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出租汽车改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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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出租汽车改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王宏皓
【期刊名称】《交通企业管理》
【年(卷),期】2016(031)008
【总页数】3页(P27-29)
【关键词】巡游出租汽车;网络约租车;风险群体;运力规模;稳控措施
【作者】王宏皓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2015年郑州、洛阳等地相继发生多起出租汽车聚众停运、围堵、对峙的群体事件。
2016年,河南省漯河、郑州等地先后发生多起出租汽车聚众停运、打砸网络约租车事件,形势一度十分严峻。
总体来看,河南省局部地区存在一些出租汽车行业的不稳定因素。
河南省出租汽车行业矛盾冲突的根源在于“新老问题叠加,新旧矛盾交织”,具体隐患因素主要有4个:一是滴滴、神州、优步等网络约租车企业通过“高额补贴,低价倾销、疯狂增量、非常规营销”等方式快速发展,对巡游出租汽车行业造成了强烈冲击,影响了巡游出租汽车的固化利益,导致其收入出现较大幅度下滑,单车营收下降20%~30%。
新老业态利益群体走向对抗,这也是当前全国范围内诱发
出租汽车新的不稳定事件的主要因素。
二是巡游出租汽车在挂靠经营模式下,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分离,经营企业、车主和司机利益纷争问题突出,因车主向企业缴
纳的管理费和司机向车主缴纳的“份子钱”(司机交给车辆所有者的承包费)造成的矛盾长期存在。
三是由于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无法满足需求,滋生了残疾人车、“黑车”、三轮车、“摩的”等非法营运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损害了城市形象,也引发了一系列不稳定事件。
四是巡游出租汽车由于长期垄断经营没有增量,二手市场出租汽车牌照炒卖价格过高,如郑州市二手出租汽车牌照最高达
90万元。
但近两年,受网络约租车冲击,二手市场出租汽车牌照价格缩水掉价,
目前仅为40万元左右,引起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强烈不满。
通过对国家两项政策和各项改革措施逐项分析,结合河南省各群体的利益诉求,可以发现,行业改革触及的利益群体主要有6个:巡游出租汽车车主、企业、驾驶员、网络约租车企业、驾驶员和社会公众等。
国家两项政策出台后,按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大小划分,巡游出租汽车车主、企业和驾驶员是高风险群体;网络约租车企业和驾驶员是中风险群体;社会公众是低风险群体,也是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1.巡游出租汽车车主、企业、驾驶员等群体
巡游出租汽车车主、企业和驾驶员反对发展网络约租车。
部分巡游出租汽车车主出高价获得经营权,受网络约租车冲击后,经营权交易价格下降。
因此,该群体是最大的损失者,也是最大的风险源。
他们因收入下降,劳动强度增加,容易受鼓动闹事。
因此,应保持与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沟通渠道的畅通,尽量避免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组织驾驶员闹事、上访。
要重点关注巡游出租汽车车主的利益和诉求,
2.网络约租车企业与驾驶员等群体
网络约租车企业与驾驶员对改革的最大期望是承认其合法地位,同时放宽准入条件。
网络约租车企业代表互联网经济,并试图改变出租汽车行业格局,进入城市客运市场,目前在“灰色”状态下参与市场竞争,是不稳定事件的重要诱因,应对其加强加监管、采取有效的调控手段,避免其无序发展而引发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者的不满。
3.社会公众
社会公众希望能够享受到便捷、廉价的运输服务,如果改革政策认定新型网络约租车非法或者导致其无法经营,公众则可能通过网络、自媒体等途径表达不满,专家、学者、媒体人也都可能会发表批评文章,最终会使政策制定部门和政府陷入舆论的漩涡。
社会公众表达诉求的方式主要是舆论,不会直接造成不稳定事件,风险不大,但是社会公众的评价会影响政府公信力,改革中应首先关注并满足公众需求。
1.关于网络约租车的合法地位问题
(1)两项政策明确了网络约租车的合法地位,各方对此观点不一。
部分出租汽车驾驶员和车主起初坚决抵制网络约租车,但逐渐认识到互联网经济趋势不可抗拒,逐步要求规范网络约租车发展并认可政府的改革举措。
高价取得经营权的车主坚决反对网络约租车合法化是不稳定事件的核心推手。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认为利润空间受到挤压、司机流失现象比较严重,推动传统行业转型升级的意愿强烈,建议政府能够采取措施推动出租汽车和网络约租车错位经营。
社会公众质疑巡游出租汽车垄断经营权,掌握稀缺资源坐享红利,而网络约租车服务质量高,解决了“打车难”的问题,提供了高品质服务的出行选择。
网络约租车企业认为通过“互联网+”集约利用资源,符合共享经济精神。
管理部门思想还不够统一,有的希望网络约租车适度有序发展,发挥“鲶鱼效应”,为改革赢得有利时间,有的则担心进一步加剧现有矛盾,导致行业更大范围的不稳定。
(2)稳控措施。
处理好行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一是在实践中找到网络约租车与巡游出租汽车的平衡点,寻求改革最大公约数,通过相对缓和的措施,以渐进的方式逐步实现两者的和谐发展;二是规范网络约租车发展,依照政策严格审核企业、车辆和驾驶员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营运安全性;三是要求网络约租车企业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限制其通过高额补贴抢占市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四是多措并举,维护行业稳定,避免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者的不满情绪集中爆发。
2.关于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调控问题
(1)由于长期存在出租汽车运力不足、交通拥堵和出行结构不合理等因素,多数省辖市存在不同程度的“打车难”问题,而各地管理部门出于维稳等考虑,难以调控运力。
如何计算一个城市的合理运力规模,始终没有国家规范或文件明确,导致各地调整运力规模缺乏依据。
调整运力规模可能带来较大风险,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担心过多出租汽车导致收入下降,一旦增加运力可能采取停运、上访等方式抵制。
(2)稳控措施。
运力规模调控是一个敏感问题,要逐步解决,不能一蹴而就。
一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使出租汽车回归到“一般人群的特殊出行需求”和“特殊人群的一般出行需求”的状态,而不是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一部分;二是地方政府根据城市发展状况,认真评估市场供求情况,科学编制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合理设定车辆数,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逐步投放运力;三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稳步推进建立市场导向的调控机制,逐步放松数量管制,最终走向市场自主调控。
3.关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问题
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改革的核心,主要存在4大问题:一是部分城市经营权期限不明;二是缺乏市场退出机制;三是市场过度炒作导致价格居高不下;四是部分城市经营权归属不明晰。
(1)经营权改革涉及到从业者的切身利益,历史积弊较多,明确经营权归属,实行期限制,并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将会引起经营权持有者的不满,存在较大稳定风险。
(2)稳控措施。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改革时间表,用改革思维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一是先易后难,推动经营权无偿使用;二是根据地方实际合理确定经营权规则,可以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办法进行分类处理;三是逐步实施经营权期限制。
继续维持现状,维护市场基本秩序,待国家政策得到普遍理解和认同
以及网络约租车的冲击充分显现后,在认真、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选择合适时机落实;四是建立更加公开、透明的监管机制,根据经营服务质量,建立完善可行的退出机制并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消除社会误解。
1.建立各级政府牵头、交通运输部门为责任主体、相关部门参与的管理体制
在省级层面建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各市县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地方政府牵头负责,发改、交通、公安、法制、宣传、网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
在国家两项政策正式出台后,河南省及各市县都应积极推动政策落实,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相关法规和配套政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同时,应做好相关应急预案,确保行业稳定和谐发展。
2.重视新闻宣传,充分解读政策,消除信息不对称国家政策出台后,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解读,通过多形式、多途径让公众充分了解政策,避免因理解不到位、信息不对称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待媒体、网络充分讨论后,选择合适时机出台改革政策。
3.坚持统一目标与差异化发展相结合,允许各地结合实际出台改革措施
在全国顶层设计框架下,省级政策中不做太多定量规定,不搞“一刀切”,允许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差异化的细化政策,同时放宽改革时间要求。
省级指导各地做好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在此基础上解决好当前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棘手问题。
4.积极应对诉求,维护行业稳定
各地要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和网络舆情,发现舆论集中关注热点问题时,要及时解释说明、报告和处理,避免出现更大范围的误解。
发现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应及时采取措施化解和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并积极处理相关人员诉求,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