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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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6.27
•【字号】闽政[2012]35号
•【施行日期】2012.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2〕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提升利用外资规模、质量和水平,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外资结构
(一)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对投资总额5亿美元以上的在谈重大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招商经费支持;对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四市投资总额1~5亿美元的在谈重大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招商经费支持。
对引进500强跨国公司和台湾百大企业,在项目洽谈推进阶段,给予对外招商部门每个项目最高20万元的招商经费支持。
(二)经认定的鼓励类外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享受省级进口贴息资金扶持。
将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列为省“百项千亿”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支持对象,对企业购置国际先进技术设备,按购置费的5%优先给予补助。
(三)对在省内纳税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外资工业企业,以上年度为基数,分别按其地方级“三税”(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20%、25%、30%奖励企业。
对上年度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当年度“三税”比上年度增幅达30%以上的外资工业企业,其新增“三税”30%以上部分,按其地方级“三税”新增部分的30%予以奖励。
以上奖励,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四)国家、省关于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科技发展及总部经济的扶持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
二、拓宽引资方式
(五)鼓励省内企业主动承接境外优势产业资本和财务资本的并购。
每年精心筛选推出一批融资额超千万美元的重点企业,对企业开展资产评估和制订商业计划书等前期费用给予50%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
(六)引导境外上市企业以设立投资性公司和创业投资公司的方式返程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鼓励外商以持有的境外合法人民币出资。
(八)支持外资企业以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外债以及外商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增资扩股,对上述新增的注册资本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和企业注册登记费。
对促进企业增资扩股的对外招商部门按企业实际增资额的2‰给予奖励。
三、加强要素保障
(九)将符合省重点项目入选条件的外资项目纳入或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优先给予要素保障。
对鼓励类外资项目,优先保障供地,并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对重大项目使用林地、海域及围填海计划指标给予倾斜。
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利
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十)省级(以上)开发区应优先安排外资项目,其中,台商投资区应优先安排台资项目。
(十一)对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以吸收外资为目标的招商局、投资促进局等专业化招商机构,省里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十二)对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创业英才,符合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条件的海外人才,以及联合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引进的境外技术专家,建立人才联系服务制度,积极为其在闽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优先办理来华签证函电、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等,协助办理延长来华停留签证手续。
对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海外人才,推荐其参加省“友谊奖”和国家“友谊奖”评审。
四、提升服务水平
(十三)扩大设区市审批权限。
从2012年7月1日起,赋予各设区市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资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允许类外资项目审批权。
(十四)进一步改进外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提高服务效率。
(十五)对依法经营,但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资企业,允许适当延长出资期限。
(十六)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
发改、经贸、外经贸、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林业、海洋渔业、外汇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指导,提前介入、靠前服务,全力推进外资项目快速落地。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创新思路、完善服务,相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