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寮案法律分析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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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
• 在国际法上, 国家司法豁免权是指, 国家不 能对外国元首、 外 交官员以及国家行为和国 家财产行使管辖.他们享受司法豁免 权。 根 据这项规则, 对于国家财产, 他国或者任何 组织、 个人均 不能在外国法院对其起诉的, 该国家财产所在国法院也不能对其行 使司法 管辖, 这就是世 界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的国 家财产的绝 对豁免原则或无限豁免原, 对于 光华寮这样的中国国家财产, 中国享有司法 豁免权, 日本法院不应通过受理起 诉或上诉 等形式 对其实行司法管辖。
• 1972年 中日建交起,意味着日本承 认中国人民和 中国政府作为 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占有中国国家的全 部财产( 包括中国的海外财 产) 具有完全的继承资格。
(3)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来看
• 根据国际法, 日本政府不得以国内法为 借 口, 拒不履行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 《 维也纳 条约法公约》 第 2 7条也规定: “ 一当事国不得援 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 而不履行条约。”
撤消对旧政府的承认
• 因此,日本法院不应受理以所谓 “中华民国” 名义提起的诉讼。
(2)审判结果违反国际法原则
• 财产继承可分为国家财产 继承和政府财产继承两 个方面。国家财产的继 承可分为完全继承和部分 继承两大类。若被继 承国的领土全部转移给继承 国, 则继承国就可以 继承被继承国的全部财产, 此谓完全继承。若被 继承国的部分领土转移或分 离时, 被继承国的国 际人格发生了部分变化的条 件下, 继承国不能继 承被继承国的全部财产, 而只能继承位于转移领 土或分离领土内的被继承 国的国家财产。新政 府的产生只是一个国家的代 表资格的变化, 而该 国的国际人格没有变化, 没有发生领土的变更, 所以不存在部分继承的问 题。
国际法知识
• 对政府的承认从严格意义来说是对新政府 的承认 ,即一国发生政变或革命的场合。依 据法律程序的政府更迭一般不发生承认的 问题 ,除非出现不承认的情况。政府承认不 涉及一国的法律人格。这是国家承认和政 府承认的区别。
国际法知识
承认的效果
1. 建立外交与领事关系 2. 立法、行政和司法行有效 3. 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 4. 撤消对旧政府的承认 5. 溯及效力
• 光华寮案审理之中,我们认为光华寮案应当 遵循国际法中的两上基本原则:其一 ,国家 财产“绝对豁免原则;,其二,政府承认和 政府继承原则。只要依照国际法原则,光华 寮必然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政府承认与继承的关系
• 政府的承认
• 政府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于别国的新政 府产生的事实给予的确认,确认新政府具 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愿意与新政 府所代表的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一 般来说,只有一个现存国家内部由于剧烈 的社会革命或政变,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 程序的政权更迭而产生的新政府才可能带 来政府的承认问题。
光华寮案分析
如何评价日本法院对本案的判 决?本案应该如何终结?
• 总体来说,日本法院对光华寮 案审判具有严重的违法性:违 反国际法原则,违反中日两国 间的有关协议。
(1)日本法院无权受理此案
• 案例中表明:在诉讼期间,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于1972年发表联合声 明,实现两国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代表,并 同时撤消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承认。
• 他国家都无权干预, 但一国在处理对外关系
时援引其宪法或三权分立政体来推卸其所负的 国际义务,这是国际法所不允许的 。因为即使 在三权分立的政体下,政府是负责对外关系的, 日本国在处理对外关系上是统一的整体,而不 是“三个政府”各自为政。据此,日本政府以 “三权分立国是 推翻旧中 国政府的基础上产生的。中 华 人民共 和国的成立, 标志着中国政权的更替, 标 志着中国国家代表资格 的变化 。而“ 中国” 作为 一个独立地 国际人格的地位并没有发生 改变。因此 中国的国家财产就不会发生国家财产部分继承 的问 题, 包括光华寮在内的所有海 内外国家财产, 均 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所有。 任何国家无权干涉中 华人民共和和国的财产所有权。
是行不通的。日本政府应当承担国际责任履行 国际义务,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和对光 华寮的合法权益。
如何终结
从事情初始, 台湾当局作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一 部分, 无权以“ 中华民国” 旧政府 的名义在日本法院起诉。即使起诉,日本 法院也应根据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 驳回 台湾当局的起诉。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 1977年9月16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而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2 0 0 7年由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撤销台湾胜 诉的二审判决, 将此案退京部地方法院重 新审理的判决裁定。
二者关系
• 政府的承认是继承的前提。政府的 继承从来都是完全的。新政府一旦 被承认,处于承认国境内系 属于 旧 政府的国家财产就由新政府全部继 承。
二者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1949年10月1日起成为中国 惟一合法政府,它有权继承“中华民国政府”的 于中国境内外一切财产。日本政府于1972年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它有义务支持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继承旧政府在日本的一切财产。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立后,其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国际法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 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 和国际实践的。
• 政府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同一国家继续存在的情况下,
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政权更迭,代表该国的旧
政府为新政府所取代,从而引起的权利义务的转
移。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
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
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
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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