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欧盟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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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第19卷第18期
中国管理信息化
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
Sep.,2016
Vol.19,No.18
仅依靠动力机制无法真正保障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完善政府部门的内部制度势在必行。

政府部门所开展的工作多半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因此在完善相关制度的过程中应充分表现出以民为本的思想,并更改和完善管理制度中的各个细节,在政府部门中建立起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具体可以表现在技术标准、人员配置和培训工作、工作流程标准等多个方面。

2.4 注重循序渐进
管理模式转型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工作,其中势必会牵扯到很多方面的内容,若将其进行归纳总结则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工作作用;第二,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能;第三,管理方式。

以上三个方面在政府部门的信息化管理中所占的比重最大,在转型过程中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部门,因此在转型过程中应多多注意以上三个方面。

在转型的过程中政府部门的职权问题势必会受到影响,处理好放权和授权工作极为重要。

另外,在转型过程中政府部门内部的工作也会受到一定影响,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或许会因为一时无法适应而导致出现问题等,此时应及时调整心态并对问题展开分析,以便于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

2.5 实现新公共管理
新公共管理在我国的兴起时间不长,其最早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如今我国也已经渐渐意识到新公共管理的作用和意义,在信息化管理体系中应用新公共管理模式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新公共管理主要包括:公共服务、危机处理、政府诚信建设等三个方面。

新公共管理体系中所包含的细节很多,例如:如何利用信息技术来处理危机,在此过程中该工作的开展可以分为四个步骤:第一,对事件进行调查分析;第二,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第三,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信息传播和共享;第四,完成危机处理后做好善后工作。

2.6 强化信息意识
信息意识对于信息技术的应用可以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并且“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化管理,其主要依据强大的信息源,来开展工作。

如今虽然我国政府部门在信息化管理方面的应用还算顺利,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信息源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的情况,而相关人员似乎并未意识到此问题,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大此方面的宣传力度,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其更具备使用信息技术的能力,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3 结 语
政府信息化管理转型对于政府部门的发展至关重要,如今信息资源已经渐渐取代了传统资源,在管理过程中信息资源的使用可以有效弥补传统资源存在的缺陷,使管理变得更为方便快捷。

我国目前的政府信息化管理虽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不可否认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够满足当代社会的发展要求。

信息化管理转型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其需要多个方面的配合,并要对当地的经济发展现状、发展走向等多个因素作出分析,才能制订更为完善的转型方案。

主要参考文献
[1]方锡贤,李三明,杨长欣.“互联网+”时代传统录井模式升级转型的思考[J].录井工程,2015(4).
[2]张薇.“互联网+”时代政府信息化管理转型研究[J].黑河学刊,2016(1).
[3]李莉.“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探究[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6 (11).
“互联网+”背景下欧盟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 
对我国的启示
张 迪
(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091)
[摘 要]“互联网+”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各行业都在积极探索与“互联网+”的融合。

电子化政府采购作为“互联网+”与政府采购融合的创新形式,对于提升透明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财政资金、抑制腐败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国都很重视推动电子化政府采购,并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来保障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实施。

欧盟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较为成熟。

本文将介绍欧盟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并重点研究《2014欧盟公共采购指令》对电子化政府采购的规定,最后对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提出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电子化;政府采购;公共采购指令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8.104
[中图分类号]F81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8-0153-02
1 “互联网+”加快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发展
2015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制订“互联网+”行动计划。

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互联网+”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各行各业都在积极探索如何与“互联网+”融合。

在政府服务领域,一股强大的“互联网+政务”的清风正吹至大多数政府服务领域,其力度、速度和深度前所未有。

政府采购领域也在经历着一场“互联网革命”——电子化政府采购模式正在蓬勃发展。

政府采购与“互联网+”融合既是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是政府采购实现信息化、服务化的内在需求,也是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体现。

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指在采购环节中用互联网信息、通讯技术手段代替纸质版的基础采购过程,来完成政府采购的申报、审批、发布采购公告、招标、开标、评标与签订合同等一系列程序。

借助“互联网+”的诸多特性,政府采购获得革命性发展。

新一代信息技术,比如: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为电子化政府采购提供技术基础;“互
[收稿日期]201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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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思维推动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提升;“互联网+”天然的全空间开放、公平公正、透明等特性使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具有许多现实意义。

虽然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现阶段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不利于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发展,亟待相关制度与政策的支持。

2 欧盟电子化公共采购制度的基础建设与做法
2.1 欧盟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法律基础建设
1994年,欧盟委员会开通了《电子招标日报系统》(TED),其内容包括了欧盟的所有成员国政府招标信息,根据欧盟政府采购指令进行的招标对所有欧盟成员国供应商开放。

2004年,为了消除贸易壁垒,促进欧盟成员国内部货物与服务的自由流动,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等目标。

欧盟委员会整合了公共采购的法令,形成了《2004公共采购指令》,规定了所有成员国在公共采购中需要使用电子化的采购方式如电子竞价,新的电子工具如电子签名、电子目录等。

2004年,欧盟发布《公共采购电子化法律框架应用行动计划》,为电子化政府采购设计了蓝图。

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共采购电子化法律框架应用行动计划》,是欧盟电子化政府采购真正地进入规范化、系统化的发展阶段的起点,欧盟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开始初步建立。

2011年12月,欧盟发布了《欧洲政府采购现代化指南》提出要让电子采购成为常态而非例外,使其在2016年中成为欧盟的标准采购方式,特别是要实现招标文件的电子准入和电子投标。

2014年3月,欧盟委员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了在2004年公共采购指令的基础上修订的《201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2014公共事业采购指令》和新制定的《2014特许经营指令》。

新指令对电子公告、电子采购文件做出了强制使用电子化的规定,并对全面实施电子化设定了期限。

此外,欧盟还制定了一系列电子化政府采购配套法律,包括《电子商务指令》《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欧盟隐私保护指令》,为电子化政府采购的良好运行保驾护航。

2.2 欧盟对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的做法
第一,强制使用电子方式。

欧盟《2014公共采购指令》对政府采购中的关键环节要求强制使用电子方式,并对不强制使用电子方式的采购环节和不强制使用电子方式的例外情况进行了澄清。

欧盟政府采购主要分为招标公告、获取招标文件、提交招标文件、投标、评标、授予合同、开具发票与付款等采购环节。

欧盟指令要求在政府采购中强制使用电子公告、电子准入(e-access)、电子投标和电子发票。

指令要求,“电子方式应该在信息和通讯交流的采购程序中成为标准方法;政府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应该全部实行电子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请求和投标应当强制性使用电子方式。


第二,对全面电子化设置了明确的时限。

指令要求成员国在54个月内实现采购的电子化。

“除例外条件下,所有招标项目信息传递与交换必须使用电子方式,成员国需要在2017年4月18日前实现中央实体采购全面电子化,其他机构与公用事业单位采购全面电子化可延迟至2018年10月18日。


第三,针对新型采购方式电子竞价做出规定。

欧盟指令规定,选择电子竞价采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当合同授予涉及价格因素时;②采购文件显示合同授予使用最佳性价比或使用成本效益方法招标的。

在选择电子竞价的采购方式之前,合同订立方应该对招标进行一个完整的初始评估并对投标进行加权。

第四,研究并制定电子化欧洲单一采购文件。

为了减少竞标过程中的成本、减少财政支出、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欧盟研究制定了欧洲单一采购文件(ESPD),明确要求欧洲单一采购文件应在2018年10月18日前实现全面电子化。

欧盟单一采购文件是指供应商在投标时需要以电子方式提交一份用来说明供应商能够满足政府采购的条件和具备履约能力的自行申报表。

在未实行欧盟单一采购文件时,供应商投标需要提供大量证明其资质的文件。

指令规定,“供应商才投标时只需要提供自行申报表,只有最终赢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企业才需要提交项目所需的所有正式文件和证明材料。

”欧洲单一采购文件免去了以往的需要证明企业能够参与政府采购的大量文件。

第五,使电子证书、电子目录标准化。

标准化使政府采购具有规范、易于监督、降低成本等特点。

电子目录和电子证书的标准化,有利于提高成员国互联互通的水平,克服了跨区域交互的障碍,减少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新指令研究并制定电子证书、电子目录的标准化。

3 思考与建议
制度体系的构建是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建设的前提,只有构建良好的制度体系,电子政府采购体系才能有序、健康地发展。

根据欧盟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笔者给出了建立建全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些思考与建议。

3.1 加快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首先,对电子化政府采购进行专门立法。

中央层面应尽快电子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电子化政府采购规章制度。

其次,对电子化政府采购环节如电子公告、电子投标、电子招标等进行规范,并从根本上使电子方式运用合法化。

最后,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配套法律,加快对数据的效力、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及网上申诉机制等相关的立法,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安全等法律规定,为电子化政府采购保驾护航。

3.2 做好前期规划与评估工作
首先,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准确了解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发展的优势与困难,在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中,利用优势、克服障碍,从而制定具有前瞻性、可行性的政策与法律。

其次,做好电子化政府采购规划工作。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改革的进度,为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定一个时间表,明确时间表内各阶段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电子化政府采购发展树立目标、指明方向。

最后,要做好调研与评估工作。

对每一阶段的法律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对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

3.3 立法中注重原则性,实践中注重灵活性
首先,在中央层面制定具有可行性、前瞻性、原则性的法律,为电子化政府采购指明方向;其次,各地区根据自己的情况在法律下,应当灵活的制定出符合自身情况的地方性法规;最后,监管部门在强调遵循《政府采购法》和发改委、财政部等制定的原则性法律的同时,应当注重由采购实践部门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制定具体的操作方式。

主要参考文献
[1]EUROPEAN COMMISSION.Directive 2014/24/EU[S].2010.
[2]EUROPEAN COMMISSION.Green Paper on expanding the use of e-Procurement in the EU[Z].2010.
[3]EUROPEAN COMMISSION.Delivering savings for Europe: moving to full e-procurement for all public purchases by 2016[Z].2012.
[4]GM Racca.The Electronic Award and Execution of Public Procurement [Z]. 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2012.
[5]尹彦,钱玉民,宋黎,等.欧盟电子公共采购制度研究[J].标准科学,2013(2).
电子政务
154/ 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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