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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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实施细则
附件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批量
转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行为,盘活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XXX联社)不良资产,规范业务流程,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指引(2017年版)》《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批量转让是指XXX联社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司法裁判确定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不在此列。
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下[不含])进行资产转让参照《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操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 1 -
明;市场化运作、价值最大化”三项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转让资产范围、程序等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省联社相关制度要求,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
转让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转让行为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市场化运作原则。
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市场化公开转让方式。
要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
(四)价值最大化原则。
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在转让同时可运用其他处置方式,以实现转让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资产保全部是XXX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制定XXX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管理制度;推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负责XXX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的统一管理;负责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指导协调;负责组织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前的尽职调查,提出转让方案预案,并报有权人审查或审批;落实转让方案;按要求向办事处及省联社报送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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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授信管理部负责组织XXX联社开展信贷资产分类,协助制定XXX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管理制度和推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
第六条全面风险管理与合规部负责指导XXX联社信贷业务部门对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基本流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以及XXX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及相关法律文件的法律合规审查。
第七条计划财务部负责评估XXX联社不良资产转让后财务承受能力;负责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涉税管理;负责制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会计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八条内审监察部负责对批量转让的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工作;负责对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的内部检查和审,同时对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九条XXX联社对不良资产进行批量转让采取多种方式:
(一)资产交易平台挂牌交易(公开竞拍和协议摘牌);
(二)采取公开邀标竞价(暗标方式),以价高者得;
(三)其他依法合规的处置方式。
第十条选取资产交易平台必须与省联社和XXX联社已签订可开展金融交易业务的战略合作协议,可直接委托该机构实施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
第十一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招标、竞价、拍卖机构- 3 -
招标等项目实施工作按照XXX联社招标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业务条线部门和辖内经营机构负责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相关协办工作。
第十三条XXX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人员与不良资产债务人、担保人、不良资产受让方等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转让过程中应当回避。
第三章转让范围与条件
第十四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范围包括XXX联社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二)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三)表外置换资产;
(四)抵债资产;
(五)其他不良资产。
第十五条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
(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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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四)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
(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
(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第十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受让方为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有一定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第十七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可以在诉前催收阶段、诉讼中或者强制执行中进行。
第十八条以拍卖、招标、竞价等公开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转让的
方式。
协议转让应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真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第四章转让程序
第一节转让方案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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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资产组包
(一)XXX联社批量转让不良资产,应在省联社制度框架下确定转让规模、具体范围和标准,组织XXX联社相关部门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对一定户数和金额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根据资产分布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批量转让资产的规模。
(二)如批量转让资产涉及其他农合机构的,XXX联社应与资产转让相关农合机构协商确定主办机构,成立联合工作组,组织确定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和标准,组织相关农合机构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对一定户数和金额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根据资产分布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批量转让资产的规模。
组包相关机构在省联社清远办事处管辖内的,由省联社清远办事处对批量转让工作进行监督,协调不良资产整体打包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尽职调查
资产保全部要组织风险、业务、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团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拟转出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尽职调查工作,主要包括:
(一)通过审阅不良资产档案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客观、公正、全面了解不良资产状况,充分披露资产风险,包括债权或其他不良资产的有效性、相关手续完备性、风险状况、已采取的催收措施、预计损失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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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地域、行业、金额等特点确定样本资产,对样本资产(其中债权资产应包括抵质押物)开展现场调查,样本资产金额(债权为本金金额)应不低于每批次资产的80%。
(三)真实记录尽职调查过程,建立尽职调查数据库,撰写不良
资产批量转让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转让方案附件。
第二十一条资产估值和定价
(一)XXX联社要成立不良资产转让估值定价小组(以下简称:定价小组),根据《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估值及定价工作实施细则》(附件1)要求,由定价小组组织实施资产包的估值定价工作。
定价小组成员由联社资产保全部、授信管理部、贷款审批中心、全面风险管理与合规部、内审监察部、计划财务部人员组成,应具备相应的信贷管理和不良资产处置经验,掌握金融资产评估相关知识。
定价小组负责逐户不良资产的估值,对不良资产估值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估值结果的合理性负责。
(二)批量不良资产转让定价要实行内部估值和委托外部中介机构估值相结合的方式,对照形成不良资产转让底价。
(三)不良资产内部估值。
定价小组根据经办机构尽职调查结果,依据债务人财务及非财务指标状况、贷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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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实现形式、社会经济环境,分别从预计受偿资金来源和金额、处置成本、预计收回时间等因素进行分析测算,逐户测出不良资产内部估值结果,作为资产转让定价的依据。
(四)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转让不良资产的转让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逐户评估报告或价值分析报告。
(五)定价小组应对照内、外部估值结果初步确定转让底价。
如批量转让资产涉及两家以上农合机构的资产包,由联合工作组在各经办机构提供的内、外部估值基础上初步确定转让底价。
第二十二条制定转让方案。
经办机构应对资产状况、尽职调查情况、估值方法和结果、转让底价、转让方式、受让方范围、担保方式和风险控制措施、预计处置回收和损失、费用支出等进行阐述和论证。
转让方案应附尽职调查报告、定价材料、转让协议文本和责任认定材料。
如批量转让资产涉及两家以上农合机构的,由联合工作组制定转
让方案。
第二节转让方案审批
第二十三条XXX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要按照联社转授权规定,依据权限逐级提交审批。
具体权限如下:经营管理层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本金总额1亿元以下(含)或单个资产包(10户以上)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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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本金总额1亿元以下(含)的事项,并由联社主任行使一票否决权;理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批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本金总额1亿元至5亿元(含)或单个资产包(10户以上)转让本金总额1亿元至5亿元(含)的事项,并由理事长行使一票否决权;理事会负责审批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本金总额5亿元以上或单个资产包(10户以上)转让本金总额5亿元以上的事项作最终审批。
第二十四条方案审批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程序合规性。
是否按照制度规定完成了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否充分、全面和客观;转让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受让方范围及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定价合理性。
转让理由是否充分、转让方案及转让价格是否科学合理;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相关风险分析;整体损失程度及对年度经营的影响。
(三)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合同协议条款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方案审批条件;转让后的后续管理要求等。
第三节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发出要约邀请。
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向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请函或进行公告。
采取招标或竞价转让方式的,要依照规定向合法受让人- 9 -
发出邀请函或进行公告;采取拍卖转让方式的,可委托专业拍卖中介或具有拍卖资质的第三方平台,向合法受让人发出邀请函或进行公告。
邀请函或公告内容应包括资产金额、交易基准日、风险分类、资
产分布、转让方式、交易对象资格和条件、报价日、邀请或公告日期、有效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配合买方尽职调查。
资产保全部应组织接受邀请的合法受让人(以下称合法受让人)进行买方尽职调查。
(一)在买方尽职调查前,向合法受让人提供必要的资产权属文件、档案资料和相应电子信息数据,至少应包括不良资产重要档案复印件或扫描文件、贷款七级分类结果等。
(二)对买方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合理的现场尽职调查时间,对于资产金额和户数较大的资产包,应适当延长尽职调查时间。
第二十七条确定受让方
XXX联社要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按照省联社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确定受让的资产管理公司;确定受让方的规则应提前告知资产管理公司。
第二十八条签署转让协议。
经审批同意后,XXX联社根据转让具体形式,与受让方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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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协议应明确约定交易基准日、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收款账户、资产清单、资产交割日、资产交接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及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变更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九条转让通知。
XXX联社与受让方应按照经办机构与不良资产债务人、担保人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原法律文件)中约定的债权转让通知方式通知不良资产债务人及担保人;如原法律文件对债权转让通知方式没有约定的,XXX联社与受让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通知债务人和相应的担保人,公告费用由双方承担或者按照约定承担。
第三十条支付交易价款。
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方应按照相关转让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交易价款划至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和次
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首次支付比例不低于全部价款的30%。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在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和资产权证移交受让方前,XXX联社应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档案移交。
转让协议生效后,各业务部门要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完成资产档案的整理、组卷和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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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交的档案资料原则上应为原件(电子信息资料除外),其中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和产权关系法律文件资料必须移交原件。
(二)将资产转让给受让方时,对双方共有债权的档案资料,由双方协商确定档案资料原件的保管方,并在协议中进行约定,确保其他方需要使用原件时,原件保管方能够及时提供。
(三)应确保移交档案资料和信息披露资料(债权利息除外)的一致性,严格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受让方移交不良资产的档案资料。
(四)移交转出的所有资料,必须留存复印件,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内,各业务部门应继续负责转让资产的管理和维护,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丧失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权利。
XXX联社与受让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在合同中明确过渡期前后各时点双方各自需承担的风险、收益及资产包所产生的费用。
在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后如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或签署委托处置代理协议的方案,应征得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同意。
第三十三条转让完成后,计划资金财务部应及时对资产转让成交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核销,并按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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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
第三十四条转让业务档案管理。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后,各业务部门应及时做好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档案保管,档案中应保留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合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审批表、贷款转让通知书及相关有效回执等。
第四节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三十五条XXX联社应在每批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结束后(即受让资产管理公司付清转让价款,且XXX 联社已向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完成档案移交)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转让方案及处置结果。
同一报价日发生的批量转让行为作为一个批次。
第三十六条XXX联社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属地银监局报送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情况报告。
第五章监督保障
第三十七条参与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严禁向无关人员提供任何与资产转让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XXX联社在实施债权转让过程中,除支付- 13 -
必要的评估、拍卖、公告、公证等中介费外,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人员支付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内审监察部要建立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检查及责任追究制度。
对批量资产转让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XXX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进行追责;违反党纪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对于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损失的税前扣除,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于涉及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254号)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规定执行。
如实施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保全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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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本指引由2017年11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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