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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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6.11
•【字号】深府办[2004]84号
•【施行日期】2004.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4年6月11日深府办[2004]84号)《深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6月起到2005年春节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
动。
现制定有关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5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省政府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针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贯彻“标本兼
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坚持集中打击和日常监督相结合,重点打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加强监管与企业建立自律机制相结合,打劣和扶优相结合,从体制、机制、法制上逐步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食品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以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7类食品为重点品种,重点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治理、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四个重点环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市场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监管水平明显提高,人民
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
具体目标是:
2003年,全市蔬菜农药残留量平均超标率为10%,今年要下降3个百分点;2003年,全市畜产品“瘦肉精”平均检出率为2%,今年要下降1个百分点;全市肉制品、乳制品等10类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获生产许可证的达到98%;规范大中型食品商场和所有连锁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使大型市场、连锁超市的食品进货索票索证率达到95%;建立至少1家食品绿色市场;实现米、面、油、酱、醋等5类食品安全准入上市;使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达到90%以上;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的违法行为;基本消除面粉、肉制品、儿童食品加工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积极探索、稳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并在
1—2个食品领域开展试点。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整治食品源头污染
1.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种植业产品
农药残留超标、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的打击力度;整治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行为,依法开展水产养殖用药的监管和指导;定期发布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和“瘦肉精”监测结果,对例行监测不合格率较高的区域和农产品、肉品进行跟踪督导整治;加强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技术培训,提高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农业
投入品的技术水平。
2.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养殖小区、示范农场、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
积极培育和扶持创建农产品名优品牌,开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工作,在我市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农产品包装上市,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管理。
市农林渔业局为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积极配合,做好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监控工作。
(二)整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加强对米、面、油、酱、醋等5类食品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严格按照标准审查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10类企业的生产条件,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
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强制退出市场。
加大整治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
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的力度。
以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的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强对调味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等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对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要加强抽查。
市质监局为责任单位。
严把食品卫生准入关。
按照有关规定,从生产条件、卫生管理、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发证。
清理整顿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企业要吊销卫生许可证。
逐步在乳制品、饮料等行业实施GMP及HACCP管理。
市卫生局为责任单位。
加强对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安全的监管。
加强屠宰检疫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违法行为。
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建立生猪购入登记、检验和猪肉销售制度。
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统一检疫。
加强基层肉品检验检疫技术网络和技术监督队伍的建设。
对建设1—2个现代化大型屠宰场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
市贸工局、城管局、农林渔业局、工商局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
加强豆制品产销质量安全监管。
巩固前一阶段我市治理豆制品的成果,对不合格的豆制品要立即责令停止产销,依法吊销不具备生产条件企业的证照,确保豆制品的卫生质量。
市卫生局为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协办。
(三)整治食品流通环节
加强对各类食品经营场所的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加强对上市食品的抽查,对在市场抽检中发现的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要坚决清理出市场,同时要查清其进货渠道。
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落实经营者质量责任。
督促企业对已销售的不安全食品,主动召回,及时消除隐患。
积极推广连锁经营或物流配送等有效经营方式,鼓励食品经营企业到城中村和偏远地区设立网点,推广商品市场开办单位与场内经营者之间签订食品安全保障协议。
积极探索农产品产地编码和标签追溯的质量监控模式,推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食品经营者与供货单位签订“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
市工商局、贸工局为责任单
位,市农林渔业局协办。
加强对重点食品质量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鲜活农业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检验。
市质监局、农林渔业局为责任单位。
认真贯彻执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督促我市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规范》的要求。
市卫生局为责任单位。
加强对入境动植物及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稽查工作,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严厉
查处走私和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食品的违法行为,把食品列入打私重点商品之一。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海关为责任单位。
加强对酒类产品生产、销售的审批和日常监管,确保酒类产品的质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酒类产品的违法行为。
市贸工局为责任单位。
(四)整治食品消费环节
强化对餐饮业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门店及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的监督检查,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加大对校园周边地区饮食摊点的清理力度,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的饮食摊点。
市卫生局、工商局为责
任单位,市教育局协办。
(五)突出整治儿童食品
对全市儿童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摸清底数,坚决取缔未经批准生产儿童食品的加工点。
进一步完善儿童食品的准入条件,建立健全既能确保食品安全,又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儿童食品企业管理规范,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
市质监局为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卫生局协办。
(六)加强对食品包装、标识印制的检查
加强对商标包装标识印制企业的检查,对擅自设立印制点从事食品包装、商标标识印刷的,坚决予以取缔。
市工商局为责任单位。
(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查处。
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涉嫌食品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公安部门要全力配合并保障相关部
门的联合执法工作。
(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机制
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积极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支持企业运用连锁经营或物流配送等手段,培育现代流通组织,推广无公害农产品专柜,建立起消费者信得过的食品安全消费渠道,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形成。
市贸工局为责任单
位。
促进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建设。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部门根据相关信息,及时反应,迅速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食品安全信息,运用市场机制,扶持规范生产经营企业,打击违法企业,指导市民消费安全食品。
根据各方信息,准确分析、评价食品安全形势,完善食品安全评价体系。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责任单位。
建设食品安全技术平台。
完善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网络,进一步加强现有食品检测机构建设,逐步整合检测资源,明确各食品安全检验、检疫的职能,发挥现有检测机构的效能。
统筹协调做好抽检工作,避免重复交叉抽检,提高检测结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做到检验结果互认互通,质量信息共享共用。
各相关部门为责任
单位。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4年5月13日至6月30日)。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的部署和本方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做好动员工作。
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2004年6月20日前,将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送市食品
药品监管局。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平行推进、逐步深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对蔬菜、畜产品、豆制品、水产品、食品工业产品等重点食品以及大型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食品经营企业的专项整治行动。
7—9月,开展重点产品的专项整治。
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以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堵塞管理漏洞。
10—12月,重点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捣毁一批制假售假窝点,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净化食品市场经营环境。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和企业规范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同时,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
制。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1月1日至春节前)。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认真做好自我检查验收,并将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在2005年1月15日前,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由其汇总后报告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
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制,全面担负起辖区范围内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责任。
要实现监管重心下移,明确街道(镇)、社区(村)的食品安全责任,狠抓薄弱环节,强化对城中村、偏远地区和低消费群体聚居点食品生产秩序、市场流通秩序的监管,严禁业主为无证、无照非法生产加工食品窝点提供加工场所等便利条件,严厉打击地下窝点,坚决取缔无证经营。
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涉及多个职能部门。
应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机制,整合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监管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在各尽其职的同时,要加强沟通协作,做到共认或互认抽查结果,及时通报信息、提供线索,
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
(三)强化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责任。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本方案确定的任务、目标进行分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
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法纪、政纪责任。
(四)加强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
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大力宣传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情况和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所取得的成绩;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曝光。
(五)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综合评价。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督导组,围绕工作指标的落实情况、食品市场的规范程度、宣传工作成效、群众的满意度等方面制定评价标准,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先进单
位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