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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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授课内容纲要)
贪污贿赂犯罪古已有之,在当今时代也已成为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问题,2003年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就我国而言,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惩治贪污条例》,1997年刑法设专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又增设了利用影响利受贿罪。

今天所说贪污贿赂犯罪主体,主要为国家工作人员即古之所谓“吏”。

韩非子曾言:“吏者,民之本纲者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

”吏之不治,则其危害甚大。

“百官皆饰虚词而不顾实,外有事君之礼,内有背上之心,造伪饰诈,趋利无耻,是以刑者甚重,死者相望,而奸不息,俗化使然也。

”显然,职务犯罪最大的危害在于失去民心,动摇国家治理的根基。

因此,坚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关系人心向背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以及与这些行为相关的行为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集体私分,单位受贿或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以财物等。

二、贪污贿赂罪的种类
修正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共有13个罪名,每个罪名独立
成章。

分别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一章贪污罪
一、贪污罪概述
贪污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二、贪污罪的客体和对象
(一)贪污罪的客体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应当分两种情形来表述: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所犯的贪污罪,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前者为主要客体,后者为次要客体;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共有财产人员所犯的贪污罪,即侵犯了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侵犯了国有财物的所有权,前者为主要客体,或者为次要客体。

(二)贪污罪的对象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
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
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5.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的、依照国家规定当交
公而不交公的礼物。

6.非国有保险公司的保险金。

7.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财物。

三、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数额较大三者缺以不可。

四、贪污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
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四类: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的另一类主体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五、贪污罪的主观方面
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

过失不构成本罪。

【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本规定中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刑事责任】
《刑法》第383条规定:对贪污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院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
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
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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