报告单为患者诊断疾病、治疗疾病,而不是通过“望、触、叩、听”的技术诊断。医学科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医生如果只是一味地借助仪器才能为患者进行诊断治疗,而不是凭借自己的动脑、动手能力为患者诊治,医生自身的临床经验将如何积累,整个社会的医学发展前景又将在何方。医学的发展需要有医疗技术的创新能力,而临床医生的经验积累是医学创新的基础之基础。而过度医疗势必将会削弱部分医生的创新能力,从一定程序上阻滞了医学学科的良性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