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明白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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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明白纸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制定、审查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1、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2、投料试车方案;
3、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4、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6、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7、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二)根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试生产(使用)前,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行业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外聘专家对试生产方案签字确认意见。
二、安全条件评价确认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安全评价单位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的要求,对试生产安全条件进行评价确认,并编制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三、其他要求
建设单位应在试生产(使用)前10日内将试生产方案,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外聘专家对试生产方案和试生产条件的签字确认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等事项书面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和所在园区。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试生产1年后仍不能稳定生产或者不具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使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并于重新组织试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