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樊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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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樊富强
发布时间:2021-01-28T15:41:34.673Z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0年12期作者:樊富强
[导读] 经常会有当事人咨询笔者,男方有婚外情,被女方捉奸在床,为维系家庭,男方信誓旦旦咬破中指写下血书,保证立即与小三断交,永不来往,如果再犯赔偿女方200万元等。
现实生活中夫妻间的“忠诚协议”,或男方向女方出具的不再犯错的保证书等,虽然五花八门,形形色色,内容不外乎男方承认自己与他人通奸或非法同居,主动认错并保证不再犯,如再犯愿意赔偿女方巨款等。
笔者见到一个更为奇葩的忠诚协议竟然成了“三方协议”,除了夫
樊富强
(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监委会委员)
经常会有当事人咨询笔者,男方有婚外情,被女方捉奸在床,为维系家庭,男方信誓旦旦咬破中指写下血书,保证立即与小三断交,永不来往,如果再犯赔偿女方200万元等。
现实生活中夫妻间的“忠诚协议”,或男方向女方出具的不再犯错的保证书等,虽然五花八门,形形色色,内容不外乎男方承认自己与他人通奸或非法同居,主动认错并保证不再犯,如再犯愿意赔偿女方巨款等。
笔者见到一个更为奇葩的忠诚协议竟然成了“三方协议”,除了夫妻双方,竟然还有单位领导和同事赫然在列,成为协议第三方,即见证人或执行人,如此复杂多样,夫妻间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律师和司法审判实务中的争议焦点和难点问题,实务界也是各执己见。
一、夫妻间“忠诚协议”的前世
上世纪四五十年代,人们的思想和觉悟相对单纯和保守,经济不发达,既无闲暇时间,也无充足的金钱,所以,偶有通奸之类,因“家丑不可外扬”,就悄悄私下解决没有太多忠诚协议,当然不是绝对没有。
但当时的保证多为男人工资不上交老婆,为买烟酒藏私房钱,或为不见老同学,不抽烟不喝酒等等,多为一些鸡毛蒜皮的琐碎家务事。
也没有法律意识,没有因为此类协议引发诉讼。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思想开放的同时,人们的腰包也慢慢鼓起来了,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因为开放之风吹遍祖国大地,俗话说,温饱思淫欲,人有钱了就会萌发些许花花世界。
这种“保证”或“忠诚协议”就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也有因为不履行忠诚协议打官司,有法院判决一审判决完全支持女方诉求,判令男方按照协议赔偿女方巨额赔款,二审又被驳回的等等。
因为忠诚协议是新生事物,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统一的裁判尺度和标准,处于混乱状态。
究竟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曾几何时,舆论界和新闻媒体炒得沸沸扬扬,时不时冒出,一沿海富商,搞婚外情,不止一个,还被女方兄弟们捉奸在床,女方不依不饶,最后,双方签订了“协议”,其中有一条,“如果男方再搞女人,赔偿女方300万元人民币”,因为男方虽然写了保证,但仍然不思悔改,又犯了更大的,原配差点打残第三者,因此引发了两场诉讼,当然,女方的故意伤害因为经过法医鉴定,第三者不构成轻伤,罚款了事。
女方一纸诉状把男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男方(被告)按照“忠诚协议”约定支付赔偿金300万元。
法院关于这份协议的效力发生了激烈的争辩。
形成不同的阵营。
无效说称,女方胁迫男方签订,协议无效。
女方纯粹是敲诈勒索,凭啥就这样轻而易举的得到300万元!应当驳回女方的无理诉求,否则,会处长歪风邪气,鼓励不劳而获。
有效说称,协议条款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充分协商一致的结果,男方自愿签名画押,女方没有采用任何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属于男方自觉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判决男方履行协议,支付赔款。
折衷说称,部分有效。
毕竟男方过错在先,女方损失客观存在,可以考虑男方的不法行为次数,社会影响和对女方造成损害的严重程度,由法官自由裁量,酌定赔偿女方的损失,不能全部按照协议判决。
二、“忠诚协议”效力的法律分析
司法审判中有不同认识,那么法律规定夫妻之间要忠诚,那么忠诚协议效力如何。
笔者就从“忠诚协议”(合同)这种确定夫妻忠诚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身的构成要件入手刨析。
1)主体适格。
男女都达法定婚龄,当然都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平等、自愿协商。
符合《合同法》第三、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精神。
协议是夫妻双方完全自愿充分协商一致的结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男方是被舆论和内心的愧疚感、耻辱感所绑架,但他不是非签不可,男方签字画押,足见完全出于自愿。
3)内容真实有效。
符合《合同法》第五条公平原则。
协议内容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也有类似规定。
这是夫妻双方互相之间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一方违反该法律规定,肆意大搞婚外情,对另一方的不忠,造成受害方精神痛苦和严重精神打击,应当获得金钱补偿,公平合理。
4)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
虽然没有法律禁止“忠诚协议”的存在,但法律中的夫妻“忠诚义务”应该理解成为倡导性、宣誓性规范,并不是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定效力。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虽然“忠诚协议”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但能否赋予它强制执行(履行)的效力,有待立法、司法机关的调研、论证、总给,目前是无法律依据。
三、如果对夫妻间“忠诚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弊大于利
虽然忠诚协议合法有效,但要赋予它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势必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有可能使一方不忠诚对方变得肆无忌惮,也会无视夫妻间的“忠诚”,违反了出钱而已;另一方会误认为,忠诚协议能赚钱,就会滋生拜金主义;结果使本来的夫妻间的忠诚荡然无存。
更为严重或极端的是,如果司法审判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效力,人们会为了实现其从忠诚协议获利的目的,不择手段,非法取证,采用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协议,轻则侵犯公民隐私权等,重则可能引发绑架、勒索等暴力犯罪,最终造成家庭风雨飘摇等不可想象的严重后果。
目前上海和江苏两地高级法院可能意识到赋予忠诚协议强制力,条件不成熟,所以指导意见,不约而同的规定夫妻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履行忠诚协议,最终均被驳回,理由是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范畴,所以,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
从国外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态度来看,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如英国、美国、德国、法国均对夫妻的忠诚协议持否定态度。
也就是说,忠诚协议虽然合法有效,不为法律禁止,但司法不宜介入忠诚协议这种家庭内部事务之中,因为这是人民内部的矛盾。
当然随着人类文明和进步,也许夫妻间的“忠诚”会成为自觉化、常态化,不需要签订任何协议,夫妻之间互敬互爱,恩爱有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