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厅关于颁发《湖南省港口费收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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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厅关于颁发《湖南省港口费收规则》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1988.11.16
•【字号】[88]湘交运字第514号
•【施行日期】198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颁发《湖南省港口费收规则》的通知
([88]湘交运字第514号)
各地(州)、市、县交通局、物价局、省航运管理局:
为了加强港口费收管理,准确合理地计收港口费用,促进港口生产发展,根据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湖南省港口费收规则》(以下简称《费规》),现随文颁发。

港口费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希即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广泛进行宣传,以利《费规》的贯彻执行。

《费规》自一九八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各地现行的港口费收规定或办法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湖南省港口费收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费收管理,保障港口生产安全,提高港口通过能力,准确合理地计收港口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港口(包括省境内长江沿线港口)航行或停泊的船舶(机动船、非机动船、趸船)、竹木排筏、进出口旅客、货物所发生的各项港口费收,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港口费收应贯彻“以港养港”专款专用的原则,属于规费部分,实行统收统支,由各级港务管理部门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代收;属于经营、生产部分,由提供劳务和设施的单位计收。

港口费收使用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费收票据。

第二章计费单位和结算办法
第四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1.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不足1吨按1吨计;以功率1千瓦(1.36马力)为计费单位的,不足1千瓦按1千瓦计。

2.以月、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1月、1日、1小时的,均按1月、1日、1小时计算。

3.以米、平方米为计费单位的,不足1米、1平方米按1米、1平方米计算。

4.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和换算吨。

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重量吨。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如换算重量小于实际重量时,按实重计费。

每张计费单每项货物计费吨的尾数按10千克进整。

第五条港口费收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每张计费单每项尾数的费用不足0.10元的按四舍五入进整。

每张港口费收单据起码收费额为0.50元。

第六条对应支付的港口费用,除签订有协议者外,应在结算当日一次付清,逾期支付者,应自结算的次日起付清的当日止,按日交付迟付款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章港口费用的结算
船舶港务费
第七条船舶港务费是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由港航监督部门向船方征收的一种规费。

按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分别计征进口或出口船舶港务费每净吨0.12元。

靠泊企、事业单位的专用码头作业的船舶,其船舶港务费亦按本规定征收。

第八条客船(含旅游船)、客货船;短途(80公里以内)货物运输船舶和县市水运专业企业的船舶,船舶港务费按上述费率减半征收。

第九条下列船舶免征船舶港务费:
1.避难或遇难船舶;
2.执行公务的军事、公安、消防、港航监督、海关、检疫、航标船舶以及捕鱼、非运载旅客和货物的船舶;
3.拖带驳船的拖(顶)轮、换轮不换驳的驳船,在港区以外自然坡岸停靠的船舶;
4.不满1净吨的货船以及进港或出港船舶的客货运费收入在船舶港务费两倍以下的船舶。

第十条凡进港没有卸货或下旅客行为的船舶,免征进港船舶港务费,出港没有装货或上旅客行为的船舶,免征出港船舶港务费。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以航次计征船舶港务费的规定“
1.一日可航行两航次以上(含两航次)的短途客运航线,按每两天计算进、出港一次,以船舶净吨计征(旅游船舶按实际航次计征);
2.在中途港停靠的客、货船,按实际上船的旅客人数(每5人折1净吨)和装卸货物的吨数(按每货吨折合1净吨)分别计征;
3.港区内或港区外从采砂船到本单位销售砂场的短途砂石运输船,港区内的货
运驳运船舶,一律按每五天进出港各一次计征。

货物港务费
第十二条货物港务费是货物进、出港口,由港务管理部门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征收的一种规费。

货物港务费分别按货物进口或出口计费每吨次0.30元征收(其中:自产、自运、自销的砂石按每吨次0.20元征收。

并由运销单位代向购货方收取。


第十三条下列货物免征货物港务费:
1.邮件(邮政包裹除外)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
2.船舶自用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和随货同行的包装备品;
3.随活禽、畜同行的必要饲料,运输途中出生的牲畜;
4.使领馆、联合国机构的物品、军用物品;
5.进港未卸、换单后又原船运往其他港口的货物;
6.用于本港港口建设的物资、购进或售出的船舶;
7.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区内的货物。

第十四条货物港务费统一上缴后,按35%返回给码头所有者,作为码头前沿航道港池水深的维护等专项资金;35%留给当地(市)港务管理部门,作为港务管理经费和港口公用设施维护费用;30%由省港务管理部门作为全省港务管理及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经费,集中管理,调剂使用。

停泊费
第十五条停泊费是船舶停泊码头、趸船、浮筒,由港务管理部门向船方征收(或码头所属单位代收)的一种规费。

停泊费按日、以船舶净吨(拖轮按功率)计征,每净吨(千瓦)-每日0.10元计收。

第十六条下列船舶均应征收停泊费:
1.旅客上下及货物装卸完毕办妥交接4小时以后,或拖驳船队编解4小时以
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
2.等修或检修的船舶(边装卸边检修的船舶除外);
3.避难来港在警报解除4小时以后,继续留泊的船舶;
4.旅游船舶及非港口(本泊位所有者)代理又非港口工人进行装卸作业的船舶;
5.非运载旅客或货物的船舶(正在施工的工程船舶以及军事、公安、边防、海关、检疫、港内工作船舶除外)。

第十七条对在停靠码头、趸船的船舶外舟当系泊的船舶以及系泊在趸船前后两端的船舶,均视同停靠码头,征收停泊费。

第十八条由于扎水、气候影响或港方原因造成船舶在港留泊以及船舶在锚地停泊的时间,均免征停泊费。

岸线(水域、滩地)使用费
第十九条凡在港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范围内使用岸线(水域、滩地)的单位或个人,均由港务管理部门收取使用费。

1.单位自建的各类码头、泵房,按使用岸线长度计算,每米每月缴纳岸线使用费1.00元。

(不足1米按1米计算)
2.设置的水泵船和其他工作船,每艘每月缴纳水域使用费15元。

3.竹、木排按使用岸线长度,每月每米缴纳水域使用费1.00元(宽度以10米折算)。

4.港区内滩地堆放货物,按每吨每日0.10元缴纳滩地堆放费(竹、木每立方米按1吨计算)。

船舶代理费
第二十条船舶代理费是港口为船舶代理下列运输业务,向船方收取的费用,其代理业务有:
1.组织货源,受理托运计划,安排货物积载、编制、绘制计划积载图(表)和实际积载图(表),拍发货电。

2.申请引水、联系泊位和行李、包裹、货物装卸,联系作业、拖轮、浮吊。

3.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4.办理行李、包裹、货物的承运、验收、到达通知、交付等客货运作业和手续。

5.发售航方提供的客票,制作客、货运输票据及有关票证。

6.计收、结算客、货运输费用。

7.提供旅客候船设施、查验客票。

8.处理属于船方责任的违约和客货运事故。

船方自愿放弃其中某项代理事项以及港口尚无条件代理其中某项工作,代理费仍然照收。

第二十一条船舶代理业务费按本航次全程运费的下列费率向船方计收:
1.货运:出口按4%;进口按1%。

2.客运:旅客行李、包裹出口按15%计收(含其他综合服务费),进口免收。

第二十二条船方委托港方代办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业务,可采用单项计费或综合费率计算的办法,按所提供劳务的实际成本,由双方商定费用,但不得超过全程运费的6%。

驳船取送费
第二十三条港口拖轮取送驳船到港区内的非港方码头装卸货物,按下列规定向货方计收驳船取送费。

1.按吨公里计算,5公里以内(自港口中心锚地起,按单次里程计算)每计费吨0.50元,超过5公里的,每超1公里(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每计费吨加收0.10元。

2.每艘驳船取送得起码收费额为30元。

货物保管费
第二十四条堆存在港口仓库或堆场的货物,超过规定免费保管范围及免费保管期限,均按“货物保管费率表”(附表)的规定由仓库、堆场所有单位向货方计收货物管理费。

1.进港货物:自发出提货通知后的第二个零时起至货物提离库场当日止计算收取货物保管费的时间。

2.出港货物:经港方提定日期进入库场的,自货物进入库场的当日起至装船前一天止计收保管费,经承托双方协商也可按包干天数计收。

但非托运人责任5天后货物仍未装船者,第六日起不得再计收保管费。

已进入库场的货物因货方取消托运,自货物进入货场的当日起至提出的当日止计收保管费。

3.非港方办理船舶承运的货物,自货物进入库场的当日起,至货物离开库场的前一天止计收保管费。

4.烈性危险货物和油罐存油按实际存放天数计收。

5.存放货物发生数量不符时,自更正的当日起,按更正数量计收。

第二十五条货物保管费均按货物运输计费吨计收。

第二十六条对不及时提取积压在港的货物加收货物延期保管费,进口货物,自发出提货通知的此日起,限三天内将货物提走,超过二天的,从第四天起除按规定核收货物保管费外,另加收货物延期保管费,整批货物每吨日0.50元,1吨以下的零星货物每100千克每日0.20元,超过10天以上的加倍计收。

货物保管费率表(附表)
项目每吨天费率(元)
仓库0.30
堆场0.20
1.一吨以下的货物每100千克每天收保管费0.05元,不足100克的尾数按100千克进整计算。

2.堆放货场的货物,使用港口垫盖物的,按仓库费率计收,由货方提供垫盖物的,仍按货场费率计收。

注:危险货物保管费另行协议。

装卸搬运费
第二十七条装卸搬运费和联运中转包干费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的有关条件规定及各地(市)规定的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不按包干费办理:
1.代办中转的大宗货物,货方要求实报实销,并经中转港同意者。

2.危险品货物。

3.每件重量超过250千克的货物。

第二十九条联运中转包干费不包括市内运输费、驳运费和货物整修的费用。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费收规则自一九八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各地(市)现行的港口费收规定(或办法)均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解释权属湖南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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