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业权委托评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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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业权委托评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9.07.03
•【字号】新国土资办发[2009]86号
•【施行日期】2009.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业权委托评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国土资办发〔2009〕8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加强对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规范矿业权评估机构从业行为,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厅制定了《自治区矿业权委托评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经厅2009年第6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该《办法》印发执行。

附件:1、自治区矿业权委托评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自治区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及评估报告备案程序(略)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自治区矿业权评估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规范矿业权评估机构从业行为,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和《土地市场和矿业权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08〕228号)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的矿业权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评估是指矿业权评估机构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对约定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凡具备国土资源部颁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并在疆成立分公司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均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矿业权评估业务。

第四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在疆从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在疆从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信用档案,并定期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对矿业权评估机构信用情况进行公告。

第五条在疆开展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供下列资料:
(一)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复印件;
(二)在疆注册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其它相关证明、资料。

分公司及从业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告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第六条矿业权评估项目,原则上每月组织委托一次,并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发布公告,评估机构按公告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参与委托活动。

第七条矿业权评估项目在提出申请的评估机构中采用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并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公告7日。

评估机构与评估项目的矿业权(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经公告无异议的评估机构需在5日内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签定评估合同,逾期未签订的视为放弃,评估项目延至下批次委托。

第九条矿业权评估费按《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评估管理规定》(新国土资发〔2007〕572号文)执行。

第十条评估机构按合同要求按时提交矿业权评估报告,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合规性审查通过后,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在疆从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本年度的矿业权评估工作总结。

评估工作总结应包含机构在疆工作开展情况、自律情况、委托评估报告及其它评估报告目录。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对评估项目中不应公开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在疆从事矿业权评估活动五年。

(一)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利用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允许他人借用评估机构资格或名义执业的;
(四)评估机构与矿业权(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隐瞒不报的;
(五)弄虚做假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
(六)无故放弃委托评估项目的;
(七)擅自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应公开内容造成后果的;
(八)全年提交的委托评估报告中有30%以上(含)不能一次性通过合规性审查的;
(九)一份报告连续修改三次未通过合规性审查的;
(十)矿业权评估机构年检不通过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在疆从事矿业权评估活动三年。

(一)一年内累计二次提出申请却未参加摇号委托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交评估报告的;
(三)全年提交的委托评估报告中有15%以上(含)评估报告不能一次性通过
合规性审查的;
(四)评估报告公示期间,社会公众对报告提出意见,经核实,对评估结果有一定影响的;
(五)被矿业权评估协会给予限期整改、劝戒、警告、内部通报批评的;
(六)不按期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的。

第十五条各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矿业权评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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