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击走私、骗汇等犯罪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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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击走私、骗汇等犯罪活动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1998.10.08
•【文号】[1998]高检办发第90号
•【施行日期】1998.10.08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察机关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击走私、骗汇等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8〕高检办发第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按照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打击走私和反腐败问题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全国检察长座谈会的部署,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打击走私、骗汇等犯罪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集中力量批捕、起诉一批大案要案。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做好批捕起诉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都要积极投入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中去,做到决心大,行动快,措施硬,惩治严。
严厉打击走私犯罪和骗汇等犯罪活动,坚持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走私护私、骗汇活动,构成贪污贿赂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案件。
走私、骗汇犯罪猖獗地区的检察机关,要把反走私斗争作为当前第一位工作来抓,组织力量,集中精力,抓紧查办一批,批捕起诉一批,切实体现从重从快精神。
二、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加强信息统计工作。
根据中政委每周汇报的要求,各省级检察院对批捕、起诉走私、骗汇等犯罪案件以及查办相关的贪污贿赂、渎职
犯罪案件,法院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案件的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姓名、所在单位、立案时间、涉案金额、主要案情、查办情况等)、查办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每周二前报告高检院办公厅。
对办案中发现的涉及检察机关及其所办公司工作人员参与走私、骗汇犯罪活动的,在严肃查处的同时,要逐件将具体情况及时报告高检院。
三、在打击走私、骗汇等犯罪活动中,上级检察院要加强领导。
对办案工作要加强指导和协调,重点案件要加强具体指导和督办工作。
对办案任务重的地区要派人下去指导,并参与查办和督办。
需要高检院协调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要立即报告,及时协调,涉案地区检察机关要通力协作。
四、办案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主动争取党委领导。
要与公安、海关、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动作,形成打击走私、骗汇犯罪活动的合力和声势。
199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