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合作社简史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英、德合作社简史
早在十七世纪初叶,英国从发明飞梭、珍妮纺纱机以及瓦特改进和发明的复动式蒸汽机开始的产业革命风暴中,与日俱增,产生着无产无业的穷人及其阶级苦难,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的穷苦工人及其万千失业者为了生存,就在民主自愿的基础上合作结社维护自身利益,合作社由此应运而生。
1769年,在苏格兰额尔郡成立的“便士资本家”合作社,史称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合作社,这个合作社就是欧文所播下的亦如恒河沙数合作社种子中最具代表性的历史一景。
当年,这些“便士资本家”在合作结社时就已通过审账结算体现了早期较为朴素的合作社监督精神。
在欧文所创办的《合作社》杂志中所记载的数以百计的合作社事例中,大都体现了合作社早期的民主监督。
尤其是在欧文合作主义思想影响下,1844年,由28名工人在罗虚戴尔小镇组建了“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消费合作社,制定了完备的组织章程和价值原则。
虽然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先驱者们,在形式上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或明确的合作社监督原则,但其合作社民主监督精神已充分体现在罗虚戴尔原则的深刻内涵和民主办社的组织原则之中。
在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英国各地合作社民主监督制度及其组织机构建立处于探索阶段。
此时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大多是在合作社民主管理原则的激励下表现为多种形式的查账、财务审计等经营活动的监督,这种单纯经济利益的监督活动主要
是防止和从制度上扼制合作社管理人员贪占社员利益或以合作社工作名义谋取私利的现象发生。
合作社早期的监督形式,在英国的合作社运动中,一般体现的是一种在合作社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者之间民主、平等的精神,具体形式普遍表现为单纯保护社员利益的财务监督。
如在1861年英国发展的450家合作商店中,大都成立了由社员代表组成的查账委员会,开展形式多样的财务监督。
成立于1 863年,目前在英国最具实力的合作社集团有限公司已成为欧洲乃至全世界最大的消费合作社,在其下属的44个分社、1.5万个企业团体会员和800万个人社员以及遍布世界各地的分支机构中,都建立了一套先进科学的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这完全得益于当年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先驱者们对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的良好认知和不懈探索所奠定的合作社监督基础。
在罗虚戴尔原则产生25年后的1869年,英国合作社召开了第一次代表大会,并于次年以自下而上的形式最终产生了英国合社的最高组织机构——英国合作社中央委员会(Co-operative Central Boar d),后改名为合作社联盟(Co-operative Union)。
它是专门的合作社管理机构,而非经营实体。
联盟通过加强与各级政府、欧盟及国际合作社联盟各个层面的联络工作,提高了对合作社的集体保护能力。
它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合作社经营行为、社会行为以及财务管理等各项标准和基准的制定;经营管理的监督和评价;提供统计数据;提供法律支持等。
据英国合作社联盟总部负责人介绍,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要求,今天英国合作社在监督体制和形式上都有所调整和创新。
首先,在体制上创新。
英国合作社普遍不设立监事会机构,但在理事会设审计和风险评估委员会专司其监督职能,此委员会区别于理事会其他工作委员会,在专项监督经费保障,直接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独立于理事会领导以外行使其专门监督权,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审计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能对接,并在国家财政部“注册官”处注册备案。
英国合作社工作者认为,在合作社不专设监事会机构,并不意味着合作社监督业务被弱化,而是为了更好地调动社员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并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更多地利用社会专业职能监督提高合作社经营及产品监督的技术含量和经营监督质量,这是英国合作社在监督体制上的一大创新。
其次,在监督方式上创新。
他们聘请专业人员对合作社经营业务进行专项监督,从日常经营活动到重大经营决策的形成和产生,从日常财务收支到利润分配,从合作社领导人到部门负责人尤其是较为集中掌握合作社经营决策权的总经理,基本上实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监督,形成了较为完备和专业的合作社经营监督管理体系。
曼彻斯特的一家消费合作社负责人认为,这种适应市场经济变化的监督方式,更大可能地体现了合作社监督在市场经济变化中的灵活性,突破了传统的单元监督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极大地彰显了合作社的监督力。
第三,规范和强化创新规则。
近年来,英国合作社普遍注重通过规范职责加强合作社监督。
2005年,全英合作社联盟对1995年制订的《合作社行为准则》中关于监督的条款进行修改,重点强调和规定了合作社监督审计委员会的特殊作用,并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其职权,强化监督业务在合作社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比如,《准则》规定,监督审计委员会有权对理事会的经营尤其是重大经营项目的论证和决策进行全程监督,一旦发现问题有权采取措施及时调整以规避风险;《规则》还规定,理事会要定期将财务收支、资产处置及收益状况向监督审计委员会通报,并随时接受其审计监督;《规则》又规定,每一个社员都有直接向监督审计委员会反映合作社经营管理存在问题并要求及时答复的权利等。
这些规定强化了合作社监督,将英国合作社监督水平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德国是合作社实行“双轨制”较早、监督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之一。
早在1889年颁布的《合作社法》中就对合作社监督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此后在对《合作社法》的历次修改中对监督条款不断改进和完善,总的是适应形势变化不断加强。
在德国现行法律中,规定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必设机构,不允许任何合作社对此作不同规定(称作“无保留规定”的法律规定),换言之,在德国成立的任何合作社必设监事会,否则则可能视同非法组织或组织的违法行为。
1973年德国合作社对过去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的规定作了修订,使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权力基本均等。
这充分体现了三
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合作社管理思想。
这一立法使德国合作社监督机构比较健全,并发挥了很好的监督作用,使德国成为战后合作经济发展迅速以及成为世界上实行合作社“双轨制”较为成功的国家之一。
在德国,由于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普遍实行经理聘用制,为了使合作社成员能够有效地监督和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并使董事会和监事会能够更好地管理合作社和控制经理,全德普遍建立了合作社强制审计制度。
1983年颁布的德国《营利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必须加入一个合作社审计协会,由该协会对合作社的机构、管理制度、业务活动、资产状况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定期进行审计。
审计协会的审计权由所在地的州食品农业部长授予。
审计结果向全体成员报告,让成员全面了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情况,接受成员监督,使其在表决时能做出正确选择。
另外,德国合作社法还规定各个合作社必须联合组成审计协会联合会,保持一个有效的审计体系,这个审计协会联合会,由政府授予审计权,并对每个合作社采取“强制成员资格”的形式,将加入合作社审计协会作为合作社注册和经营的前提。
目前,德国各地合作社审计协会按照国家制定的审计监督标准,分门别类地成立了合作社生产、消费、住宅、金融等不同业务的监督审计委员会,形成了合作社监督管理的完整而严密的体系,充分体现了社员的民主愿望和要求。
这也是德国合作社监督取得成功经验并为许多国家合作社借鉴的可贵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