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土地承包权长期化的一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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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土地承包权长
期化的一种模式
摘要: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当前符合我国生产力水平的土地经营模式,可是在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土地承包权如何进一步长期化是目前急需考虑的问题。

本文提出了土地长期化的一种模式----家庭永包制,同进对家庭永包制的概念、特点和运行机制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家庭永包制家庭承包责任制
中央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提落发庭承包土地长期化的问题,各地农人是翘首以盼,可是承包土地长期化,选择哪一种模式较好呢?笔者以为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是家庭经营土地长期化的一种较好模式。

本文就对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进行一些探讨。

一、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概念、特点和理论依据
(一)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概念
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是以一按时点的人口为依据,把土地资源的利用权按人口平均的、永久的承包给农户,国家对农户提出必然的责任要求,换句话讲确实是以农户为大体单位进行“永包”,同时农户负有必然的社会责任。

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
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权的期限,扩展土地承包权的内容,强化承包权的财产权和分派权的一种土地承包长期化的经营模式。

(二)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特点
一、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权利规制。

一是利用权永久性占有。

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最大特点确实是土地利用权永久性占有。

二是承包权能够与利用权统一于农户,也可能单独存在,其单独存在就表现农户的生存就业保障权利。

三是农户对土地具有必然的处置权。

这种处置权不是土地非农化的处置权,而是农户转让土地利用权和承包权的权利。

二、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利用约束。

一是土地用途约束。

永包的土地必需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的规定,依照依照规定的用途利用,不能转为工业用地和房产开发等非农用地,永久性耕地绝对禁止改变利用方向。

二是权利人的条件约束。

永包的条件必需是集体的成员和具有必然民事行为的农人。

3、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义务要求。

一是生产责任。

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要求土地必需有必然的生产责任,永包的条件是每一年要有必然的生产功效基数,而且要随着生产力的进展而慢慢递增。

这主若是避免土地任意抛荒。

如不能达到合同的要求,集体经济所有者或土地的
终极所有者能够依法收回。

二是税收责任。

永包的土地必需按要求交纳土地利用税(或租金)、土地增值税和生产经营中的各类税收,拖欠税金,集体或国家能够终止永包关系。

(三)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理论依据
一、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符合物权法的产权二重分离的原那么。

在物权法上,所有权与利用权分离是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弄活财产利用权的条件下产生的。

市场经济越发达,越成熟,利用权就越重要,利用权的相对独立性就越强。

这是物权转变的一种大体趋势。

我国地权的进展也应适应这一进展趋势。

土地永包制正是这一原那么的表现。

在永包制下土地终极所有权属于乡村集体,利用权永久承包给农户,所有权与利用权适度分离,在这种分离的形式下强化了土地利用权,淡化土地所有权,符合地权进展的趋势。

淡化土地所有权并非是不是定、贬低所有权,只是为了加倍突出利用权的作用。

二、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符合土地资本二重性的原那么。

土地对乡村集体而言具有终极所有权,是资本。

资本的本性决定了要追求利润,既然土地对集体来讲是资本,那么投资(永包)给农户后,乡村集体不能收回,可是能够回购,能够在国这有宏观政策的指导下监督利用。

乡村集体把土地资本投资给农户,土地利用权作为永久利用的生产性资源,又是资产,既然是农户的自有资产,农户就有置换、盘活的处
置权,这就创新了农户之间的市场机制,解决了土地利用权流转的理论障碍。

3、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符合法人财产权的大体准那么。

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不是土地私有制,因为土地所有权还在集体或国家手中,农人仅拥有类似公司企业一样的法人财产权,就如土地是所有权主体的一种资本一样,对农户进行投资,所有者享有获取盈利和土地增值的权利,也享有土地最终所有权,可是只要承包经营者不违背法律或国家规定的产业政策,所有者就不能够收回这种投资。

承包者拥有永久的利用权和在法律规定内的处置权。

这与公司制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利有异曲同工之妙,大体上符合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大体准那么。

二、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是社会生产力进展水平决定的
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是符合我国现有的生产力水平和制度的实际需要,而家庭永包制那么是对承包责任制时限的永久延伸,因此,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也是由我国此刻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承包土地长期化的经营模式。

一、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由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的。

一方面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城市二、三产业不发达,还不能知足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需要,另一方面我国人口总量大,而且农村人口在总人口
中所占的比重大,这就决定我国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任务、压力相当大,这就要求土地必需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承担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而不能一下子全数放开土地市场,或将土地私有化,不然将会有许多人失出就业生存保障,反而会阻碍整个社会进展。

这就决定了土地家庭经营是一个长期趋势。

家庭经营的长期性与土地承包经营的短时间性和契约的不稳固性,就要求土地承包权长期化,以适应生产力进展的需要。

因此,当前的国情确实是土地既要家庭经营,经营权又要长期化,较好的方式确实是选择土地家庭永包制
二、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由我国过去的进展所决定的。

因为过去我国为了进展工业,采取以捐躯农业和农人的非均衡进展战略,农人的各类社会保障基金都用于扩大再生产,农人没有成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国家目前也没有能力拨出必然的资金帮忙农人成立保障资金,社会保障只能从土地上想方法。

因此,在农人没有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形下,土地承载必然社会就业和保障功能是我国过去高积存、低消费的分派模式所决定的。

3、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是农业渐进改革的方式决定的。

我国的地权改革是渐进式的增量改革,这种改革就决定了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必需又一个较的进程。

土地经营的层次和经营模式确实是由这种改革的方式所决定的,土地承包的期限只能慢慢延长。

在改革的效率上,遵循帕累托改良的要求,这就要求我国的土地制度要在不阻碍社会稳固
和进展速度、整体效益的前提下慢慢改革,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开始是一个大多数人都能同意的模式,在通过二十连年的试探后,再进一步延长土地的承包期限,可不能引发太大的争议和阻力;在改革的途径上是先易后难,由于我国长期受公有制的阻碍,土地物权化难以一下子同意,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土地物权化是一个慢慢完善的进程,因此土地也只能随着土地物权化而由低级向高级慢慢流转,这就决定在制度选择上只是先选择非物权化的家庭承包经营,再过渡到物权化的废话永包制;在改革的策略上,是增量改革和边际革命的方式,这就决定了土地权利完善也是一个渐进的进程,土地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也只能以慢慢淡化,而不能一下子取消,土地的生产要素性质也需要慢慢恢复。

五、家庭永包制是农人对体制创新的“内生”需求。

我国最初的改革方法,即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实是农人“内生”要求的结果。

家庭永包制也是由于农业市场化进程中存在土地所有权交易障碍(因为我国规定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不许诺生意)和农人对承包土地的预期不足,而又阻碍农业市场经济体制和土地生产要素性质的关键问题,才内生出了对家庭承包责任制长期化的要求。

六、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是土地流动的“内生”需求。

因为我国在土地所有权与利用权之间增设了土地承包权,这就使行土地利用权的流动有两种情形,一是土地承包权和利用权同时转让,这种情形确实是
咱们平常所说的土地转让,它能够弥补所有权不能流转的缺点。

尽管承包土地能够流动,可是承包利用权的商品性、价值性和财产性却至今尚无定论。

另一种是只转让土地利用权,即土地在所有权与承包权分离的基础上,再进行第二次两权分离,承包农户保留承包权,转让土地经营利用权,其转让不超过第一次承包的期限,承包农户仅以一纸契约取得土地报酬,这种报酬如何支付,其存在的理论依照是什么并非清楚,也没有任何文件标准。

若是是生存、就业和社会福利功能的表现,没有法律依据。

若是是“租”的性质,其财产性又不明确。

因此,土地双重两权分离的理论基础不充分使承包土地的财产性质受到了制约,而此刻土地流动又是目前农村制度需要解决的最大难题,也就说土地流动的相关制度是市场及其微观主体的最需要的制度,因此家庭永包制是土地流动的“内生”需求。

三、推动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现实意义
农村土地永包制使土地经营模式有了比较准确的进展方向,是对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创新,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比较完全的解决了农业进展的土地制度供给瓶颈,提高了农人对土地的预期。

农村土地经营模式从家庭承包责任制向家庭永包制过渡对完善农业经济制度,推动农村土地市场化有不可估量的意义。

一、农村土地永包制是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重大冲破。

家庭永包制
继承了家庭承包制的合理“内核”,即以家庭为单位,确保了农人的就业生存保障的权利。

能够说具有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特点。

可是又冲破了家庭承包制的范围,农人的承包权不是临时性的、短时间性的,而是长期占有,是对家庭承包权承包期的无穷延伸。

二、农村土地永包制降低了交易费用、治理费用和磨擦本钱。

由于乡村集体与农户之间的行政关系变成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有关土地利用的委托代理关系,按期契约变成了一次的契约,节约了谈判本钱和契约本钱,减少了集体与农人的讨价还价的时刻和本钱;减少了集体那个本身就不存在的经营单位,经营边界缩小,进而减少了时期性分派费用;由于农户与集体之间的上下级行政关系变成了土地所有者与土地利用者之间的关系,集体只负责土地的利用和土地经济实现形式的实现,没有必要再对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治理,减少了集体的治理费用。

3、农村土地永包制提高了农人的预期,投资收益内在化。

由于土地变成“自己的”,农人就可不能再担忧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后,不能及时收回土地收益。

这就为农人进行长期投资提供了动力机制和收益保障机制,也确实是土地的收益内部化。

因此,农村土地永包制就解决了农人不敢投资和土地投资不足,肥力日趋递减的趋势。

4、解决了土地流转的难题。

在家庭承包制下,承包土地流转有一个难
题,即承包农户既不是土地所有者,也不具有必然的物权,什么缘故能够进行有偿出售的问题。

而家庭永包制下这一难题就迎刃而解,因为在永包制下,土地在必然程度上确以为农人的财产,是财产就必然有必然的价值,从而承包者就能够够对其出售。

五、为农村吸纳社会资金制造了条件。

在土地永包制下,土地变成了真正的生产要素,而且土地仍是不动产,因此具有保值、增值功能。

因此,许多投资于股票、存款和债券的资金就会转向投资于土地,这既解决了农村投资长期不足的问题,也扩大了土地流动的范围,提高了土地流动的成功率,提高了土地流动的频率和速度,增进了农村地产市场的完善。

四、创新适应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的相关制度
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是继中国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二十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期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以来的第三次土地制度大变革,这一制度的变迁需要其相关制度与之配套。

一、制定土地财产法,明确承包土地的财产权。

个人财产权的法制化与延续性是西方国家繁荣强盛的全然缘故。

在中国如此一个不过重视产权,没有保护产权适应的国家中,只有确立土地财产权的法律依据,才能保证农业资本的扩张和积存,才能取得农村社会进展的永久动力。

据此,应制定《土地财产法》,或在宪法中明确集体所有土地的农人承包利用权和承包权是一种财产权。

农人所拥有的集体所有的承包利用权是农人以合同契约形式取得的一种财产权,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农人所占有、经营、利用,其产品为农人所支配,在规定的利用期限内能够继承、再租赁、赠予、拍卖、抵押、入股。

使农人的土地财产权在长度、广度、独立性和确信性上保障。

二、所有权慢慢由集体所有向国家所有转变,提高土地市场化配置效率。

在承包权由按期变成永久后,所有权应适应这一转变,由集体所有,变成国家所有,集体能够作为国家土地治理的代理人。

因为若是在土地永久化后,土地还由国家所有,土地就无法进行社会化配置,跨区域流动还存在许多障碍。

从事实上看,当前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在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权的表现确实是经济实现形式即收取提留和鉴定承包合约,集体没有最终处置权,因此集体也只是名义上的所有者,或说所有权的代理人,真正的所有者仍然是国家。

当土地承包权长期化以后,集体也不需要鉴定合约了,其所有权主体地位加倍名不符实了,不名正言顺如回归土地代理人的位置,又符合地权的进展趋势,而且还有利于土地治理和土地生产要素在社会范围内发生作用,能够加倍有利于爱惜农人的承包权。

3、成立土地保障的替代机制,慢慢还土地生产要素性质。

要踊跃而稳妥地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慢慢将农村的社会保障由依托承包
地转变成依托社会和制度。

采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农人志愿”的原那么,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地兴办养老、医疗、生育、伤残等保险。

途径是先通过成立“承包地+个人帐户”的双重社会保障制度,积存社会保障基金,在积存必然的资金后,承包地的保障功能慢慢退出,即将“承包地+个人帐户”的双重保障体制向单纯的“个人帐户”式的社会保障制度转化,还土地以正常的生产要素性质,尽可能的发挥土地的经济功能。

4、农地承包权证券化,加速土地利用权市场化。

土地承包权的财产性质与一样有价值的财物有所区别,由于固定性,且难于分割携带,其流动范围、速度、方式都受到限制。

这就要求对土地流动的载体进行创新。

8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上显现了融资方式证券化趋势。

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不动产证券化的历史都在20年以上,我国要保证农人的土地财产权犁实现,增进农地承包利用权市场化和流动化,必然要走农地证券化这一条路,推行土地承包权和利用权证制度。

利用权的标的只是地表及地表附属物。

确信初始利用后,给利用者颁发《土地利用权证》,以保护农地利用权的权威性、严肃性,使利用者有较完整意义的利用权,利用权证在承包时一次性签发,作为土地互换的媒体土地实物交易。

一样以1亩为单位(类似股标1元1股),许诺承包期内在利用权市场上收交易,土地利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随券持有人(证券持有人交易时要在土地治理机构过户记录)进行流动。

土地利用权证的所有者,又要将土地委托、租赁给农户经营,也可抵押、
入股,实行利用权的二次分离,土地利用权证交易实行权属记录制度,对权属变更进行监督,依照“认地不认人,地证合一”的原那么,集体所有权主体只与最后记录在册的土地产权主体发生契约的责任关系。

农地证券化是农地市场化的载体,也是提高农地配置效率的前提条件。

五、完善农村土地税制,合理分派土地收益。

一是要开设土地增值税。

增值收益应在终所有者、乡村代理人、承包农户、经营利用者之间按各自的地位、作用和投资各取所获。

级差地租Ⅱ归利用者,级差地租Ⅰ归所有者。

二是要开设土地赠与和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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