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型商场超市试衣间设置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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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型商场超市试衣间设
置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
•【公布日期】2005.07.18
•【字号】京商秩字[2005]10号
•【施行日期】2005.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型商场超市
试衣间设置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商秩字[2005]10号)
各区、县商务局,各有关行业协会和商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大型商场超市试衣间的设置与管理,市商务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大型商场超市试衣间设置与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北京市大型商场超市试衣间设置与管理规范(试行
)
第一条为提升首都商业服务质量,为消费者购买服装试衣提供环境舒适、设施安全的服务,根据GB/T17110-1997《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大型商场超市(以下简称:商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
内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大型商业店铺,主要包括GB/T18106-2004《零售业态分类标准》中的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百货店,以及各类型购
物中心等。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试衣间,是指在商场内部(含场内专卖店)专门为消费
者购买服装时,提供试衣服务的设施。
第四条试衣间的布局、设计、选材应由商场统一规划。
试衣间的数量,应根据服装卖场的面积和顾客流量设置。
商场内设的专卖店应按照不低于“一店一
间”的比例设置。
第五条试衣间设置。
(一)应设置封闭式独立试衣间,符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每间试衣间的占地面积一般不低于1平方米,高度以不低于2米为宜。
有条件的大型服装店(服装卖场),可分设男、女试衣间,面积可增大。
(三)试衣间内的地面应与卖场地面水平为宜。
(四)应根据男装、女装、童装、中式服装、西式服装、休闲装、职业装等不
同的商品特点,设计不同风格的试衣间。
第六条试衣间应设有明显的标识或标志牌,其大小、形状、颜色及材质应
相对统一。
第七条试衣间设施。
(一)门的外侧或内侧应设有可满足消费者试衣需求的镜子。
(二)门上需有可内锁的门销。
(三)应配置挂物钩、衣架、试衣凳。
试衣凳上可铺放凉席或棉垫。
(四)地面应铺地毯或地板砖(革)。
(五)试衣间内可提供拖鞋(女士试衣间内可提供高跟拖鞋)。
有条件的商场
也可根据消费者的需要配备一次性袜套。
(六)试衣间内部应有亮度适度的照明设备。
(七)试衣间内壁上应标有“请您注意携带好自己的财物”等提示性的语言。
第八条试衣间的使用。
(一)试衣间开放时间应与商场的营业时间相同。
(二)商场及内设专卖店的营业人员,不得在试衣间内存放个人物品或擅自关
闭试衣间。
(三)在购物试衣高峰时,商场应采取适当方式,引导消费者按顺序使用试衣
间。
(四)商场营业人员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试衣间内部设施的使用方法。
第九条卫生管理。
保洁或营业人员应每天清理试衣间,保持地面、地毯和设备的清洁,无积尘,
对用过的一次性袜套应及时进行清理。
第十条日常管理。
商场或相关部门应定期对试衣间的各项设施设备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试衣镜、挂物钩、衣架、试衣凳、门锁及照明设备等应保持正常使用,发现残损等问题
时,应及时维修更新。
第十一条各类型服装市场、中小型服装专业店可参照本规范,结合实际情
况,完善试衣间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本规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