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人文学概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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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的基本特征
(1)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2)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3) 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的定义
法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通过国家意志 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它是由国家制定 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规定权利 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四)注销注册的规定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 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执业规则
(一) 医师的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
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 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 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 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 管理。
二、医学法
医学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并以国家强制 力保证实施,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有关医疗卫 生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医学法学
医学法学是以医学法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新兴 的部门法学。
法律部门(部门法)是法律体系的直接组成要 素,是人们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 行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一般由若干或很多有 关的具体法律制度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 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 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五)变更注册的规定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
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 更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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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人文学概论
第三十九讲
主讲教师:邵永生
2、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 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3、传统医学师承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 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考核合格并推荐。
(三)不予注册的规定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 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 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 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 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 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 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分类:根据民事责任产生的法律依据为 标准,分侵权和违约的民事责任。
三、医学刑事责任
(一)概念 医学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刑法在医药卫生方
面所禁止的。行构成了犯罪,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主要特点 1、具有法定性 2、行为必须构成犯罪 3、具有不可转移性 4、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五节 医学法律责任
医学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医学法 定的义务或侵犯公民法定权利的 违法行为人,依法强制其承担的 法定不利后果。
一、医学行政责任
是指医学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违反医学行 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一)特征:1、主体——医学行政法律关系 的主体;2、依据医学行政法规而产生;3、由 有权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来追究。
时具备了这两个条件的客观现象,
才能成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
(一)行为
行为是与权利主体的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 律后果的人的活动。它是人们有意识地自觉活 动的结果,它是最重要的法律事实。绝大多数 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都是由主体的 行为引起的。
行为分为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两类
(3)取得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师合格 证书》。
(4)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二年 的。
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除具备上款 (1)至(3)项条件外,还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 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申请考核确有专长人员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1)《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地级以上 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为确有专长,并经县 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 资格的; (2)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十年以上,并经省级 中医(药)主管部门确认医术有专长的。
(一) (二) (三) (四) (五)
维护公民健康权 预防为主 中西医并重 依靠科技进步 动员全社会参与
三、医学法的作用
(一)依法管理医药卫生事业 (二)保障公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三)保证医药卫生方面的技术和成果的
健康发展 (四)控制现代医学沿着造福于人类的方
向发展
第三节 医学法的内容 和渊源
第八章 医学法学概述
第一节 医学法学概念
一、法的一般理论
(一)法
1、法的产生: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2、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表现; (2)法是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
级的共同意志; (3)法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
其基本内容是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的。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一、医学法的内容
公共卫生监督和管理 医政监督和管理 药政监督和管理 妇幼卫生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管理 医学科技与教育管理 卫生人事与计划财务管理
二、医学法的渊源
(一) 宪法 (二) 医疗卫生法律 (三) 医疗卫生行政法规 (四) 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规章 (五) 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 (六) 国际性卫生条约和协定
师承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应同时具 备下列条件:
(1)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历。
(2)具有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师承关系 合同,连续跟师学习满三年;指导老师具有医学专业高 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工作二十年以上;有 丰富、独特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医德高尚,在群众 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应聘在医疗机构坚持临床 实践,能够完成继承教学任务;同一指导老师在同一时 期内带教学生不得超过两名。
(二)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但能引起法 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与行为相比,这类事件并 不多见,它也分为两类:
1、自然事件:如病人因非医疗因素死亡而终 止了医患法律关系;
2、社会事件:如卫生政策的重大调整,医学 法律的重大修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 案件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
这些都在当事人主观意志之外,但都可能导致 医学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一)参加考试的条件 包括了学历、专业、资历、地点四个方面
1、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 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 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 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 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 的。
各级各类医师142.5万余人、医士43.2万余人, 分布在20余万个医疗卫生机构中。
据统计,1987年全国医师共77.7万人。由于 缺乏严格的医师晋升考核制度,大量人员涌进 医师队伍,1989年底全国医师总数猛增到 125.8万人,比1997年增长61.9%,远远超出 同期医学教育培养能力,医师队伍总体质量有 所下降。
申请 3、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答 复 4、可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二)注册的目的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 业活动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二)考试类别、方式、时间
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 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 3个月向社会公告。
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一)注册 程序 1、取得医师资格 2、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的程序予以追究 5、它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医学法律责任 (三)主要形式(刑罚)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仅对
犯罪的外国人
第九章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
一、执业医师法概述
(一)执业医师法的立法宗旨 1、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 1999年我国有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
(二)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二、医学民事责任
医学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在医学活动中违反相 关的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特征:1、以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2、 主要为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停止 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3、以补偿 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并不绝对排除民事责任 的惩罚性质);4、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 事人的责任(并非是向国家承担的责任);5、 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 医务人员。 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四)对医师工作的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是国家实行执业准入控制的一种制 度,是医疗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
(六)重新注册的规定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不予注册情形
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 受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考核合格, 并重新注册。
(七)个体行医的有关规定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2、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 师的合法权益
3、保护人民健康
(二)执业医师法的含义
执业医师法是为了调整在加强医师队伍的建 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 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 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调整对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法律和道德的联系和区别
1、相似之处:社会规范、阶级性、
稳定性、 约束性
2、区别
(1)产生和发展的趋势不同
(2)借以维持的力量不同
(3)对社会的作用方式不同
(4)表现形式不同
(5)作用范围不同
(6)作用深度不同
3、联系 (1)内容相互渗透、相互包含 (2)功能相互补充、相辅相成
第二节 医学法的特征、基本原则及作用
一、医学法的特征
(一) 科学性 1、 同自然科学紧密联系 2、 溶进大量技术规范 (二) 社会性 1、 涉及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 2、 卫生法更多地表现出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三) 综合性 1、 交叉学科
2、 涉及公民的许多权利
二、医学法的基本原则
三、产生、变更、消灭
要使医学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 系成为具体、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必 须有医学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某种法律事实 的出现。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 导致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 更、消灭的客观情况。Leabharlann 法律事实的基本构成条件有两个,
一是由法律规定;
二是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只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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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人文学概论
第三十八讲
主讲教师:邵永生
第四节 医学法律关系 一、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医学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特定医疗卫生预防保
健活动中,依据医学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 务关系。 (二)特点 纵横交错
二、构成
(一) 主体 (二) 内容:权利义务 (三) 客体 1、 最高层次的共同客体 2、 一般层面的具体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