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锁业务管理制度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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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锁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开锁业务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开锁业务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开锁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保护客户财产安全,不
得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不得利用开锁业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开锁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开锁企业的资质审核和业
务指导,确保开锁业务的安全、规范运行。
第二章开锁业务申请与许可
第五条从事开锁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开锁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个人从事开锁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
管理。
第八条开锁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便于消费者识别和监督。
第三章开锁业务规范
第九条开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开锁业务记录,记载开锁时间、地点、服务对象、
开锁原因等信息,以备查验。
第十条开锁企业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联系方
式等资料,不得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开锁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服务价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恶意竞争。
第十二条开锁企业应当加强对开锁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开锁技术水平和
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开锁业务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开锁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告知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信息;
(二)开锁时应当现场报价,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三)开锁时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客户财产安全;
(四)开锁时应当及时向客户交付开锁工具和物品;
(五)不得利用开锁业务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开锁业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开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开锁业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开锁业务人员的
安全意识和职业素养。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开锁业务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七条开锁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检查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从事开锁业务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经营场所悬挂《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建立开锁业务记录和客户信息档案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利用开锁业务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的,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开锁业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