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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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12.04
•【字号】吉财金〔2018〕1008号
•【施行日期】2018.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服务贸易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吉财金〔2018〕1008号
各市(州)财政局、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及长春各县(市)支行,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民委,梅河口市财政局、民委,公主岭市财政局、民委,各县(市)财政局、民委,有关金融机构:
为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加强和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信贷支持,现将《吉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4日附件
吉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缓解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买难、卖难问题,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除财务公司)获得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获得省财政厅贴息支持。

第三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信贷资金,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民贸民品企业和金融机构根据自主决策、市场定价原则申请和发放贷款。

管理规范,是指相关部门规范贴息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四条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可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民族工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等程序。

第二章贴息范围和比例
第五条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贷款范围为:
(一)民族贸易贷款,限于民族贸易县(参照享受民贸县优惠政策)内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副产品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承担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的,并列入国家民委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名单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

民族贸易县、少数民族特需品、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具体范围按照《关于确定“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县的通知》(民委(经)字[1998]104号)、《关于增补民族贸易县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委发[2002]129号)、《兴边富民行动“十三五”规划》、《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6]66号)执行。

(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

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按照吉林省民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共同审核确认,由国家民委备案的吉林省“十三五”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民委发[2014]61号)执行。

第六条省级财政对民贸民品贷款按优惠利差(现行为2.88%)给予贴息。

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第七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贴息金额=贷款本金金额×优惠利差×贴息天数/360
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年计息天数。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八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预算安排,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给市(州)、县(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民贸民品贷款发放余额和贴息比例,测算编制下一年度贴息计划,并于9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条省财政厅根据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上报的年度贴息计划、当年贴息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于每年11月末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贴息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贴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

贴息资金当年如有结余,抵减下一年度预算;如因贴息贷款实际发放额超过预计数出现贴息资金不足,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资金垫付,并在下一年度向省财政厅提出弥补垫付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编制上一年度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年度决算和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并抄送省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为确保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落实,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贴息资金审核、拨付义务,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省民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一)市(州)、县(市)民委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定贴息资金绩效目
标及相应的绩效指标,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绩效目标,并根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绩效管理工作。

(二)省民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贴息资金支出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贴息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民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民贸民品企业资格、贷款期限、用途、贷款贴息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专项使用,符合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要做好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会同本地民族工作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在上一年度第四季度结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填制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表),并附地方民族工作部门核实意见、民贸民品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及计息传票等资料,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地方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企业资质、贷款用途等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金融机构申请的贴息资金计算、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和利率政策是否合规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承贷金融机构发放的民贸民品贷款为一年以内(含一年)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金融机构应配合相关部门对贷款企业资金用途的监督检查,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对其贷款不再给予贴息支持。

第二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地方民族工作部门、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通过扣减下一年度预算等方式追回贴息资金,视情节轻重暂停、取消该地贴息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委、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债﹝2013﹞29号)同时废止。

附表:___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决算报表
___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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